這10種情形勞動者被辭退,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某種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或賠償。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在下列10種情形中,即便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1種情形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 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合規、合理,而是通過民主程序公之於眾。

2. 勞動者的行為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並且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 單位辭退勞動者,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按照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程序辦理的。

第2種情形

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被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 試用期期間的規定要合法。《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 確定實際試用期間。試用期間可以約定,但不能超過法定最長期間。實際的試用期間應當以約定期間為準;若約定試用期超出法定最長時間,則以法定最長時間為準;若試用期滿後仍未辦理勞動者轉正手續,則不能認為還處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不能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3. 確認是否合格。是否符合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條件。一般情況下應當以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錄用條件和用人單位在招聘時規定的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等條件為準。

4.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所謂證據,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

第3種情形

勞動者兼職,對本職工作有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後拒不改正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是給本職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4種情形

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趁人之危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於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而訂立的合同。

勞動者利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而使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違反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因此自然允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5種情形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因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例如,因粗心大意、翫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等。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勞動者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這10種情形勞動者被辭退,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6種情形

勞動者因被追究刑事責任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意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7種情形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8種情形

勞動者因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9種情形

勞動者從事的是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工作而被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第10種情形

勞動者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被終止用工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上述10種情形,即為《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所規定的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也無須經濟補償或賠償的特殊情形,供朋友們參考學習討論。

這10種情形勞動者被辭退,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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