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恥!鄂爾多斯一男子因犯盜竊罪先後被判刑5次,這次六進宮了!

一名東勝籍男子曾因犯盜竊罪先後被判刑5次,近日又被東勝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經查,1月16日10時許,被告人張某某走進東勝區百家匯菜市場,以扒竊方式盜走受害女子李某某衣兜裡的510元。次日,被告人張某某被抓獲,到案後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賠償了受害人的經濟損失,取得諒解;再查明,被告人張某某因犯盜竊罪於2011年7月8日被判處拘役5個月,同年8月11日被刑滿釋放;2014年3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2000元;2015年7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罰金3000元;2016年7月7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3個月,於2016年9月15日刑滿釋放;2017年5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於2017年9月26日刑滿釋放。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某曾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案發後,受害人的損失已獲賠償並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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