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構成共犯?

律贏惠


這個問題可能是最近律師界鬧得沸沸揚揚的青海省某律師被控詐騙、敲詐勒索案的新聞。

刑法中對“共犯”的定義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定性共犯的關鍵就在於“故意”二字,也就是說主觀行,這名律師要明知或應當知道提供法律服務的對象是從事犯罪。

上面新聞提到的青海律師,是因為擔任了某貸款公司的法律顧問,公訴即認為,該律師在簽訂《常年法律顧問合同》之前,就認識到涉案公司在借款中預先扣除利息的不合法行為,就不應該簽訂法律顧問合同。

我本人身為律師,認為這個邏輯有點牽強。如果這麼推理,任何違反犯罪的被告人在委託律師時都是可能涉嫌構成犯罪的,那律師豈不是不能接受委託?如果接受了委託為其辯護,那豈不是等於共犯?

排除上述推理,我們法律同仁本身也確實需要有風險意識,因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商業運營模式作為法律人都基本瞭解,比如,一間小額貸款公司借出款項的目的就是為了套取借款人的財產,那麼你還為其設計一系列合同文本,“配合”做出套路,這就說不過去了,有些錢賺還是不賺,得看個人。


康樂律師


相信判決,尊重法律權威!

近日,林小青律師作為“套路貸”公司法律顧問而被起訴的事傳的沸沸揚揚,圈裡也是意見頗多!

今天又見庭審焦點,檢方提出了些“辦公室放林小青律師法律顧問銘牌,對員工和受害人施加心理強制”之類的意見。

檢方還提出“林小青律師,通過法院訴訟,實施敲詐勒索”之類的意見。

檢方還。。。。。。一系列意見!

個人認為,按照委託合同約定,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委託人的權益!我想,訴訟維權或是辦公室放銘牌,都是法律允許的吧?


再者說,共犯,至少要部分參與犯罪行為吧?“套路貸”涉嫌詐騙、敲詐勒索等罪名。我想問,律師去騙錢了?還是去勒索了?

以事實為依據,拿出證據,證明律師從事了、哪怕部分犯罪行為,說個共犯關係也說的過去。如果僅僅是可能知道委託人涉嫌“套路貸”、訴訟維權、放銘牌等事項,很難說的過去!

現案件尚未宣判,不知證據、不解案情細節,不能瞎說!

堅持實事求是,相信法律權威,靜候公正判決!


略懂法律的年輕人


您這個問題問得比較抽象。

首先,看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是在準備犯罪時?是在實施犯罪時?是在犯罪實施完畢後?需要根據不同階段的具體情況而定,另外,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目的也很重要。

個人認為,只有律師在明知當事人為追求犯罪目的而給其實現犯罪目出謀劃策的,才可以認定該律師為共犯。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要看具體的情況。就比如說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林小青一案。在明知顧問單位是犯罪團伙,在從事違法犯罪行為活動情況下,還毅然接受人家的聘請,為犯罪團伙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迫害受害人,應當視為該犯罪團伙的主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林小青的行為和一般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聘請擔任辯護人不同,他不是為犯罪團伙的行為進行辯護,而是赤裸裸的幫助犯罪團伙實施犯罪行為,作為一名律師來說,不但應該追究她的違法犯罪行為法律責任,還應該加重處罰。


雲南王國棟


律師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是否構成共犯?這個問題說得太抽象了!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時間?是在準備犯罪時?是在實施犯罪時?是在犯罪實施完畢後?還可以描述出很多不確定的行為狀態!

為犯罪分子提供法律服務的目的也很重要!

本人以為,只有律師在明知當事人為追求犯罪目的而給其實現犯罪目出謀劃策的,才能認定該律師為共犯。

犯罪嫌疑人向律師諮詢什麼是搶劫罪?諮詢搶劫罪的量刑區間?能夠認定律師是共犯嗎?


不糊塗時塗糊不


看是為犯罪分子辯護還是為犯罪分子出謀劃策,前者是法律許可的,後者是法律禁止的。


正義使者00779655175


人們為什麼要聘請法律顧問?就是因為自身存在違法甚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如果自身全部合法不存在任何法律風險,還要律師幹什麼!如果本案所涉律師最終被以“共犯”定罪量刑,建議國家取消律師制度,在國家取消之前,建議所有的律師與所有的存在不合法行為的顧問單位解除聘用關係,以“明哲保身”!這是律師的悲哀,更是法治的悲哀!此誠到了律師制度存亡之秋咦!



孤星or囚徒


要看構成要件?該律師是否積極參於本次案件的策劃與分髒。正常的維護當事人利益和公平正義?作為一個律師是應盡的義務。但是律師在整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顯得特別尷尬...因為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就會顯得可有可無。作為律師應盡力為罪犯做無罪辨護,這是律師職責。但辨護意見是否被法院釆納?這就與律師沒有根本性關係。能為單位_企業_個人_真誠盡力維護利益的都是一個合格的律師!


葉舟軍


這個問題就是錯誤的,你應該問,律師參與了犯罪過程,能不能以自己是律師為理由免於刑事處罰。



曲靖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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