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知假買假,青島中院支持其獲得十倍賠償!

市民知假買假,青島中院支持其獲得十倍賠償!

山東菏澤人韓付坤分別於2018年7月1日和7月5日,在青島市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先後兩次各購買了6瓶意大利產SALVALAI紅酒,並通過刷卡的方式支付酒款共計20160元。隨後韓付坤以銷售者明知酒瓶未粘貼中文標籤屬於禁止進口的產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仍然進行出售,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由,向李滄區法院提起訴訟。訴請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其購貨款20160元,並支付購貨款10倍賠償金20160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李滄區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一、被告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返還原告韓付坤貨款20160元。二、原告韓付坤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將其在被告處購買的12瓶SALVALAI紅酒(每瓶單價1680元)返還被告,如未能退還,按相應單價在本判決第一項中被告應返還的貨款中予以扣除。三、駁回原告韓付坤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韓付坤不服向青島中院提起上訴。被上訴人辯稱,上訴人不是消費者,而是以盈利為目的,是現在意義上的職業打假者。青島中院審理後判決:一、維持李滄區人民法院〔(2018)魯0213民初3860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撤銷此判決第三項;二、被上訴人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上訴人韓付坤支付賠償金201600元;三、一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減半收取231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4626元,共計6939元,由被上訴人李滄區多美好批發超市承擔。

進口的紅酒應當貼有中文標籤,不貼標籤缺乏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信息,為不安全食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

第十五條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青島中院的判決我們可以得知消費者身份的認定標準並不是以主觀狀態決定的,只要購買的是生活資料而非生產資料就是消費者。職業打假人雖然購買生活資料並非為了生活消費,但是他們卻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消費者與經營者更加重視關注食品安全,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10倍的懲罰性賠償也並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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