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維權女車主稱被收取金融服務費,且未拿到發票;陝西稅務部門:正核實西安利之星是否存涉稅違法行為。你怎麼看?

震禮


看到這個問答,非常直觀的西安利之星存在違法行為!法治社會,還有這等臭不要臉的經營主體!

作為一名財經工作者,從經濟法和稅法的角度分析,西安利之星涉嫌以下違法行為:

一、超範圍違法經營

根據《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所有經營主體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範,以及行政管理部門許可的經營範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筆者根據公開的信息查詢途徑,獲知西安利之星並不具備開展金融服務的營業範圍。西安利之星收取“金融服務費”的行為,明顯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63條第(四)款規定:超出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西安利之星涉嫌藏匿收入偷稅

營改增以後,提供金融服務屬於典型的增值稅應稅項目。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應當在應稅義務發生時,主動向購買服務的買方提供增值稅發票。

對於收取應稅服務價款確立納稅義務之後,西安維權女車主向其主動多次索要發票,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依然未依法提供增值稅發票。涉嫌藏匿收入偷稅!

根據公開報道,西安維權女車主支付的所謂“金融服務費”,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明確不得刷卡,只收取現金。根據筆者多年的工作經驗判斷,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只收取現金,同時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事實,有涉嫌藏匿收入的故意!

“陝西稅務部門:正核實西安利之星是否存涉稅違法行為”。根據稅務機關對於稅務檢查的慣例,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檢查通常是因為接到舉報或者掌握相關違法線索才做出的檢查決定!需要核實但不僅限於“金融服務費”是否依法申報納稅情況!

在一片聲討中,事主大概率不敢繼續藏匿收入的違法行為,必然根據未開票現金收入申報繳納“金融服務費”相關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等稅費。但是否有其他違法行為,亦或者其補救措施是否及時,有待稅務機關深入調查!


順通財稅段賢明


西安奔馳4S店從哪年開始偷稅的,賣了多少偷稅車?是故意還是無意?是補齊所偷這臺車稅款還是補幾臺表示下意識?偷稅是否有相關處罰,望西安稅務別給稅法塗黑,別給西安政府丟人。


蹲在牆腳的老頭


現在還在徵期補報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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