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後患上精神分裂症,妻子提出離婚訴請卻被法院駁回

原創 | 幫幫法律 ,全文937字,閱讀全文約2分4秒。


丈夫婚後患上精神分裂症,妻子提出離婚訴請卻被法院駁回


生老病死是每個人的必經之路,終究逃不過,“疾病無情,人間有愛”說得是挺好的,但是患難夫妻又能有多少對呢。我們聽的最多的是某某身患重病,其配偶提離婚,或跑路了,或將其趕出家門等,難道法律真的會放縱這些“無情”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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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貧窮還是富有,疾病還是健康,相愛相敬不離不棄”,結婚誓詞言猶在耳,本案中這對小夫妻卻早已將之拋諸腦後,登記結婚後兩年,丈夫突發精神分裂症,妻子起訴要求離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不準離婚的判決。


丈夫婚後患上精神分裂症,妻子提出離婚訴請卻被法院駁回


本案原告洪某及被告吳某是老鄉,2007年9月兩人經人介紹相識,短短3個月的熱戀後,便閃電結婚,2008年4月小夫妻生一男孩,婚後直至兒子出生,小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好景不長,小孩出生後兩人經常為生活瑣事和小孩的照料問題發生爭吵。2009年8月兩人再次發生爭吵,洪某一氣之下搬回孃家居住,吳某也賭氣沒有上門道歉接妻子回家。

此後,生活和家庭的雙重壓力,導致丈夫吳某精神不堪重負,於2010年4月突發精神分裂症,至今仍在接受治療。得知丈夫生病後,妻子劉某於今年訴至法院,請求與丈夫離婚。多番調解無果後,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


丈夫婚後患上精神分裂症,妻子提出離婚訴請卻被法院駁回


法院認為:原被告是合法婚姻關係,且生有一子,雙方理應互相幫助、互相關愛,目前雖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尤其被告吳某現患精神分裂症,正在接受治療,加之小孩年幼,均需一個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因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遂作出不準原告洪某與被告吳某離婚的判決。

律師解讀:


丈夫婚後患上精神分裂症,妻子提出離婚訴請卻被法院駁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也就是說,法院會通過考察夫妻雙方的感情基礎,會具體考察兩人是如何相識的,怎麼結婚的,婚後感情是否良好,是否有孩子,雙方產生矛盾的原因是什麼,這個矛盾是否可以調和,現在患病對雙方感情的影響有多大等因素,然後綜合判斷雙方的感情是否達到了確已破裂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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