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辱罵毆打執勤民警終惹牢獄之災 ——嘉峪關城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

醉酒男子辱罵毆打執勤民警終惹牢獄之災  ——嘉峪關城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


4月12日上午,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妨害公務罪,以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梁興忠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梁興忠為自己酒後的魯莽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

梁興忠,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於嘉峪關市,曾被治安處罰。因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19年2月13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醉酒男子辱罵毆打執勤民警終惹牢獄之災  ——嘉峪關城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妨害公務案

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12日晚22時許,梁興忠酒後乘坐王娟駕駛的出租車時情緒激動,無法說清目的地,並辱罵王娟,后王娟將出租車開至嘉峪關市前進路派出所尋求民警幫助。在民警李鵬、白文盟亮明身份要求梁興忠下車配合調查時,梁興忠不提供真實姓名、住址,拒不配合,民警李鵬、白文盟欲將梁興忠帶離出租車時,梁興忠辱罵並用拳頭毆打李鵬面部、嘴部,致李鵬2枚上門牙受傷脫落、鼻部受傷,用腳踢瑞白文盟腿部。經鑑定,李鵬所受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

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興忠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公訴機關指控其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罪名成立,予以確認。梁興忠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鑑於案發後其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具有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根據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案後語】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配合民警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警察執法。

近年來,酒後犯罪類案件頻發,此類案件中多是由於行為人酒後自我膨脹、無視法律,膽大妄為、不計後果,一時衝動釀成惡果。在我國曆來有“無酒不成席無酒不成歡、無酒不成禮”之說,當然家庭聚會、朋友同學相聚,適當飲酒可以活躍氣氛、增進友情。但是,切記無節制的狂飲,造成不應有的後果,害人害己、後悔晚矣。在此,以案釋法,奉勸大家少喝為妙、平安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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