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算規範 GB50500-2013

1 總 則

1.0. l 為規範建設工程造價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計價文件的編制原則和計價方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1.0. 2 本規範適用於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

1.0. 3 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1.0. 4 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計量、合同價款調整、合同價款結算與支付以及工程造價鑑定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有專業資格的工程造價人員承擔。

1.0. 5 承擔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的工程造價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對工程造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1.0. 6 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1.0. 7 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 0.1 工程量清單

載明建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以及規費、稅金項目等內容的明細清單。

2.0..2 招標工程量清單

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佈供投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裁格。

2.0.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工程量清單,包括其說明和表格。

2.0. 4 分部分項工程

分部工程是單項或單位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結構部位、路段長度及施工特點或施工任務將單項或單位工程劃分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項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長度等將分部工程劃分為若干個分項或項目的工程。

2.0. 5 措施項目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準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項目。

2.0. 6 項目編碼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名稱的阿拉伯數字標識。

2.0. 7 項目特徵

構成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自身價值的本質特徵。

2.0. 8 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費用。

2.0. 9 風險費用

隱含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中,用於化解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內容和範圍內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的費用。

2.0. 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為實施合同工程並達到質量標準,在確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須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及其管理等方面發生的費用和按規定繳納的規費和稅金。

2.0. 11 單價合同

發承包雙方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 12 總價合同

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圖及其預算和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 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發承包雙方約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約定酬金進行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0. 14 工程造價信息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調查和測算髮布的建設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價格信息,以及各類工程的造價指數、指標。

2.0. 15 工程造價指數

反映一定時期的工程造價相對於某一固定時期的工程造價變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單位或單項工程劃分的造價指數,按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劃分的人工、材料、機械等價格指數。

2.0. 16 工程變更:

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由發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項工作的增、減、取消或施工工藝、順序、時間的改變;設計圖紙的修改;施工條件的改變;招標工程量清單的錯、漏從而引起合同條件的改變或工程量的增減變化。

2.0. 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圖紙(含經發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實施,按照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項目應予計量的工程量與相應的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出現的量差。

2.0. 18 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幷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工程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的採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合同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2.0. 19 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0. 20 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範圍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2.0. 21 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發包,對發包人自行採購的材料、工程設備等進行保管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彙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2.0. 22 安全文明施工費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等規定,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外環境和搭拆臨時設施等所採用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2.0. 23 索賠

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2. 0。24 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或其授權的監理人、工程造價諮詢人)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籤認證明。

2.0.25提前竣工(趕工)費

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而採取加快工程進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由此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付的費用。

22.0.26 誤期賠償費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工期超過合同工期(包括經發包人批准的延長工期),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的費用。

2.0. 27 不可抗力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簽訂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的後果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

2.0. 28 工程設備

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2.0. 29 缺陷責任期

指承包人對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擔合同約定的缺陷修復責任的期限。

2.0. 30 質量保證金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從應付合同價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2.0. 31 費用

承包人為履行合同所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2.0. 32 利潤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獲得的盈利。

2.0. 33 企業定額

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機械裝備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

2.0. 34 規費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施工企業必須繳納的,應計人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2,0. 35 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人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 36 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範有時又稱招標人。

2.0. 37 承包人

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本規範有時又稱投標人。

2.0. 38 工程造價諮詢人

取得工程造價諮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託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 39 造價工程師

取得造價工程師註冊證書,在一個單位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 40 造價員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註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 41 單價項目

工程量清單中以單價計價的項目,即根據合同工程圖紙(含設計變更)和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計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相應綜合單價進行價款計算的項目。

2.0. 42 總價項目

工程量清單中以總價計價的項目,即此類項目在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中無工程量計算規則,以總價(或計算基礎乘費率)計算的項目。

2.0. 43 工程計量

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數量進行的計算和確認。

2.0. 44 工程結算

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工程在實施中、終止時、已完工後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和確認。包括期中結算、終止結算、竣工結算。

2. 0。45 招標控制價

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和招標工程量清單,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

2.0. 46 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響應招標文件要求所報出的對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彙總後標明的總價。

2.0. 47 簽約合同價(合同價款)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即包括了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的合同總金額。

2. O。48 預付款

在開工前,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預先支付給承包人用於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以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的款項。

2.0. 49 進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付款週期內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價款給予支付的款項,也是合同價款期中結算支付。

2.0. 50 合同價款調整

在合同價款調整因素出現後,發承包雙方根據合同約定,對合同價款進行變動的提出、計算和確認。

2.O.51 竣工結算價

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合同價款調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2. 0,52 工程造價鑑定

工程造價諮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委託,對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的工程造價爭議,運用專門知識進行鑑別、判斷和評定,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也稱為工程造價司法鑑定。

3 一般規定

3.1 計價方式

3.1.1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3.1. 2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3.1. 3 不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本規範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

3.1. 4 工程量清單應採用綜合單價計價。

3.1. 5 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1. 6 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 2 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3.2. 1 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應在招標文件中按照本規範附錄L.1的規定填寫《發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寫明甲供材料的名稱、規格、數量、單價、交貨方式、交貨地點等。

承包人投標時,甲供材料單價應計入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中,簽約後,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 2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的安排,向發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貨的日期計劃。發包人應按計劃提供。

3.2. 3 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於發包人原因發生交貨日期延誤、交貨地點及交貨方式變更等情況的,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2. 4 發承包雙方對甲供材料的數量發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照相關工程的計價定額同類項目規定的材料消耗量計算。

3.2. 5 若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採購已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為甲供材料的,材料價格應由發承包雙方根據市場調查確定,並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

3.3.1 除合同約定的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應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均應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和保管。

3.3. 2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將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供貨人及品種、規格、數量和供貨時間等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負責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質量證明文件,滿足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3.3. 3 對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經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換,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應由承包人承擔。對發包人要求檢測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證明的材料、工程設備,但經檢測證明該項材料、工程設備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工期延誤,並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3. 4 計價風險

3. 4。l 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範圍。

3.。4. 2 由於下列因素出現,影響合同價款調整的,應由發包人承擔:

1 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

2 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佈的人工費調整,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於發佈的除外;

3 由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進行了調整。

1.4. 3 由於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的,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按本規範附錄1.2或L.3填寫《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一覽表》作為合同附件;當合同中沒有約定,發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應按本規範第9.8. 1~9. 8,3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3.4.4 由於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3.4. 5 當不可抗力發生,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按本規範第9.10節的規定執行。

4 工程量清單編制

4.1 一般規定

4.1. I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

4.1. 2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應由招標人負責。

4.1. 3 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或調整工程量、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4.1. 4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以單位(項)工程為單位編制,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和稅金項目清單組成。

4.1. 5 編制招標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l 本規範和相關工程的國家計量規範;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辦法;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範、技術資料;

5 擬定的招標文件;

6 施工現場情況、地勘水文資料、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 其他相關資料。

4. 2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

4.2.1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須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4.2. 2 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4. 3 措施項目

4.3.1 措施項目清單必須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的規定編制。.

4.3. 2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

4. 4 其他項目

4.4. I 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暫列金額;

2 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工程設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 計日工;

4 總承包服務費。

4.4. 2 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4.4. 3 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單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列出明細表;專業工程暫估價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列出明細表。

4.4. 4 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暫估數量。

4.4.5 總承包服務費應列出服務項目及其內容等。

4.4. 6 出現本規範第4.4.I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4. 5 規 費

4.5.1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社會保險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2 住房公積金;

3 工程排汙費。

4.5. 2 出現本規範第4。5.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部門的規定列項。

4. 6 稅 金

4.6.1 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營業稅;

2 城市維護建設稅;

3 教育費附加;

4 地方教育附加。

4.6. 2 出現本規範第4.6.1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

2 招標控制價

5.1 一般規定

5.1. l 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

5.1. 2 招標控制價應由與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和複核。

5.1. 3 工程造價諮詢人接受招標人委託編制招標控制價,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標人委託編制投標報價,

5.1. 4 招標控制價應按照本規範第5.2.1條的規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

5.1. 5 當招標控制價超過批准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

5.1. 6 招標人應在發佈招標文件時公佈招標控制價,同時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管理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5.2 編制與複核

5.2. 1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l 本規範;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 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技術資料;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當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佈時,參照市場價;8 其他的相關資料。

5.2. 2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範圍及其費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如是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應提請招標人明確;如是招標人編制,應予明確。

5.2. 3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徵描述及有關要求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5.2. 4 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和常規施工方案按本規範第3.1,4條和3.1,5條的規定計價。

5.2. 5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 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5.2. 6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範第3.1.6條的規定計算。

5. 3 投訴與處理

5. 3,1 投標人經複核認為招標人公佈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範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佈後5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5.3. 2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

2 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

3 投訴依據及有關證明材料;

4 相關的請求及主張。

5.3. 3 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5.3. 4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 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工程招標文件的收受人;2 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規範第5.3. I條規定的;3 投訴書不符合本規範第5. 3,2條規定的;4 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

5.3. 5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不遲於結束審查的次日將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 3,6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後,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至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託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並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

5.3,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複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並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為招投標管理機構。

5.3.8 當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與原公佈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於±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5.3.9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複查結論需要重新公佈招標控制價的,其最終公佈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5 投標報價

6. 1 一 般規定

6.1. 1 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

6.1. 2 投標人應依據本規範第6.2.I條的規定自主確定投標報價。

6.1. 3 投標報價不得低於工程成本。

6.1. 4 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徵、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6.1. 5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於招標控制價的應予廢標。

6. 2 編制與複核

6. 2.1 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和複核:

1 本規範;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3 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4 招標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範等技術資料;

8 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工程造價信息;

9 其他的相關資料。

6.2. 2 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招標文件中劃分的應由投標人承擔的風險範圍及其費用,招標文件中沒有明確的,應提請招標人明確。

6.2. 3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根據招標文件和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特徵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6.2. 4 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金額應根據招標文件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範第3.1. 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範第3.1.5條的規定確定。

6.2. 5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並計算計日工金額;

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6.2. 6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範第3.1.6條的規定確定。

6.2. 7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可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價和合價之中。當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

6.2. 8 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

7合同價款約定

7.1一般規定

7.1. l 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天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標、投標文件中關於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應以投標文件為準。

7.1.2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7.1.3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採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准的建設工程可採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複雜的建設工程可採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 2 約定內容

7.2.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4 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5 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6 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範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範圍的調整辦法;

7 工程竣工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 工程質量保證金的數額、預留方式及時間;

9 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0 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7.2.2 合同中沒有按照本規範第7. 2,1條的要求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確定;當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時,應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

8 工程計量

8.1 一般規定

8.1. 1 工程量必須按照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範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則計算。

8.1. 2 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週期應在合同中約定。

8.1. 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範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8.1. 4 成本加酬金合同應按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計量。

8. 2 單價合同的計量

8. 2.1 工程量必須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量的工程量確定。

8.2. 2 施工中進行工程計量,當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增減時,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義務中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8.2. 3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週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 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後7天內核實,並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應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8.2. 4 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提供便利條件並派人參加。當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雙方應在上述記錄上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知後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8,2. 5 當承包人認為發包人核實後的計量結果有誤時,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面意見,並應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後,應在7天內對承包人的計量結果進行復核後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複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理。

8.2. 6 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並經發包人核實無誤後,發承包雙方應對每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彙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並應在彙總表上簽字確認。

9 合同價款調整

9. I 般規定

9. 1. 1 下列事項(但不限於)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 法律法規變化;

2 工程變更;

3 項目特徵不符;

4 工程量清單缺項;

5 工程量偏差;

6 計日工:

7 物價變化;

8 暫估價;

9 不可抗力;

10 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1 誤期賠償;

12 索賠;

13 現場簽證;

14 暫列金額:

15 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9. 1. 2 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索賠)後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並附上相關資料;承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的,應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9.1. 3 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賠)後的14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並附相關資料;發包人在14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應視為發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請求。

9.1.4 發(承)包人應在收到承(發)包人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承(發)包人。當有疑問時,應向承(發)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承)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之日起14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應視為承(發)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減)報告已被髮(承)包人認可。發(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的,承(發)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後的14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承)包人。承(發)包人在收到發(承)包人的協商意見後14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發)包人認可。

9.1.5 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合同價款調整的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對發承包雙方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直到其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得到處理。

9.1. 6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應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期支付。

9. 2 法律法規變化

9.2.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因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佈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9.2.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本規範第9.2.I條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後,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9. 3 工程變更

9. 3. 1 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時,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應採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該項目單價應按照本規範第9.6.2條的規定調整。

2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並應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X10%

非招標工程:

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施工圖預算)X100%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佈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並應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9. 3. 2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時,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應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 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本規範第3.1. 5條的規定計算。

2 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應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本規範第9.3. 1條的規定確定單價。

3 按總價(或係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本規範第9.3. I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應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9.3.3 當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致使承包入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時,承包人有權提出並應得到合理的費用及利潤補償。

9. 4 項目特徵不符

9.4.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徵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並且與實際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根據項目特徵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施合同工程,直到項目被改變為止。

9.4. 2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徵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徵,按本規範第9. 3節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9. 5 工程量清單缺項

9.5.1 合同履行期間,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範第9.2. l條的規定確定單價,並調整合同價款。

9.5. 2 新增分部分項工程清單項目後,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規範第9.3.2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髮包人批准後調整合同價款。

9.5. 3 由於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措施項目缺項,承包人應將新增措施項目實施方案提交發包人批准後,按照本規範第9.3. 1條、第9.3.2條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9. 6 工程量偏差

9.6. 1 合同履行期間,當應予計算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出現偏差,且符合本規範第9.6. 2條、第9. 6. 3條規定時,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9. 6.2 對於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當因本節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節規定的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9. 6. 3 當工程量出現本規範第9.6. 3 當工程量出現本規範第9.6.2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係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9.7 計 日 工

9. 7.1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9.7. 2 採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提交下列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複核:

1 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 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 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 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 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憑證。

9.7. 3 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後的24小時內向發包人提交有計日工記錄彙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後的2天內予以確認並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

9.7. 4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後,承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數量,並應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規範第9. 3節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9.7. 5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本規範第10.3節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錄的簽證彙總表,並應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金額,調整合同價款,列人進度款支付。

9.8物價變化

9.8. I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本規範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

9.8. 2 承包人採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範圍或幅度;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本規範附錄A的方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9.8. 3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採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9.8. 4 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不適用本規範第9.8.I條、第9.8.2條規定,應由發包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9. 9 暫 估 價

9. 9.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發承包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確定價格,並應以此為依據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9.9. 2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採購,經發包人確認單價後取代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9.9. 3 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本規範第9.3節相應條款的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並應以此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9.9. 4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並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I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擬定的招標文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准。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2 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發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3 應以專業工程發包中標價為依據取代專業工程暫估價,調整合同價款。

9. 10 不可抗力

9. 10. 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費用增加,發承包雙方應按下列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合同價款和工期:

1 合同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應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應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應承擔相,並應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應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員的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9. 10. 2 不可抗力解除後復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應合理延長工期。發包人要求趕工的,走趕工的,趕工費用應由發包人承擔。

9. 10. 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應按本規範第12.0.2條的規定辦理。

9. 11 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9,11.1 招標人應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9. 11. 2 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徵得承包人同意後與承包人協商採取加快工程施工進度的措施,並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9. 11. 3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曆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人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併支付。

9. 12 誤期賠償

9. 12. 1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於計劃進度的,承包人應加快進度,實現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並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何義務。

9. 12. 2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並應明確每日曆天應賠額度。誤期賠償費應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並應在結算款中扣除。

9. 12. 3 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項(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項(位)工程接收證書中表明的竣工日期並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時,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單項(位)工程造價佔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9. 13 索 賠

9. 13. I 當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並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9. 13. 2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下列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1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後28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並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 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和記錄。

4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後的28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求,並應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9. 13. 3 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後,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2 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後的28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覆。

3 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應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9. 13. 4 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 延長工期;

2 要求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 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 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 13. 5 當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准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9. 13. 6 發承包雙方在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後,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於提出竣工結算後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應自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9.13. 7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於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宜按承包人索賠的程序進行索賠。

9. 13. 8 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下列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 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

2 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 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 13. 9 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9. 14 現場簽證

9. 14. 1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並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後,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9. 14. 2 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後的48小時內對報告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簽證報告後的48小時內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髮包人認可。

9. 14. 3 現場簽證的工作如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現場簽證中應列明完成該類項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

如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及單價。

9. 14. 4 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

9. 14. 5 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後的7天內,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確認後,作為增加合同價款,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9. 14. 6 在施工過程中,當發現合同工程內容因場地條件、地質水文、發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時,承包人應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並提交發包人簽證認可,作為合同價款調整的依據。

9. 15 暫列金額

9,15. 1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應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9. 15. 2 發包人按照本規範第9.1節至第9.14節的規定支付後,暫列金額餘額應歸發包人所有。

1 0 合同價款期中支付

10.1 預 付 款

10.1.1 承包人應將預付款專用於合同工程。

IO.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於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10,1. 3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後向發包人提交預付款支付申請。

10.1.4 發包人應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天內進行核實,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並在簽發支付證書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10.1.5 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預付款期滿後的?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後的第8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並應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0.1.6 預付款應從每一個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預付款金額為止。

10.1.7 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後的1 4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10. 2 安全文明施工費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費包括的內容和使用範圍,應符合國家有關文件和計量規範的規定。

10.2.2 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後的28天內預付不低於當年施工進度計劃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60%其餘部分應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則進行分解,並應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10.2.3 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若發生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承擔相應責任。

10.2.4 承包人對安全文明施工費應專款專用,在財務賬目中應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包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損失和延誤的工期應由承包人承擔。

10. 3 進 度 款

10.3.1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辦理期中價款結算,支付進度款。

10.3.2 進度款支付週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週期一致。

10.3. 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項目,承包人應按工程計量確認的工程量與綜合單價計算;綜合單價發生調整的,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進度款。

10. 3.4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總價項目和按照本規範第8.3.2條規定形成的總價合同,承包人應按合同中約定的進度款支付分解,分別列入進度款支付申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和本週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的金額中。

10.3.5 發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額,應按照發包人簽約提供的單價和數量從進度款支付中扣除,列人本週期應扣減的金額中。

10.3.6 承包人現場簽證和得到發包人確認的索賠金額應列入本週期應增加的金額中。

10.3.7 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於60%,不高於90%。10.3.8 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週期到期後的7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詳細說明此週期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支付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累計已完成的合同價款;

2 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3 本週期合計完成的合同價款:

1)本週期已完成單價項目的金額;

2)本週期應支付的總價項目的金額;

3)本週期已完成的計日工價款;

4)本週期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

5)本週期應增加的金額;

4 本週期合計應扣減的金額:

1)本週期應扣回的預付款;

2)本週期應扣減的金額;

5 本週期實際應支付的合同價款。

10.3.9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後的14天內,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申請內容予以核實,確認後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若發承包雙方對部分清單項目的計量結果出現爭議,發包人應對無爭議部分的工程計量結果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10.3.10 發包人應在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後的14天內,按照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10.3.11 若發包人逾期未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則視為承包人提交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已被髮包人認可,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催告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後的14天內,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請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10.3.12 發包人未按照本規範第10.3.9~10.3.11條的規定支付進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後的7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後的第8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並應承擔違約責任。

10.3.13 發現已簽發的任何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複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出修正申請。經發承包雙方複核同意修正的,應在本次到期的進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 竣工結算與支付

1 1.1 一般規定

11.1.l 工程完工後,發承包雙方必須在合同約定時間內辦理工程竣工結算。

11.1.2 工程竣工結算應由承包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編制,並應由發包人或受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核對。

11.1.3 當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諮詢人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時,可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申請對其進行執業質量鑑定。

11.1.4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的竣工結算文件進行質量鑑定,宜按本規範第14章的相關規定進行。

11.1.5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文件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管理部門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文件應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11. 2 編制與複核

11.2.1 工程竣工結算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和複核:

1 本規範;

2 工程合同;

3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

4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確認調整後追加(減)的合同價款;

5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 投標文件;

7 其他依據。

11.2.2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中的單價項目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綜合單價計算。

11.2.3 措施項目中的總價項目應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的項目和金額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本規範第3.1. 5條的規定計算。

11.2.4 其他項目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計日工應按發包人實際簽證確認的事項計算;

2 暫估價應按本規範第9. 9節的規定計算;

3 總承包服務費應依據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金額計算;發生調整的,應以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金額計算;

4 索賠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確認的索賠事項和金額計算;

5 現場簽證費用應依據發承包雙方簽證資料確認的金額計算;

6 暫列金額應減去合同價款調整(包括索賠、現場簽證)金額計算,如有餘額歸發包人。11. 2.5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範第3.16條的規定計算。規費中的工程排汙費應按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規定的標準繳納後按實列入。

11.2.6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工程實施過程中已經確認的工程計量結果和合同價款,在竣工結算辦理中應直接進入結算。

11.3 竣工結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在經發承包雙方確認的合同工程期中價款結算的基礎上彙總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文件,應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催告後14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確答覆的,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文件,作為辦理竣工結算和支付結算款的依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11.3.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的28天內核對。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人還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內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後的28天內應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並應再次提交給發包人複核後批准。

11.3.3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後的28天內予以複核,將複核結果通知承包人,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 發包人、承包人對複核結果無異議的,應在7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2 發包人或承包人對複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本條第1款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3.4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的28天內,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核對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髮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3.5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後的28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3.6 發包人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人核對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在28天內核對完畢,核對結論與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給承包人複核;承包人應在14天內將同意核對結論或不同意見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諮詢人。工程造價諮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異議後,應再次複核,複核無異議的,應按本規範第11.3.3條第1款的規定辦理,複核後仍有異議的,按本規範第11.3.3條第2款的規定辦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的,應視為工程造價諮詢人核對的竣工結算文件已經承包人認可。

11.3.7 對發包人或發包人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指派的專業人員與承包人指派的專業人員經核對後無異議並簽名確認的竣工結算文件,除非發承包人能提出具體、詳細的不同意見,發承包人都應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名確認,如其中一方拒不籤認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 若發包人拒不籤認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驗收備案資料,並有權拒絕與發包人或其上級部門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

2 若承包人拒不籤認的,發包人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備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絕提供竣工驗收資料,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承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結算核對完成,發承包雙方簽字確認後,發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諮詢人重複核對竣工結算。

11.3.9 發包人對工程質量有異議,拒絕辦理工程竣工結算的,已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驗收但實際投人使用的工程,其質量爭議應按該工程保修合同執行,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已竣工未驗收且未實際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質量爭議,雙方應就有爭議的部分委託有資質的檢測鑑定機構進行檢測,並應根據檢測結果確定解決方案,或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處理決定執行後辦理竣工結算,無爭議部分的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辦理。

11. 4 結算款支付

11.4.I 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結算合同價款總額;

2 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合同價款;

3 應預留的質量保證金;

4 實際應支付的竣工結算款金額。

11.4.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後7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

11. 4,3 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後的14天內,應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11.4.4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後7天內不予核實,不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的,視為承包人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已被髮包人認可;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7天后的14天內,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結算款。

11.4.5 發包人未按照本規範第11.4.3條、第11.4.4條規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籤發後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7天后的56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應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11. 5 質量保證金

11.5.1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保證金比例從結算款中預留質量保證金。

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屬於自身責任的工程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中扣除用於缺陷修復的各項支出。經查驗,工程缺陷屬於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應由發包人承擔查驗和缺陷修復的費用。

11. 5.3 在合同約定的缺陷責任期終止後,發包人應按照本規範第11. 6節的規定,將剩餘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11. 6 最終結清

11.6.l 缺陷責任期終止後,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結清支付申請。發包人對最終結清支付申請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修正後,應再次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後的最終結清支付申請。

11.6.2 發包人應在收到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後的14天內予以核實,並應向承包人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

11.6.3 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括後的14天內,按照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最終結清款。

11.6.4 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核實,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已被髮包人認可。

lI.6.5 發包人未按期最終結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並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終結清時,承包人被預留的質量保證金不足以抵減發包人工程缺陷修復費用的,承包人應承擔不足部分的補償責任。

11.6.7 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的最終結清款有異議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 2 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

12. 0.1 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應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合同價款。12.0.2 由於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價款,此外,還應支付下列金額:

1 本規範第9. 11. I條規定的由發包人承擔的費用;

2 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價款;

3 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

4 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費用,包括員工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費用;

5 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費用,且該項費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內。發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合同價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收回的價款。當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的56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12.0.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價款。發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28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價款以及按施工進度計劃已運至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按合同約定核算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造成損失的索賠金額,並將結果通知承包人。發承包雙方應在28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並應辦理結算合同價款。如果發包人應扣除的金額超過了應支付的金額,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後的56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發承包雙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後的結算達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2.0.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照本規範第12.0.2條的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項價款外,應按合同約定核算發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以及給承包人造成的損失或損害的索賠金額費用。該筆費用應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後應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支付證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應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 3 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

13. I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

13.1.I 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等發生任何法律上、經濟上或技術上的爭議,首先應根據已簽約合同的規定,提交合同約定職責範圍內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並應抄送另一方。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此提交件後14天內應將暫定結果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

13.1.2 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後的14天內未對暫定結果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應視為發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定結果。

13. I.3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說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為爭議。在暫定結果對發承包雙方當事人履約不產生實質影響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按照發承包雙方認可的爭議解決辦法被改變為止。

13. 2 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

13.2. l 合同價款爭議發生後,發承包雙方可就工程計價依據的爭議以書面形式提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以書面文件進行解釋或認定。

13.2.2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收到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就發承包雙方提請的爭議問題進行解釋或認定。

13.2.3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解釋或認定後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仲裁或訴訟。除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不予採信的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應為最終結果,並應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 3.3 協商和解

13.3.l 合同價款爭議發生後,發承包雙方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和解協議,和解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3.3.2 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發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13. 4 調 解

13.4.I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或在合同簽訂後共同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間,發承包雙方可協議調換或終止任何調解人,但發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單獨採取行動。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後,調解人的任期應即終止。13.4.3 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何一方可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並將副本抄送另一方,委託調解人調解。

13.4.4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提出的要求,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場進入權及相應設施。調解人應被視為不是在進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 5 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託後28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並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出調解書,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書的,經雙方簽字後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都應立即遵照執行。

13.4.6 當發承包雙方中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書有異議時,應在收到調解書後28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知,並應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但除非並直到調解書在協商和解或仲裁裁決、訴訟判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

13. 4.7 當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書,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書後28天內均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時,調解書對發承包雙方應均具有約束力。

3. 5 仲裁、訴訟

13.5.1 發承包雙方的協商和解或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的一方已就此爭議事項根據合同約定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應同時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後進行,但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當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時,承包人應對合同工程採取保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

13.5.3 在本規範第13. I節至第13. 4節規定的期限之內,暫定或和解協議或調解書已經有約束力的情況下,當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暫定或和解協議或調解書時,另一方可在不損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將未能遵守暫定或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調解書達成的事項提交仲裁。

13.5.4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 工程造價鑑定

14. 1 一般規定

14.1.1 在工程合同價款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司法鑑定的,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

14.1.2 工程造價諮詢人接受委託時提供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服務,應按仲裁、訴訟程序和要求進行,並應符合國家關於司法鑑定的規定。

14.1.3 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時,應指派專業對口、經驗豐富的註冊造價工程師承擔鑑定工作。

14.1.4 工程造價諮詢人應在收到工程造價司法鑑定資料後10天內,根據自身專業能力和證據資料判斷能否勝任該項委託,如不能,應辭去該項委託。工程造價諮詢人不得在鑑定期滿後以上述理由不作出鑑定結論,影響案件處理。

14.1. 5 接受工程造價司法鑑定委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或造價工程師如是鑑定項目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或代理人、諮詢人以及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應當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鑑定項目委託人以該理由要求其迴避的,必須迴避。

14.1.6 工程造價諮詢人應當依法出庭接受鑑定項目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司法鑑定意見書的質詢。如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審理該鑑定項目的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形式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14. 2 取 證

14.2. l 工程造價諮詢人進行工程造價鑑定工作時,應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於)鑑定資料:

l 適用於鑑定項目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規範、標準、定額;

2 鑑定項目同時期同類型工程的技術經濟指標及其各類要素價格等。

14.2.2 工程造價諮詢人收集鑑定項目的鑑定依據時,應向鑑定項目委託人提出具體書面要求,其內容包括:

1 與鑑定項目相關的合同、協議及其附件;

2 相應的施工圖紙等技術經濟文件;

3 施工過程中的施工組織、質量、工期和造價等工程資料;

4 存在爭議的事實及各方當事人的理由;

5 其他有關資料。

14.2.3 工程造價諮詢人在鑑定過程中要求鑑定項目當事人對缺陷資料進行補充的,應徵得鑑定項目委託人同意,或者協調鑑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共同籤認。

14.2.4 根據鑑定工作需要現場勘驗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提請鑑定項目委託人組織各方當事人對被鑑定項目所涉及的實物標的進往行現場勘驗。

14.2.5 勘驗現場應制作勘驗記錄、筆錄或勘驗圖表,記錄勘驗的時間、地點、勘驗人、在場人、勘驗經過、結果,由勘驗人、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繪製的現場圖應註明繪製的時間、測繪人姓名,身份等內容。必要時應採取拍照或攝像取證,留下影像資料。

14.2.6 鑑定項目當事人未對現場勘驗圖表或勘驗筆錄等簽字確認的,工程造價諮詢人應提請鑑定項目委託人決定處理意見,並在鑑定意見書中作出表述。

14. 3 鑑 定

14.3.I 工程造價諮詢人在鑑定項目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應根據合同約定進行鑑定,不得任意改變雙方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價諮詢人在鑑定項目合同無效或合同條款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根據法律法規、相關國家標準和本規範的規定,選擇相應專業工程的計價依據和方法進行鑑定。

14.3.3 工程造價諮詢人出具正式鑑定意見書之前,可報請鑑定項目委託人向鑑定項目各方當事人發出鑑定意見書徵求意見稿,並指明應書面答覆的期限及其不答覆的相應法律責任。14. 3.4 工程造價諮詢人收到鑑定項目各方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書徵求意見稿的書面覆函後,應對不同意見認真複核,修改完善後再出具正式鑑定意見書。

14.3.5 工程造價諮詢人出具的工程造價鑑定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鑑定項目委託人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2 委託鑑定的證據材料;

3 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專業技術手段;

4 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5 明確的鑑定結論;

6 其他需說明的事宜;

7 工程造價諮詢人蓋章及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名蓋執業專用章。

14.3.6 工程造價諮詢人應在委託鑑定項目的鑑定期限內完成鑑定工作,如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內完成鑑定工作時,應按照相應法規提前向鑑定項目委託人申請延長鑑定期限,並應在此期限內完成鑑定工作。

經鑑定項目委託人同意等待鑑定項目當事人提交、補充證據的,質證所用的時間不應計人鑑定期限。

14.3.7 對於已經出具的正式鑑定意見書中有部分缺陷的鑑定結論,工程造價諮詢人應通過補充鑑定作出補充結論。

1 5 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

15.1 計價資料

15.1.1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現場管理人員的職責範圍,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在職責範圍內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是工程計價的有效憑證,但如有其他有效證據或經實證證明其是虛假的除外。

15.1.2 發承包雙方不論在何種場合對與工程計價有關的事項所給予的批准、證明、同意、指令、商定、確定、確認、通知和請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見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口頭指令不得作為計價憑證。

15.1.3 任何書面文件送達時,應由對方簽收,通過郵寄應採用掛號、特快專遞傳送,或以發承包雙方商定的電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隨後通信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

15.1.4 發承包雙方分別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將其抄送現場管理人員,如系複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向對方所發任何書面文件,也應將其複印件發送給發承包雙方,複印件應加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相同。

15.1. 5 發承包雙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送達信函的一方可以採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方式送達,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包括被迫採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一方承擔。

15.1.6 書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壓,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簽收或已送達的,應視為對方已簽收並應承擔相應責任。

15.2 計價檔案

15. 2,1 發承包雙方以及工程造價諮詢人對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計價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理立卷後歸檔。

15。2.2 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諮詢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計價檔案管理制度,並應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發佈的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15.2.3 工程造價諮詢人歸檔的計價文件,保存期不宜少於五年。

15.2.4 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原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歸檔文件及依據可為紙質原件、複印件或電子文件。

15.2.5 歸檔文件應經過分類整理,並應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5.2.6 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竣工結算完成後進行。

15.2.7 向接受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應簽字、蓋章後方可交接。

16 工程計價表格

16.0.1 工程計價表宜採用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在本規範附錄B至附錄L計價表格的基礎上補充完善。

16. 0.2 工程計價表格的設置應滿足工程計價的需要,方便使用。

16.0.3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量清單編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扉—1、表-01、表-08、表-11、表-12(不含表-12- 6~表-12- 8)、表-13、表-20、表- 21或表-22。

2 扉頁應按規定的內容填寫、簽字、蓋章,由造價員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有負責審核的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受委託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有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以及工程造價諮詢人蓋章。

3 總說明應按下列內容填寫:

1)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徵、計劃工期、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等。

2)工程招標和專業工程發包範圍

3)工程量清單編制依據

4)工程質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6. 0. 4 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使用表格

1)招標控制價使用表格包括:封-2、扉-2、表-01、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12-6~表-12-8)、表-13、表-20、表-21或表-22

2)投標報價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扉—3、表-OI、表-02、表-03、表-04、表-08、表-09、表-11、表-12(不含表-12- 6~表-12- 8)、表-13、表-16、招標文件提供的表-20、表- 21或表-22。

3)竣工結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扉—4、表-01、表-05、表-06、表-07、表-08、表-09、表-10、表-11、表-12、表-13、表-14、表-15、表-16、表-17、表-18、表-19、表-20、表-21或表-22。

2 扉頁應按規定的內容填寫、簽字、蓋章,除承包人自行編制的投標報價和竣工結算外,受委託編 制的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由造價員編制的應有負責審核的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以及工程造價諮詢人蓋章。

3 總說明應按下列內容填寫:

1) 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徵、計劃工期、合同工期、實際工期、施工現場及變化情況、施工組織設計的特點、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等。

2) 編制依據等。

16.0.5 工程造價鑑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造價鑑定使用表格包括:封—5、扉—5、表-01、表-05~表-20、表- 21或表-22 。

2 扉頁應按規定內容填寫、簽字、蓋章,應有承擔鑑定和負責審核的註冊造價工程師簽字、蓋執業專用章。

3 說明應按本規範第14.3.5條第1至第6款的規定填寫。

16.0.6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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