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奔馳事件”:法律絕不會“逼良為X”!(法制日報評論,最新進展)

請原諒,我們用了“逼良為X”這樣的字眼。

當然,這絕不是對當事人的詆譭,只是這兩天發生在一名西安女研究生和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之間的維權事件,實在讓人如鯁在喉,不吐不快。

66萬的奔馳汽車,還沒開出店門發動機就漏油了。

從退款、換車、補償,到只承認“根據國家的‘三包’規定,只能換髮動機”。誰曾想,15天耐心溝通和反覆交涉,換來的竟是4S店的步步緊逼!

“我是受過文化教育的人,我是研究生畢業,但是這件事讓我幾十年的教育受到了奇恥大辱!我就是太講道理!”從委屈到窩火,這難道就是講道理的文明人該受的氣?

一面是女研究生無奈之下的“大鬧”,一面是4S店理直氣壯的“依據規定”,在如此衝突對立中,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想講道理、講文明的高學歷女性被“逼上梁山”的無可奈何!

本就是店大欺客,卻一本正經講起了法律規定。

問題也就在於此。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武器,而不是有心者趨利避害的工具。

表面上看,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給出的從退款變到換車加賠償,最終又變成只免費更換髮動機的解決方案,依據的是涉及三包的相關規定。

有相關律師解釋,在銷售合同簽訂之後,消費者就受汽車三包相關規定的保護。而該4S店正是在這句條文上做起了文章,斷章取義,故意用三包相關規定駁斥女研究生不講道理,以此趨利避害。購車合同簽了,此後的一切問題都拿“三包”說事,大店還真是“精明”。

但是別忘了,法律同時還規定: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車還沒開出店門發動機就漏油,汽車關鍵部件重大瑕疵的實錘,奔馳4S店要作何解釋?

還是那句話,法律條文是相對機械的,但法條歸根到底是人在用,人們對於法條的理解和應用,應當而且必須本著法律精神,決不能機械思維、機械適用,更不能故意用法律來達到趨利避害的目的。

法治社會發展到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不斷提高。但是,為什麼還是會出現這種店大欺客、維權難的現象呢?

說到底,就是有人故意為之。在這些人手中,法律是雙刃的。當自己的利益被侵犯,我就跟你講法律;當法律不在我這邊,我就在法律框架下斷章取義,“另闢蹊徑”。種種交錯,也就出現了“店大欺客”。

而這種打著依法辦事的幌子把法律變成趨利避害工具的做法必須受到遏制,否則勢必就會出現這種“逼良為X”的場面,把好好的一個文化人變成了“潑婦”。

回看這起事件的處理過程,從起初的徒呼奈何到目前西安市場監管部門給出的責成退車退款的回覆,結局儼然就像網友說的——講道理抵不過當“潑婦”,事情的解決最終還是靠了“按鬧分配”。我們不禁要問,這難道就是社會的“潛規則”?講道理還不如大鬧一場?

而當對付無賴只有“耍潑”才有用,當講道理不如搞事情成為了人們解決問題的共識和首選,當靠講規則不能伸張正義的時候,大家也自然不會再講規則了,這個社會解決問題的方式也就只能越來越跑偏,而這恰恰違背了規則設置的本意和初衷。

仔細想來,現實生活中的這種現象還真不少見。

老人摔倒了不敢去扶、捱打了卻不敢還手……這些讓大家感覺莫名其妙的事情,說到底,就是一種法律上的“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而這種現象和認識的傳播,有一部分原因就是一些人無視規則、濫用法律,是對法治精神的曲解。法律本身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平,可很多時候法律和規則保護不了守規則之人,那結果只能是逼著大家無視規則。

這絕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終於,當事女研究生和關心此事的網友們等來了回應:今早,西安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官方微博@西安發佈 就此事發布通報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已對“利之星”立案調查,責成儘快退車退款。

一切事物的發展都是在問題中成長和成熟的,就像我們的法治社會,也是正在經歷不斷變革、日趨完善規範的時代,在否定之否定的過程中變得愈加規範。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回首過往我們看到,高鐵飛機霸座、搶方向盤等事件出現後,更多的制度出臺約束著這些不守規則的人;網約車、疫苗等安全問題出現後,短短几個月時間,一系列有力、高效的措施給所有人都吃了一顆定心丸;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作惡社會時,一份《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橫空出世,滌盪汙濁……

不僅如此,“崑山反殺案”“來源反殺案”等等,都是在用法律的聲音告訴我們,在法律面前罪惡不會被姑息,正義一定會被伸張,善良一定會被保護。法條不是冰冷的,法律也是有人情的。

人們通過一個個嚴苛法律框架下的公正執法,通過一次次兼顧法理與民意的柔性判決,在法律的剛與柔中,看到了法律的溫度,從而不斷堅定著內心的法治信仰。

當然,從不懂法律到機械理解法律,再到融會貫通地使用法律,這也是一個過程。法律信仰猶如一顆小小的種子,需要經歷從生根發芽到開花結果,直到長成參天大樹的成長曆程。人們需要在日復一日的普法宣傳中,在一點一滴的法律知識積累中,在一個又一個法治事件的學習中,樹立規則意識,踐行法治精神。

總而言之,我們不能因為社會上存在著踐踏法律的行為就放棄對法律的信心。相反,往往以法律為要挾的鬧劇,恰恰都再次證明法律才是公民權益的最強保護。

正如這次的西安“奔馳維權事件”,我們相信,結果一定不會是“文明人”無處說理!無論何時何事,法律,才是最大的道理。相信並敬畏,才是我們的選擇。

閱讀鏈接:奔馳時間最新進展(轉自上觀新聞)


這兩天,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的

視頻引爆網絡


視頻中,該女車主哭訴

(以下簡稱W女士)

為了慶祝30歲生日

自己在西安利之星4S店

花66萬買了一輛新奔馳小轎車

可車還沒開出4S店

就發現發動機漏油


此後,在15天之內,W女士多次與4S店溝通解決,卻被告知無法退款也不能換車,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對此,無法接受,無奈之下,她只好坐在店內的奔馳車頂上討要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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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奔馳事件”:法律絕不會“逼良為X”!(法制日報評論,最新進展)


該女車主

有理有據思路清晰的維權言辭

得到了眾多網友的支持


西安發佈:責成退車退款


據@西安發佈 4月14日消息,13日西安市市場監管部門再次責成“利之星”4S店儘快落實退車退款事宜,W女士感謝市場監管部門對消費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並且願意接受調查核實以後依照有關規定更換髮動機、或退換車的結果。

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利之星”4S店對消費者新提出的訴求和證據調查核實後,依法依規作出公正處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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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關注的”W女士購奔馳車消費糾紛”一事,記者採訪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瞭解到該部門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2019年2月25日,投訴人W女士與西安利之星汽車有限公司(簡稱“利之星”4S店)簽訂了分期付款購買全新進口奔馳CLS300汽車購車合同。3月27日提車後,因認為發動機存在問題與“利之星”4S店自行協商退換車輛未果。4月9日向陝西省市場監管局12315指揮中心、西安市12345熱線電話投訴,訴請退款退費。當日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接到上級轉辦立即安排處理,敦促“利之星"4S店依法妥善解決消費者投訴。下午投訴人又到"利之星"4S店繼續和店方協商,當晚要求“利之星”4S店簽訂了退車退款書面協議。

4月11日、12日,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先後對雙方退車退款協議情況進行了核實;對“利之星”4S店經營情況進行檢查,已對“利之星”4S店涉嫌質量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對涉事車輛進行依法封存,並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對“利之星”4S店負責人行政約談,並要求該店通知奔馳(中國)公司協助進行調查。

4月13日,市場監管部門再次責成“利之星”4S店儘快落實退車退款事宜,聽取了投訴人新提出的八項訴求。當天,還組織“利之星”4S店負責人與投訴人對話協商,努力促成雙方達成解決問題的一致意見。對話中,店方負責人向W女士因購車問題引起的不愉快表示道歉,並表態願立即退款、承擔市場監管部門調查核實後相應的法律責任。W女士感謝市場監管部門對消費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並且願意接受調查核實以後依照有關規定更換髮動機、或退換車的結果。

目前,高新區市場監管部門要求“利之星”4S店繼續加強溝通解決投訴問題。對消費者新提出的訴求和證據調查核實後,依法依規作出公正處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努力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女車主此前提出8點訴求

4月13日上午,奔馳女車主W女士在其丈夫等人陪同下,來到西安利之星4S店所在地的市場監管部門,提交了一份正式的書面投訴材料並表達了相應的訴求。

她的訴求包括:

1.調查該車車輛歷史,要求知曉該車到店至銷售期間的基本情況;

2.車輛PDI檢查是否真實,檢查人員有無資質?3月22日付款到3月27日提車期間又做了哪些檢查,有沒有檢查到問題,檢查人員有無資質?

3.沒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對車輛進行檢測,如果是質量問題,依法賠償,如果是三包問題,也願意接受。

4.調查4S店在銷售過程中是否侵犯了顧客的知情權,是否有強制消費,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是否合理?要求調查是否存在違法行為。每年有多少消費者被動消費?

5.規範汽車行業車輛PDI檢查及從業人員素質;

6.奔馳官方要給一個正式的道歉和情況說明;

7.對個人精神方面的損害給予補償;

8.對汽車行業銷售方面的亂象進行整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昨天,奔馳送禮物協商,車主未接受


13日下午,在西安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的主持下,消費者W女士和4S店方代表進行了數小時的溝通協商。

“西安奔馳事件”:法律絕不會“逼良為X”!(法制日報評論,最新進展)


在雙方協商期間,有奔馳方工作人員帶著鮮花、蛋糕等禮物在會議室外等待,但消費者W女士最終並未接受這些禮物。 澎湃新聞記者 王建 攝

在此期間,北京梅賽德斯-奔馳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於13日17時44分通過其官微就“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一事首次發佈聲明,稱已派工作小組前往西安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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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稱,自近期獲悉客戶的不愉快經歷以來,該公司立即展開對此事的深入調查以儘可能詳盡瞭解相關細節。對客戶的經歷深表歉意,這背離了梅賽德斯-奔馳品牌堅持的準則。

目前,已派專門工作小組前往西安,將盡快與客戶預約時間以直接溝通,力求在合理的基礎上達成多方滿意的解決方案。

這條微博發佈後不到一小時,18時30分左右,W女士從進行協商的會議室走出。

她表示,協商還沒有結果,“政府領導在幫助我們,說會推動促進這個事情”。

據參加溝通協調會的一位人士介紹,奔馳方表示願意配合監管部門依法調查,如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願意接受處理。

律師:選擇權在消費者


根據媒體報道,涉事4S店強調的理由是,既然汽車已經售出,那麼只能按照“汽車三包政策”更換髮動機,哪怕車子根本就沒有開出店門口,那也應該由消費者承擔損失。4S店的說法遭受到了網友們的抨擊,紛紛指責該店店大欺客,有恃無恐。因為根據《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燃油洩漏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家用汽車產品或退貨。對此,記者也採訪了法律人士。

陝西合恆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李志山針對此事表示,如果網傳的 “奔馳女車主哭訴維權”的視頻中,所有該車主表達的內容和細節全部屬實,則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的行為已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李志山:“因為消費者把車買過後壓根就沒開出你4S店的範圍,就發生了這麼一個事情。就說一個商品都沒有使用,而且沒有離開交易的場所,質量是有問題的,你就該給人家退換。

此外,李志山認為,汽車“三包”規定的選擇更換權利在消費者,而不是廠家。

李志山:“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定》,作為買了商品以後在一定期限內出現這種問題,你也是要給人家退換的。另外,根據汽車的“三包”規定,選擇更換的權力是在消費者,而不是在廠家。作為消費者提出來要求退貨,這個權利是應該得到保護的。”

作為一種便捷的交通工具,汽車和人們的生活越來越緊密。近幾年,我國逐步完善了汽車召回制度,較好地保護了消費者利益。但也要看到,購車糾紛還在持續發生。李志山表示,對消費者而言,解決這些問題應該依靠法律手段。

李志山:“正常來講,我們國家依法治國,在法治環境下,這種事情發生以後,消費者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但是大多數消費者覺得差不多一協商,咱們吃點小虧就算了,大多數是這種導致的,我認為我們要加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通過合法的途徑維權,他該賠償的就他賠償,所以我們要引導消費者走這個路子。”

汽車售後糾紛該如何處理?


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報告顯示,2018年汽車相關投訴主要集中於售後服務、合同及質量問題,佔比分別為32.2%、20.7%和20.0%,三類問題佔比總和超七成。

也就是說,隨著汽車保有量的增長,售後服務問題佔比有所增加,合同問題略有降低,虛假宣傳和價格爭議問題也有所提升。而在2018年汽車品牌投訴榜單中,奔馳、寶馬和奧迪紛紛上榜,且奔馳和寶馬的投訴量位居前三甲。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此次發動機漏油事件屬於個案,但這家涉事的4S店已發生多次糾紛案件。根據媒體的報道,奔馳汽車出現類似事故並不是一件孤立的實踐。

據華商報2016年2月報道,一位朱女士在也是在這家高新區西安利之星奔馳4S店花48.6萬元購買了一輛奔馳GLC300。次日提車,還沒到家,發現儀表盤上的“黃燈”亮著,後按照工作人員建議更換汽油後仍未奏效。隨後,4S店向其出具了一份書面答覆。答覆稱,車的情況為“車輛行駛中儀表故障燈點亮”,“確定了導致儀表故障燈報警的原因”,並直接給出維修方案:“可以通過更換變速箱控制電腦予以修復”。朱女士向媒體表示,這份回覆沒有明確說是發動機故障燈,也沒有進一步明確故障原因,就直接給出維修方案。

“西安奔馳事件”:法律絕不會“逼良為X”!(法制日報評論,最新進展)


這件事被曝光後,女子無奈哭訴維權贏得了網友們的支持。

在支持聲援的同時,網友們不禁在問,都說有理不在聲高,有理走遍天下,但為什麼在現實中,老實人總被欺負?講道理等於好說話,好說話形同好欺負。在消費維權領域,尤其如此。耐心溝通不被重視,撕掉斯文才能討回公道?維權為什麼如此難?為什麼“按鬧分配”似乎成為了社會常態?

正如媒體評論指出,商家態度傲慢,店大欺客的背後其實也有監管乏力的影子,因此相關部門在還原真相的同時,還需秉公嚴處,給公眾一個交代。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需要消費者不斷增強維權意識,更離不開監管部門的有效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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