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相鄰小巷空地被裝鐵門建雞棚 為維權七旬老漢選擇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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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巷被裝了鐵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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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的雞棚以及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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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法律釋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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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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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完成

現年75歲的林某與57歲的魏某在陸川縣馬坡鎮靖東村相鄰居住。林某的房屋於2001年建造,魏某的房屋於1993年建造,雙方建房均辦理有土地使用手續,明確了四周邊界。雙方房屋建成後,兩戶房屋之間形成長約4米,前窄(0.6米)後寬(1.5米)的小巷子。2001年10月份魏某在該小巷建造一間面積3平方米的磚瓦結構雞棚,雞棚部分建在林某房屋飄簷下面,並在0.6米寬的入口處安裝一隻鐵門,把小巷圈圍起來養雞用。

為此,林某向魏某提出異議,林某認為,魏某不但侵佔了小巷的公共土地,其養雞後散發的臭氣也影響了自己的正常生產生活,對自家房屋的通風、採光、通行等日常需要造成了極大的妨礙,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魏某認為小巷不是林某的土地其無權干涉,而且小巷通道平時無人行走已經失去了使用意義,便將其作雞棚使用,為防止外人進入遂安裝了鐵門。

雙方几經爭吵,後經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仍未能達成和解協議。為更好解決問題維護自身權益林某遂向陸川法院提起訴訟。

經審理,法院認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林某、魏某的房屋建成後,雙方房屋之間形成的小巷空地,雙方均沒有證據證明其合法取得使用權,該小巷系相鄰雙方通風、採光、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用地。魏某私自在該小巷搭建雞棚及設置鐵門,把小巷圈圍起來佔為已用,導致林某方無法進出小巷,給林某的生產生活帶來不便,侵害了林某的相鄰權。林某要求被告拆除雞棚、鐵門,有理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相關法律判決:魏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拆除該雞棚、鐵門。

判決生效後,魏某仍然拒絕履行拆除義務。

4月15日上午,陸川法院派出由黨組成員、副院長何雨軍擔任指揮長的執行小組,對該小巷內的雞棚鐵門強制拆除。

拆除過程中,執行局局長陳玉彥耐心地與情緒激動的魏某及其家屬做法律釋明工作。負責該案的執行法官邱玉亮現場指揮具體的拆除工作。執行行動邀請了陸川縣公安局馬坡派出所、馬坡司法所以及馬坡鎮靖東村端上鋪村委會派員前來監督指導。

經過近一小時的拆除,小巷內的雞棚與鐵門以及其他雜物被順利拆除並妥善安置好,執行行動順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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