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的“保底量”不等同於固定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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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擔PPP項目最低需求風險,是否意味著政府向社會資本承諾固定回報?

近日,這個問題在PPP領域的相關專家中引起熱議。

PPP項目的“保底量”不等同於固定回報!

財政部在2014年印發的《關於印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曾對此問題進行過規定。《通知》規定,“原則上,項目設計、建造、財務和運營維護等商業風險由社會資本承擔,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風險由政府承擔,不可抗力等風險由政府和社會資本合理共擔”。

何為PPP項目的“保底量”?北京市君合律師事務所專家袁家楠認為,“保底量”是政府作為PPP項目合同簽訂一方的約定義務,達不到要承擔違約責任,但這不是政府擔保。

多數專家均表示,在PPP項目中,不能把“保底量”等同於“固定回報”。

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雙庫專家,清華大學PPP中心首席專家王守清認為,針對上述問題,應區分情況,如果銷售渠道是政府或者國企控制的項目,政府必須擔保最低需求量;如果銷售渠道不是政府或國企控制的,如高速公路類項目,政府要麼擔保最低車流量,要麼提供壟斷性經營擔保。

PPP項目的“保底量”不等同於固定回報!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PPP中心副主任鄭大衛表示,“保底量”屬於風險分配的範疇,屬於政府承擔市場風險的範疇。最低量承諾並不意味著政府要為社會資本投資本金和收益兜底,實際上在PPP項目操作過程中,社會資本出現虧損和盈利都是有可能的。“當然,在政府承諾‘保底量’情形下,設置超額收益限制或分享機制,以實現政府和社會資本的風險和收益相匹配,本身就是市場化行為。”鄭大衛說。

北京城市快軌建設管理有限公司朱玲認為,應把設置“保底量”和風險分擔機制作為PPP合同簽訂的一項必要條件。在PPP項目適用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設備設施提供的終極責任在政府,民眾是使用者,基礎設施的使用壽命都在百年以上,不是10年—30年的PPP週期,需要保證項目的可持續性發展。

PPP項目的“保底量”不等同於固定回報!

當然,也有專家表示,不應對“保底量”做具體設置,“保底量”其實是體現風險共擔原則的一種實現方式,由能夠承擔此類風險的一方來承擔比較合適。在管網等配套設施不包含在項目中的情形下,應當設置“保底量”。如果是區域性整體打包項目,不建議設置“保底量”,由社會資本根據區域發展水平確定合理的處理規模比較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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