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執法普法,讓國家安全法治深入人心

——專訪國際關係學院法律系主任李漢軍教授

“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亂”,確保國家安全和長治久安,須久久為功、馳而不息。黨的十八大以來,圍繞總體國家安全觀,我國國家安全法治建設進一步加快,國家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顯著提升。在第4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到來之際,本報記者就我國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問題,專訪了國際關係學院法律系主任李漢軍教授。

我國國家安全立法分三個層次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強調,要準確把握國家安全形勢變化新特點新趨勢,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增強憂患意識,做到居安思危,是我們治黨治國必須始終堅持的一個重大原則。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必須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

“我們必須從總體國家安全觀的高度理解國家安全,而總體國家安全觀意味著豐富的內涵。”李漢軍指出,國家安全觀的五大要素包括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李漢軍說,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統領下,國家安全涵蓋多個領域,是一個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於一體的國家安全體系。整體意義上的國家安全法體系包括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其中2015年7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是狹義上所說的國家安全法。這部法律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各項要求,特別是深刻地反映了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建立國家安全體系、保證國家安全各個方面的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在國家安全領域的重要法律依據。

李漢軍介紹,從國家安全法律體系講,分為三個層次的立法。其一是憲法及憲法性法律,包括憲法、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國防法、集會遊行示威法、戒嚴法等。其二是關於國家安全的部門法律,包括刑事法律中涉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懲治規範、反間諜法、情報法、反恐怖主義法、網絡安全法等重要領域的專門立法。其三是國家安全綜合性法律和行政法規,包括民族和宗教事務管理法規、社團管理法規、經濟和金融安全管理法規、信息安全管理法規、文化安全管理法規、保密管理法規、反邪教管理法規、出入境事務管理法規、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除了國內立法以外,我國加入的一些國際公約如《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等也應當視為國家安全法體系的一部分。”李漢軍說。

從立法到實踐的系統化全面化是最大亮點

近年來,我國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進程闊步推進。李漢軍認為,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進程中的最大亮點,就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統領下對國家安全法體系從立法體系到實踐路徑上的系統化、全面化。

“從立法體系上看,國家安全的維護不再是局部的、部門的專項工作,而是全面的、系統的法治體系。”李漢軍說,新的國家安全法是一部全局性、基礎性、綱領性的法律,對其他更具體的國家安全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導性作用。國家安全法不僅是在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指導下制定出臺的,而且其內容也充分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特別是體現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總體性和全民性兩大特徵。

“從實踐路徑上看,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成立使我國國家安全工作進入了全新的歷史階段,也為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提供了重要的體制保障。”李漢軍表示。

李漢軍指出,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作為中共中央關於國家安全工作的決策和議事協調機構,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工作。這就意味著國家安全的工作是直接受黨中央領導的,從而建立了更加高效、權威的統籌協調機制,總體國家安全觀統領下的各個國家職能部門包括相關執法和司法部門也獲得了明確的職能歸屬定位。

真正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國家安全是法治中國的重要保障,沒有國家安全,就不可能有完整的法治中國。而要真正實現法治中國的目標,國家安全工作的法治化則肩負著更加具體的任務,其中‘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的更高要求。”李漢軍說。

李漢軍指出,近年來,我國推出多項國家安全法律,是國家安全工作法治化的良好開端。但是要真正實現國家安全法治,還必須把包括各項法律規範落到實處,切實在國家安全領域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特別是要真正實現“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目標。

“建設真正的法治國家,不僅需要普通公民遵法守法,而且更需要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遵法守法,依法執法,依法司法,而不能超越法律權限侵犯公民及犯罪嫌疑人的權益,否則必須受到法律的處罰和制裁。這一點,在國家安全領域更為重要。”李漢軍表示,由於國家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國家安全領域對執法司法機關的法律授權往往比較多甚至比較特殊,但這並不說明國家安全領域的執法司法不受限制。

李漢軍介紹說,事實上,包括新國家安全法在內的各類國家安全法律,在授予執法司法機關國家安全執法權和司法權的同時,也對這些權力作出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嚴格限制。這些限制,正是為了在更高層次上保障公民權益的需要。比如國家安全法第83條規定,在國家安全工作中,需要採取限制公民權利和自由的特別措施時,應當依法進行,並以維護國家安全的實際需要為限度。這樣的規定,體現了對國家安全工作民本性、人民性、民主性的要求,是國家安全領域的授權與限權的統一。

“無論是過去幾十年一直強調的‘執法必嚴’,還是‘嚴格執法’,其中‘嚴’都不能片面理解為‘從嚴’,更不能理解為‘嚴刑峻法’,而必須根據法治精神準確理解為‘嚴格’,真正做到嚴格公正、不枉不縱。”李漢軍說,比起一般的社會治安和社會治理,國家安全雖然是更為重大的問題,但也不能因其重大而片面實行“寧枉勿縱”的潛規則,而必須嚴格依法執法、公正司法。要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偵查、檢察、法院等國家機關依法辦案,而且還需要一支國家安全領域的律師隊伍為國家安全方面的犯罪嫌疑人進行有效的法律辯護。

“雖然國家安全問題更為重大,國家安全領域比較特殊,但國家安全法治必須遵循法治的普遍規律和規範,而不能出現法治之外的特殊。”李漢軍說,只有像中央要求的那樣,在國家安全領域也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才能真正實現法治國家安全,也才能全面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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