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維權這樣做……

农民工维权这样做……

农民工维权这样做……

又到了農民工進城打工的日子了,在打工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遇到人身傷害如何維權、拖欠工資不給怎麼辦這些問題,那麼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

农民工维权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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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籤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沒簽勞動合同受工傷

【案例】22歲的王某新婚不久,便到北京一家彩鋼房安裝工程單位打工。工作期間,因房屋結構不結實,他從高空摔下,左眼失明,右眼視力下降,一個腎被切除,身上多處骨折。王某進京是跟著一個包工頭到此工地上,未與工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與包工頭簽訂任何字據。此包工頭在王某出事不久後便去世。工程單位拒絕為王某承擔醫藥費及相關賠償費用。

王某雖然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卻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很難確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直接勞動關係,只能通過人身損害為其主張權利,如果王某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就可以申請進行工傷的認定,可以依據《工傷管理條例》的規定要求賠付,得到的賠償範圍相對與《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要廣一些。

所以,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農民工進城務工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1、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

有部分農民工本身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但有的單位不正規,不提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如果單位違反這一項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改正。勞動者儘量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2、發生糾紛注意收集材料證明存在勞動關係

如果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與單位發生糾紛時,想要維權,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是證明自己與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因為未籤書面勞動合同,單位往往否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勞動者自身也很難證明,這就直接導致勞動者的訴求得不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那麼勞動者應該採取哪些辦法證明自己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呢?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注意留存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係的證據,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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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在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如何維權?

農民工在工地上因工受傷實屬常見。然而,一般工程往往是由承包人將工程轉包或分包給其他組織或如包工頭,包工頭再招用農民工進行施工。此時,涉及到承包人、其他組織或包工頭與農民工多方關係主體,農民工的損害賠償責任到底由誰來承擔呢?

案例1:

1、劉某在一處建築工地從事管道工工作,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因吊水泥管滑落砸傷右腳,被送到醫院進行救治。劉某是跟隨包工頭郭某在建築工地施工,該工程的施工單位為某市政公司,某市政公司將部分工程分包給郭某。

事故發生之後,劉某向淮陰區勞動爭議仲裁調解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劉某與某市政公司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仲裁委認為,本案中某市政公司是經工商部門登記合法用人單位,某市政公司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施工資格自然人郭某,某市政公司未招用劉某,未對劉某進行管理,未發放劉某工資報酬,因此,某市政公司與劉某之間沒有形成勞動關係的實質要件,故對劉某要求確認與某市政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以支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相關規定裁決,駁回劉某的仲裁請求。劉某不服仲裁裁決向淮陰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再次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後劉某以要求某市政公司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為由再次起訴到淮陰區法院,同時就工傷等級、護理期限等申請了司法鑑定。司法鑑定結論:構成職工工傷十級傷殘,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淮陰區法院認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受傷的農民工得到及時救治,並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本案中,某市政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郭某,某市政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故判決:某市政公司支付劉某護理費、伙食補貼、交通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合計8萬餘元。

某市政公司不服,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將承包業務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作為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作出工傷認定。

綜上,在江蘇省打工的農民工在工地受傷後無需確認勞動關係,可以直接主張要求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

另農民工也可以選擇依據侵權責任法,向郭某主張賠償並要求某市政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但是注意:依據侵權責任法,農民工本人對事故的發生本身有過錯的,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應該選擇工傷保險待遇還是人身損害賠償,可以結合具體受傷、過錯程度、賠償標準的不同,作出有利的選擇。

案例2、承攬的合同關係

程某與宋某簽訂房屋裝修協議,由宋某包工包料裝修房子,驗收合格後,由程某按約定結算費用。與程某簽訂合同後,宋某便僱用姜某等人來做工。姜某在裝修房屋過程中不慎摔傷,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5000餘元。姜某找到宋某索要賠償,宋某以姜某是給程某裝修房屋受的傷,應由程某承擔賠償責任推脫。姜某找到程某,程某稱自己無理由賠償。無奈,姜某將程某和宋某一起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經濟損失 6500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程某與宋某簽訂包工包料裝修協議,該協議應屬承攬合同,程某和宋某間存在承攬關係。宋某包工後僱用姜某等人前來做工,姜某等人按宋某的指示完成勞務活動,二者存在僱傭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程某對姜某的受傷並沒有過錯,對姜某的承攬工作也沒有過失,姜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程某不需要承擔責任。最終,法院判決宋某賠償姜某損失6500元

農民工如果與用工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工作中受傷,就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申請工傷保險待遇,如果是臨時性的勞務關係,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只能得到人身損害賠償。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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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農民工工資如何維權?

討薪不成被拘留

【案例】有8位在建築工地打工的農民工,為討回包工頭拖欠他們的2萬元工資,來到單位門前靜坐、打條幅,結果不但沒要到錢,還被公安局以擾亂治安為由拘留了5天。欠薪問題是農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較典型的問題之一,面對欠薪問題,農民工朋友應該學會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

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在為誰打工,招工的單位全名是什麼,在籤合同時,關於工資數額、結算方式、補貼福利等問題,一定要讓單位寫下書面憑證。這是在處理欠薪問題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信息。

建築單位由於自身的特殊性,通常每月只給工人發生活費,到年底再發工資。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停發生活費的現象,工人就要提高警惕了,這很可能是由於上級層層拖欠工程款,包工頭賠錢而準備逃跑的前兆。這時候應該向老闆索要欠條,實在要不到欠條,可以進行錄音,這都是有力的證據。

遭遇欠薪時,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討薪,最簡單的方法是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還可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勞動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還可以在15天內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直接通過法院判決執行。

本期節目特別鳴謝

北京尚公(長春)律師事務所 王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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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尚公(長春)律師事務所 孫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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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到咱家》

週六、週日12:00-13:00

农民工维权这样做……

《反家暴法》實施三年:家暴≠家務事!

恭喜農村戶口!吉林省有房有土地的,未來身價將翻倍!

地裡都是秸稈沒法種地?我們為您找到了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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