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

區別及概念: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石崢嶸: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是從上至下的從屬關係。實際應用中,應根據對象的功能屬性進行分類,比如旅館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賓館類,劇場、電影院屬於公共娛樂場所的影劇院,會議廳屬於公眾聚集場所的會堂,等等。(文末附高清圖表)

一、人員密集場所(3.3):

包括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託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遊、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公眾聚集場所等。

二、公眾聚集場所(3.2):

包括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共娛樂場所等。

三、 公共娛樂場所(3.1):

包括具有文化娛樂、健身休閒功能並向公眾開放的室內場所,包括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遊藝、遊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閒場所。

注:公共娛樂場所包括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

四、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5.4.9):

根據《建規》5.4.9條文解釋,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為歌廳、舞廳、錄像廳、夜總會、卡拉OK廳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或包房、各類遊藝廳、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網吧等場所,包括足療店,不包括電影院和劇場的觀眾廳。

注:根據《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國家標準管理組回覆(建規字【2019】1號):考慮足療店的業態特點與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務功能的客房基本相同,足療店消防設計應按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所處理。

人員密集場所•公眾聚集場所•公共娛樂場所•歌舞娛樂放映遊藝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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