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興書學的“文治”目的:提倡書法實際是在提倡儒學

唐太宗興書學的“文治”目的:提倡書法實際是在提倡儒學

自漢武帝時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後,儒學作為封建統治的思想工具,一直延續下去。唐代自稱是李耳之後,尊崇道家學說,但用儒學增強思想控制有增無減。如武德二年(619)六月,高祖下詔:“朕君臨區宇,興化崇儒,……宜令有司於國子學立周公、孔子廟各一所,四時致祭。李淵在建唐之初,就已經樹立“興化崇儒”,“四時致祭”周孔之風,唐太宗正是接續此崇儒之風。貞觀二年(628),唐太宗採納黃門侍郎王珪的建議,在文武大臣中大力提倡精通儒術的活動,並規定百官中凡“學業優長、兼識政體”者,均可以升遷。《貞觀政要·崇儒學》第二十七也記曰:“太宗又數幸國學,令祭酒、司業、博士講論,畢,各賜以束帛。四方儒生負書而至者,蓋以千數。”。《文獻通考》也有類似記載:“太宗貞觀五年以後,數幸國學,於門下另置弘文館,於東宮置崇文館,遂增創學舍一千二百間,國子,太學四門亦增生員,其書算博士,凡增三百六十員。”設館置書學、數幸國學,常議論儒術之後,“各賜以束帛”,作為獎賞,此外還有定五經、推科舉、興學校、修史書等一系列活動,都是提倡儒學的表現。

唐太宗興書學的“文治”目的:提倡書法實際是在提倡儒學

唐太宗一系列的提倡儒學的活動中,書學只是其中的一個很小的部分,這一小部分實際上也是思想統治和強化政治的輔助手段。《隋書》卷七十五,列傳第四十記述隋煬帝時的學校狀況曰:“空有建學之名,而無弘道之實”。前朝遺留的文化教育制度亟待整治。唐太宗626年6月發動玄武門之變,九月份就立即建置弘文館。這一舉動,不能不說明唐太宗非常重視隋末以來學校教育留下的弊病。因為崇儒學,必須興學校,因此唐代的教育制度開始逐漸完善。完善教育的基礎就是對經籍的整理。為了明晰經義,必須校訂經籍,校訂經籍需要很好的小學基礎,所以唐代對字書的修訂特別重視,也出現一批字書,如《五經正義》、《九經字樣》、《五經文字》、《幹祿字書》等。

再如《新唐書·選舉志上》記載的考試方法和內容:“凡書學,先口試,通乃墨試《說文》、《字林》二十條,通十八為第。” 又《冊府元龜·貢舉部·條制二》記載:“書者試《說文》、《字林》凡十帖,試無常限,皆通者為第。” 這些都是從明晰經義的角度考慮,在科舉中增設了考察字書的內容。在沒有雕版印刷的情況下,為了有更好更多的文獻流通,以宣揚經義,實現統治者的思想統治,必須有大量的書寫人才抄寫經書 ,於是唐太宗在科舉中加了“書判取士”。《新唐書》卷四十五《選舉制》有記載:“凡擇人之法有四:‘一曰身,體貌豐偉;二曰言,言辭辯正;三曰書,楷法遒美;四曰判,文理優長。’……六品以下始集而試,觀其書、判。” 其前兩項要求是對應試者形象言辭而言的,後兩項則應該是因為工作的需要了,尤其是對書寫必須達到的要求是“楷法精美”,並不是強調藝術性,而是考慮實用的需要。 在只能以手寫成書的情況下,書寫在文化統治中佔有重要作用,所以唐高祖武德五年秘書監令狐德棻奏請購遺書,“增置楷書,專令繕寫”, 《通典》卷十五記載,“凡選,始集而試,觀其書判”,若武官欲謀文職,則“取書判精工,有理人之才而無殿犯者”。 武官要謀文職也要通過書法這一關,說明書法在文職工作中的作用是很重要的。在《新唐書》列傳中記述有很多因“楷法遒美、文理優長”而得官的進士和明經科中試者,其職位也可以說明書法在文職中的作用,如

李墉,第進士,又以書判高等,補秘書正字。(《新唐書》卷一百四十六)

崔弘禮,及進士第,書判異等,靈武李奕表為判官。(《新唐書》卷一百六十四)

於邵,天寶末第進士,以書判超絕補崇文校書郎。(《新唐書》卷二百三)

孔敢,摧明經,書判高等,為校書郎。(《新唐書》卷一百六十三)

孔捂,以明經補秘書正字,由書判拔萃,累轉左補。(《新唐書》卷一百六十三)

唐太宗興書學的“文治”目的:提倡書法實際是在提倡儒學

這些及第者,科舉後所得官位可以看出,秘書正字、判官、校書郎、崇文校書郎都與書寫有很大關係。 所以,以書取士與政府相關部門所需人才有關,與唐太宗的個人喜好關係不大,書學界以此來讚揚唐太宗對書法發展的貢獻,似乎與實際情況有偏差。在利用儒學進行思想統治的過程中,書法適應了書寫經籍的需要,加之唐太宗確實對書法略有偏好,書法就成了文治的一個環節,也成了後人談及這位盛世明君時,津津樂道的話題,其實質還是為了政治的需要。

唐太宗興書學的“文治”目的:提倡書法實際是在提倡儒學

主要參考文獻

韓國磐《論唐太宗》,《隋唐五代史論文集》三聯書店,1979年

李錦繡《試論唐代的弘文、崇文館生》,《文獻》,1997年2月

汪籛著《唐太宗與貞觀之治》,求實出版社,198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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