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10万元!今后在桂林这些地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要被罚哭

记者从市人大获悉,近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批准桂林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桂林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由桂林市人大常委会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罚10万元!今后在桂林这些地方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要被罚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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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内基本都是禁放区

根据《条例》划定,我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区域为:泉南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庙岭互通、包茂高速公路庙岭互通至池头互通、包茂高速公路池头互通至马面互通、桂林绕城高速公路粟家互通至马面互通路段组成的环道以内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临桂区、雁山区、灵川县的城乡区域;前述规定区域以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

除上述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也列入“禁放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旅馆、商场、市场、文化娱乐体育场馆等;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自动监测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在禁放区销售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

《条例》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销售物品及违法所得。

《条例》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不得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为他人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提供燃放服务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地点的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等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发生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经营管理者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可举办焰火晚会

《条例》在作出“禁放区”规定的同时,亦作出了限制燃放、可以燃放以及焰火燃放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地点以外,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以外,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在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并指定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燃放。市、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焰火燃放的时间、地点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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