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玩手機將女兒鎖車內八小時致死,事後該男子要求學校對其經濟賠償,你怎麼看?

-奔波爾灞


這件事應該說是一部悲劇,也是一部醜劇。

不得不說,他的這個訴求在法理上是有一定道理的。幼兒園、學校確實應該有“考勤”,學生沒有出現有責任聯繫家長確認情況。

但是,從情理上不合適。因為幼兒園有它的特殊性,所有小孩都是家長送來的,沒有小孩自己上學的。沒來,一般就是家長沒送來。當然,幼兒園也應該電話確認下,可能是大意了,也可能是忙忘了。不管怎麼說,幼兒園責任很小。

真要說到責任,這位父親的責任最大。如果發生在歐美國家,他是有可能要坐牢的。

所以說他這個訴求就是一種甩鍋的行為。

悲劇我們不認看到,但悲劇發生後著急甩鍋給別人,又讓人更討厭。

要甩鍋為什麼不找哪個在休息時間給你打工作電話的人?為什麼不找汽車廠家?


南華山下


當時看到這個新聞,我真的為小女孩的死而痛心,我不知道小女孩死前是怎樣的痛苦。對於這件事,我又有太多的疑問和不解。

我看到很多家長送孩子上學,使是送小學生,也是停車後大人先下車,拿上書包,給孩子背好後,然後送到校門口。即使大一點的孩子自己下車,大人也會回頭對孩子說一聲注意安全,然後離開。

我真的不相信送幼兒園的孩子上學,爸爸會不下車,會把孩子忘在車裡。說是打電話玩手機,這都不是理由。在視頻中,我沒有看到爸爸的傷心和悔意,只看到了事後處理事情的冷靜。

有一個疑問,孩子在幼兒園沒下車,這車中間又去了哪裡,難道孩子一直不說話(睡著了)?難道就一直沒發現孩子在車上?難道這車一天就一直停放在學校門口沒用?

太多的疑問,太多的不合常理,這個男人有太多的疑點。他告幼兒園,是不是在轉移視線?我想,公安機關應該好好調查一下,真象到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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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湖南益陽一男子開車送女兒去幼兒園,期間因玩手機,下車後忘記女兒還在車裡。

後面,4歲女童因為被遺忘在車內身亡。

這位爸爸是最大責任人,然而事發之後,男子不但沒有悔意,反而責怪幼兒園。

聲稱:

孩子沒去上學,為什麼學校沒有找家長確認情況?

根據現目前網絡傳播的最新的情況是。

家長與園方已達成和解,園方賠償3.2萬元。

看到這一則新聞過後,立馬搜索,看了一下視頻。

在視頻中,這位糊塗爸爸振振有詞,一點悔意也沒有。

而且,還非常理智的抓住了學校的漏洞,再加上熟悉法律方面的知識,非常巧妙聰明的維護了自己的“權益。”

明明是你自己的過失,怎麼還有臉找幼兒園賠償?”“這3.2萬真是太無厘頭了!

對於男子,無力吐槽,雖然看得出來,他自己並沒有太傷心難過,或許女兒有或者沒有,一點也無所謂。

然而,當我閉上眼睛,想到小姑娘在車裡,因為空氣一點點稀少,最後呼吸困難的痛苦場景時,心裡彷彿要滴血。

如果男子在我身邊,我一定會揍他一頓。

你要錢,沒關係,幾萬塊錢還是賠得起的。

錢丟你面前,揍你一頓再說。

真不是人。

可憐她的老婆,竟然跟著這樣一個男人

遇我得福


每次看到因為家長的失職導致孩子死亡的新聞,心非常的沉痛、非常的憤怒,孩子的年齡還那麼小,都沒有好好的感受人世間的美好,沒有長大成人,就因為家長的馬虎,讓年幼的生命就這樣痛苦的凋謝了,還沒有綻放光芒。我們希望天堂不會有這樣馬虎,又不負責任的家長。

湖南益陽4歲女童的死亡的新聞看了,從視頻中,我們沒有從孩子父親眼裡看到眼淚,更沒有悲痛。從記者採訪的視頻中,看到的是一個不負責任的父親在推卸責任,把一切的過錯推卸到幼兒園的身上,卻沒有從自己身上反思問題。孩子的父親認為,如果幼兒園能夠在孩子沒有去幼兒園,給我們打一個電話或者信息,孩子就不會死亡,所以幼兒園是過錯方,責任比較大。



那麼我們想要問問孩子的父親,如果你不把孩子遺忘在車上,孩子會因為在封閉的空間內窒息死亡或者在車內悶死嗎?我想不會的。一切一切的起因都是孩子父親的失職,才最終導致年幼的孩子無辜死亡。就因為孩子的父親只知道忙工作的事情,那怕心裡多關注一些孩子,孩子都不會死亡。有時候我們會說,如果孩子的父親在工作的時候,能夠想到孩子還在車上,那怕早幾個小時發現自己把孩子遺忘在車上時,是不是孩子就可以活下來了,可是一切都是假設,年幼的孩子已經死亡。

孩子父親在自己的車上找到年幼的孩子時,4歲的琪琪全身發紫,已經被遺忘在車上9個小時了,在這9個小時裡,4歲的琪琪是怎麼痛苦的度過的,她是無助的、她是孤單的,她會想我的爸爸為什麼把我一個人丟在車上,孩子是在車上慢慢的被悶死的,外部溫度30度,車內的溫度又是多高。想到這些就會流淚,心不知道為何就會憤怒,為年幼孩子的逝去而心痛。

這起4歲幼童被憋死在車內,公安機關已經定性責任在家長,幼兒園是有一定的次要責任,這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幼兒園能夠給孩子的父母打一個電話或者信息,孩子也許不會死亡,但最終的主要責任還是孩子的父親胡某。事件發生以後,幼兒園給予3.2萬人道主義救助。

現在因為家長玩手機而導致孩子死亡或者受傷,再或者被人販子拐賣的事件時有發生,每一起事件的起因都是家長在玩手機,還有粗心大意,讓年幼的孩子逝去,年幼孩子的逝去給予我們更多的反思,不要再因為玩手機,讓孩子受傷了。這起事件主要責任肯定是孩子的父親。


創業愛萌人


幼兒園賠了3.2萬,就是他已經承擔起了他該有的責任,假如孩子在幼兒園車上出了事,那就不是3.2萬就能解決的了,都說幼兒園沒責任,這也不能說完全沒責任,假如你是一位學生家長,孩子一人去上學,上學路上出了事,而學校呢,到點了,孩子沒去也不通知,錯過了解救的時機,等事後你會不會覺得學校沒責任呢,假如當時孩子沒到,幼兒園及時告知了家長,這又會是不同說法了。只不過這個責任更多的是女孩的父親,說謀殺也太過,懷胎十月,辛苦帶4年,就為這3.2?只能說這父親太不負責任,不夠擔當,孩子一條命在他手上,他都不知道悔改,還盡力推脫做法,讓人心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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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專程送孩子上學,打了一個電話,就把女兒落在了車上一天時間。這個從正常的角度來講,怎麼都講不通的!難道是我智商太低,所以不能理解他的失誤?一個活生生的孩子就因為一個電話就被活活的悶死在車裡,期間孩子遭受的痛苦,想都不敢想!

這個做父親的,事出了以後,竟然不好好檢討自己的責任,還要找幼兒園索賠。這其中就有多重疑點。學校沒有起到提醒作用,是應該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這個父親一門心思的把責任往幼兒園身上推,想辦法向幼兒園訛錢!不能不讓人懷疑,小孩是不是故意被留在車裡的?


清素農業


這是天底下最沒有責任擔當的父親!最沒有廉恥之心的父親!孩子明明因為他自己的失職,死在了自己開的車裡面,自己才是真正的最大的罪魁禍首,不但沒有為自己的過失而以死向孩子謝罪!還他媽有臉活在世界上!反而通過尋找學校的麻煩與管理漏洞來為自己開拓罪責,真是毫無負罪之感,!學校給你無論多少錢都是一種人道主義的安慰,這個錢是你孩子用命換來的,你敢拿嗎?你能拿嗎?你不覺得拿在手裡的錢在滴血嗎?你就知道要錢了是嗎?我希望你買塊豆腐自己一頭撞死吧!你不配為人父母!死去吧!下去配你孩子吧!孩子會親口告訴你誰才是真正的兇手!


軍歌嘹亮852


作為人父,這種男人確實該遭雷劈。

不過,一想到可憐的孩子,獨自待在車內的痛苦,掙扎,無助,一聲聲“爸爸”的無力呼喊,身在千里之外,我們都會心疼欲碎,何況是孩子的親爸爸呢?

以自己當父母的心來說,每個爸媽都寧願自己受折磨千百次,也不願孩子有丁點兒的受傷。

所以,事件中的父親,應該是痛不欲生,恨自己要死吧!

把情緒發洩給幼兒園,儘管不應該,但也是人在極度自責懊悔,卻又無力迴天的情感控制下,為情緒找的一個出口吧。

問責幼兒園的目的,本意應該不是要幼兒園賠償多少錢,因為錢再多,也換不回孩子,而是多希望時間能倒退,幼兒園老師給家長打了個電話,告訴他們孩子沒來上學,然後孩子被安全的救出……

所以,大家還是慈悲一點兒,不要再施以語言暴力,加深孩子父親的痛苦了,難道非要再搭上一條人命,徹底毀掉一個家庭,額外增加親人的痛苦才是我們願意看到的嗎?


至於幼兒園一方,可能有點冤,因為幼兒園不像小學生或初中生,幼兒園的小孩子不會獨自去學校,父母按常理會一直呆在孩子身邊,所以,沒有人會想到這種極度的小概率事件。

但換為小學生,或初中生的話,學校就一定嚴查考勤了,因為他們很大一部分都是獨自去學校,路上發生什麼,確實無人知道。

作為老師,我就經歷過多次,因各種各樣原因孩子沒有按時到校或上課,而家長不知道的事件。

冤枉歸冤枉,但對幼兒園來說,未必是壞事,因為吃一塹,長一智,幼兒園的園長及老師們以後一定會嚴查考勤,認真負責,確保每個未到孩子的具體著落。

這麼做,並不是為了錢,而是真的希望類似悲傷的事件不要再發生,希望所有“爸媽的心頭肉”能快樂健康成長。


羅敷講中高考英語


痛心這樣一個幼小的生命遭此不幸。

其實真正的不幸是孩子遇到這樣的家長,不但不負責任還有流氓思維,強盜邏輯。

幼兒園到底有沒有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民法總則》規定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法律規定幼兒園,學校這樣的教學機構對幼兒、學生的看管義務界定是從幼兒踏入幼兒園,學生踏入校園開始,離開幼兒園或者學校為止的。在此之外造成的幼兒、學生傷害死亡的這些機構均不承擔責任。當然,如果這些機構組織戶外活動,責任也會相應延伸。

對於幼兒園沒有通知家長,確認幼兒有沒有來上學,從情感上我們覺得應該有這樣的義務。但這只是幼兒園把工作做的更人性,更溫馨更完善的範疇。

在國家教委制定的《幼兒園管理條例》中並沒有規定這樣的情形幼兒園需要承擔責任。因此,讓幼兒園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至於本案幼兒園給予受害家屬一定賠償性質卻不同,一是人道同情,二是息事寧人。反而這位孩子的家長卻值得慶幸,如果在美國等一些國家,他過失致死孩子的行為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曾經親歷類似一個案件。

一個工廠24小時連續生產,工人分三班倒班作業。一名職工在歇班期間在廠裡自殺。事故發生後家屬要求按工傷待遇,並且提了很多要無理求。其中一個理由是工廠管理有漏洞,歇班期間工廠門衛沒有阻攔當事人進廠。

試想,一個幾萬人的大廠,門衛怎麼會知道誰歇班誰上崗?事故如何定性法律自有規定。工廠不承擔任何責任,最好後工廠也給了些經濟補償,定性為同情和人道考慮,當然背後還有其他社會關係和權利的博弈。


近些年來,常有奇葩新聞見諸媒體。

小偷攀爬摔死起訴失主家的窗戶不結實。扶起摔倒的老人反而被訛詐……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社會上某些人開始顛覆三觀,拿不是當理說,拿醜惡當榮耀,並且做的理直氣壯。對於他們而言訛詐的是利益,對於這個社會而言他們挑戰的是人類道德底線,一旦縱容,就是對民眾的誤導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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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V茅臺


我想起小嶽嶽說的:“我的天哪!”我自己想說一句:“我的天哪,這父親是個人嗎?”如果按照這個所謂的人的邏輯,孩子母親八個小時沒有問下這個人孩子到了沒?母親也有責任?這個人如果當天休息,八個小時,家裡老人沒問他怎麼還沒回來,是不是老人也有責任?如果這個人當天上班,單位八小時沒見到這個人,也沒聯繫他問一下,以便他想起孩子,那麼單位是不是也有錯?如果車子剛好違停,八個小時交警沒來開罰單,沒有發現車內小孩,那麼警察也有錯?最後感嘆一句:“我的天哪!這人是個什麼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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