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故意傷害被羈押半年後檢方決定不起訴,溫州一男子申請國賠, 你怎麼看?

小雨丶g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7條關於“刑事賠償”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因此,其因為被羈押6個月,最後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是符合“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的,他依法行駛自己的權利,這個沒毛病。

不過現實中,很少會有人願意去追償。因為看守所太苦了,自己能出來已經是天大的幸運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還有就是其實很多人都是有犯罪事實的,只不過辦案機關的證據不足,最後不得已才不予起訴,這已經是走狗屎運了,只有傻子才願意自找麻煩。

而且賠又賠不了多少錢,自己還要去請律師,花費大量的精力來申請國家賠償,覺得得不償失,於是都放棄了。


對於這件事,我只能表示對方勇氣可嘉,希望他能成功。不過我覺得只要不是天大的冤屈,還是算了吧,那錢不是那麼好拿的!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無罪,政府就要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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