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細節︱好律師還是好人,這是個問題

朋友圈被林小青律師涉嫌詐騙、敲詐勒索案的新聞刷屏了。作為法律共同體的成員,法大的學術同仁玩笑說:律師是個高危行業,記得要先保護好自己;其次,掃黑掃了黑律師,還可能掃到黑教授。

不提玩笑,仔細研讀此案的辯護意見後,驚詫莫名。公訴意見對於律師的要求未免也太高了:既然你是常年法律顧問,就該對公司業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就該發現該公司犯罪事實。既然你的名牌擺放在公司,就為犯罪分子背書了,所以你就是同案犯。如辯護意見所言,公訴方對於律師職業的特殊性擔得起“無知”二字。林小青律師一旦入罪,就意味著律師的職業安全將依賴於其當事人是否有罪,這摧毀的是律師制度本身

在中國做律師頗為艱難。人們很少把律師描繪成弱勢群體的天使,如今報道的大多是壞人被捕入獄,而律師卻站在他們身旁為其代言;抑或如小青案,昭然若揭的套路貸公司,而律師卻為其提供專業法律服務。各種指責撲面而來:他們靠鑽法律的空子吃飯,他們靠為黑惡勢力背書賺錢。

對某些案件的憤怒反應也殃及到律師,無論他多麼技巧高超、才華出眾、誠實有信或者富於道德。律師作為整體,被人所厭惡或者不齒。人們會懷疑他們的動機,人們會認為他們忠於客戶的利益高於社會正義。他們會被人當作惟恐天下不亂的宵小之徒,是法律的牛虻。這些律師中的佼佼者總是最先受到打擊迫害,總有人想找他們茬吊銷他們的執照。

世界想要變得美好,莎士比亞有“先殺了律師”之說。可是,世界的不美好、司法的不公是律師造成的嗎?律師似乎成了司法關係緊張的癥結。是的,遇到問題,人們的本性就是指責他人,根本不管此人曾經與自己並肩作戰,也不管此人是不是替罪羔羊。

中國歷史上,律師被稱為“訟棍”,歷來受人輕賤。他們的形象是貪婪、冷酷、狡黠、奸詐,善於播弄是非,顛倒黑白,捏詞辨飾,漁人之利。以古代訟師的鼻祖鄧析的多舛命運為例,他是春秋戰國鄭國人,擅長訴訟,其辯論之術無人能敵。《呂氏春秋》記載:“洧水甚大,鄭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死者,富人請贖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鄧析。鄧析曰:‘安之!人必莫之賣矣。’得死者患之,以告鄧析。鄧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無所更買矣。’”

這個故事說有人被淹死,打撈起屍體的人要挾死者家屬出高價贖屍。鄧析對求教的家屬說:“一分錢也別多出,撈屍人除了能把屍體賣給你家,別人誰願意出錢買?”撈屍者也來求救,鄧析一視同仁,回答說:“打撈費一分也別降價,除了能從你手裡之外,家人到別處沒法贖回遺體。”

難怪史書記載其“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並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史書記載,後來鄭駟歂殺鄧析——鄧析的命運是中國曆代訟師的命運縮影。你試圖在權力與權利之間進行職業說理?這天生隱藏著高度的危險性

雖然早在戰國時期就出現了鄧析這樣的人物,後來又出現了律師的雛形——訟師,但官方一直對這一行業予以嚴厲打擊,以至律師職業最終未能自發產生。在清末“修律運動”中我國開始嘗試移植西方的律師制度,但中途夭折了。上世紀八十年代律師職業開始快速發展,但律師執業難、風險大的社會現實仍然嚴峻,諸如刑案難辦、306條困惑以及公眾的誤解等等。

我法大偶像江平教授在一場關於中國律師的使命的演講中說:“作為律師,苦樂是你個人的感覺,善惡是你的社會形象,成敗是你個人的事業,而律師職業的興衰關係國家的命運。”此言一出,滿座青衫無不唏噓。

有這樣一個問題,人類從誕生那一天起到今天以至未來無窮遠,究竟在追求著什麼?我們很早就解決了活下來的問題,自從有了農業和畜牧業,人類就沒有為填飽肚子費更多心思。餘下的漫漫千年長夜,人類為一件事輾轉反側,那就是,如何能使我們更有尊嚴的活著。其實,這個時候人類的敵人已經從自然界變成了人類自己本身。阻礙我們活的更有尊嚴的,從來不是糧食和財富。真正能讓我們人性受到壓抑不能在這個世界上自由呼吸和體面思考的,從來都是我們自己創造出來的制度和極權。千百年來,我們尋找救贖之路,直到我們發現用權利制約權力。但問題的另一面,這條路並不平坦。

在沒有法治光芒的黑暗之中,我們的所有權利和自由都會被輕易廉價的踐踏。可以想象,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中有幾個人會感到快樂、安全和有尊嚴。捍衛權利,無須理由!但總要有人幫助我們履行我們對自己的義務。那就是律師。

在大多數國家,律師不是一個理想的職業。高壓、焦慮、被脅迫和極度缺乏安全感,事實而言,他的待遇和普通白領相比也好不到哪去。如果為了掙錢,更好的選擇是做個資本家;如果為了聲名,聰明的決定是做個學者;如果為了地位,那毫不猶豫的要做個公務員。總之,以上的種種好處,與律師無緣。

可是,為什麼我們仍然選擇做一名律師?

對於律師的共識是,律師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盡其所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首先,他必須盡到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在法律範圍內盡一切努力達成當事人的目標;其次,律師一旦接受當事人委託,就必須拋棄成見,拋棄對當事人品行以及目標的一切個人評價。他要考慮的只是法律以及當事人的利益和目標,除此之外,臧否是非不應左右他的判斷。

歷史上,著名的律師亞伯拉罕·林肯和克萊倫斯·丹諾都代理過形形色色的當事人,從公司到普通刑事罪犯,無所不包。他們可沒有因為某個當事人名聲不好而白眼示之或者畏手畏腳。在美國的對抗制下,律師不是國家的代言人或者僕人,相反他們被允許甚至是不遺餘力地為當事人辯護,甚至是為明知有罪的人辯護。結果不僅是尊重被告人的人權,而且也保護了無辜者免遭不公正的起訴。

律師關心的只有兩個因素:法律以及當事人的利益和目標。這個共識的基本預設是,律師和當事人之間是一種特別的關係。律師必須做到“抽離”,律師不是用來評價當事人品格的,作為專業人士,他不得不把許多普通人認為重要的道德因素,視而不見。也就是說,對於律師來說,私人道德必須和專業道德兩分。正是這樣的“抽離”,可以使得律師從事某些合法卻不道德的行為,只要其目的是捍衛當事人的利益,盡一切可能,似乎才是律師該盡的本分。儘管這一目標一般人認為是不道德的。律師的職業就是如此,他們可以為正義吶喊,更會為貧困群體雪中送炭,同時不得不承認,他們也可以為不道德甚至犯罪代言

在有的社會,律師的任務不是去主張當事人的權利,而是要判定當事人是否有罪,而且如果有罪的話,尋求最有利於其改造的制裁方式。因此,前東歐某國律師在叛國罪的審判中這樣開始辯護:“在社會主義國家裡,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不存在分工的不同,辯護人必須幫助公訴方發現案件的客觀真相。”而後律師否定了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最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

在前蘇聯,辯護制度被視為抄襲資產階級訴訟辯論制的版本,是蘇維埃法院的異物。律師旨在為不公正的刑事判決所做的努力,遭受到來自司法行政機關在訴訟內外的反對,有的律師因此被開除。

在美國,50年代初期,因為麥卡錫主義氾濫,主流律師不敢為那些受到國會迫害,上黑名單、面臨刑事審判甚至死刑的共產主義者辯護。

更恐怖的例子是,德國在納粹時期曾經出現過代表“國家利益”的律師。因為希特勒一再強調德國律師應當遵守公務員綜合素質,比如忠誠、服從、可靠,必須成為“國家利益”的代表。在這種思潮下,納粹時期的律師若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背國家利益,則會在法庭上直接請求法院判刑,而不會為被告人做任何有利辯護。其中著名的案例有,1944年轟動全世界的刺殺希特勒案件中,霍普納將軍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直接對刺殺者的行為表示厭惡,要求法院判其死刑。

時至今日,律師在法律和道德上當然有權拒絕代理他認為有罪、且勝訴無望的當事人。真正的問題是,一位正派的律師在行使這種選擇權的時候是否受到輿論和現實的左右?他是否因為害怕受到某種觀念的抨擊而不敢代理“黑惡勢力”?是否因為擔心年底不給換執照而不敢代理某些敏感案件?是否因為恐懼刑法306條的風險就不敢接刑事案件?

如果是,那說明,律師的處境還不夠寬鬆,他們還不能自由地為人提供法律服務。

曾經有一位美國律師被法官阻止發言,他義正言辭地說:“對不起,法官大人,我不是盆景。”中國人可能會說我不是花瓶。之後他收到了支持者寄來170棵盆景,而且“我不是盆景”這個短語也成為律師積極代理的象徵。

所以,一位英國律師曾說:“一個律師,在履行職責的時候,在整個世界上只知道一個人,那個人就是他的當事人。為了挽救當事人,使用所有方式和手段,不顧對他人的危險和耗費,這些人也包括他自己,這是他首要的和唯一的職責。在執行這一職責的時候,他必須不顧警告和給別人帶來的痛苦和破壞。他必須不顧後果的前行,即使將他的國家引入混亂可能是他不幸的命運。”說這話的是英國著名的亨利·布魯漢姆,他當時在為卡洛琳王后辯護,她被控通姦罪而且貌似確有其事。布魯漢姆的辯詞是一個赤裸裸的威脅,他威脅將出示證據證明國王曾經娶過一個異教徒,按照規定國王將喪失王位。確實如他所說,為了當事人的利益,他要把英國“引入混亂”。最後卡洛琳被無罪開釋。大法官在庭後嚴厲指責布魯漢姆的行為,但也有人認為,那是人類口中說出的最有分量的話。

如上,我們知道,律師並不完美,甚至說不上是個好人,可以受到普羅大眾的歡迎。但是,捫心自問,人們痛恨律師推波助瀾之餘,亦同樣希望得到一位正義的律師維護他們的權利。

這就是我們做律師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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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碧,系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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