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罪大惡極可還有律師作無罪辯護,該怎麼正確看待律師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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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行業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的職責應該是為了社會的公義。

律師為嫌疑人當事人辯護,當事人所涉案件性質再嚴重再惡劣也需作無罪辯護,因為我國司法也已實行無罪推定這一制度,律師當然需要遵循。

無罪推定,就是為了不冤枉一個無辜者、不造成一件冤案。大家可以比較一下:

一個涉及人命的重大案件,如果冤枉了一個無辜者;必然也放走了一個真兇。在這件案子上就造成了2個錯誤。如果嚴格按照無罪推定論、不冤枉一個無辜者,也會有可能就會放走了一個真兇,但只造成了1個錯。因此,兩者相害取其輕。人命關天,人死不能復生。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真正的兇手很可能逃得了一時、但逃不了一世。

律師有行業分工,涉及各種領域,是個崇高的職業,每個人一生中就是不碰到官司,你工作投資創業等等都需要相關法律知識,都需要律師的。律師大多數都是忠守自已職業道德,也決不是在法庭上是可有可無的走過場。


MAN730


題主這個問題的邏輯起點並不準確!

首先,律師為嫌疑人辯護並不是為其脫罪,而是為了保障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嫌疑人的合法權利並不僅僅包括無罪,也包括正當的審判程序、不受刑訊虐待、罪與刑相適應等等。

其次,辯護制度是一項法定製度,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以及未成年的嫌疑人必須有辯護人。

第三,即使是一個罪行確鑿的死刑犯,對其判處死刑的依據、執行時機、回見家人等等方面也有很多需要辯護的地方。

所以,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不是在包庇犯罪分子,而是律師依據自身職責,履行當事人和法律賦予的義務。


老法狗


看了題目覺得小編很可憐也很可悲。可憐的讓人無從說起。法院判決未生效之前,任何一個被告都是無罪之人,作為被告都享有自己辯護或者有權委託律師辯護的權利。律師根據案情可以為被告人作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律師為辯護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是依據法律規定以及雙方所簽訂的委託合同,而履行相應的義務,是一種誠信的契約精神,如果小編所提問題確屬是其本意,那隻能說明小編活在這個世界上不懂人在社會上都應享受公平,無論現狀如何,不懂人在社會上要知道自己應享受的權益,不懂得什麼叫契約精神,所以小編你很可憐!同時告訴你聶樹斌,趙作海,他們一個已經死了一個還活著,他們曾經都是罪大惡極之人,類似的人還有許多,但事實證明他們是被蒙冤的好人,同時還要告訴你,律師和醫生一樣,在醫生的眼裡沒有好人壞人之分只有病人和健康人之分。在律師的眼裡,只有一點,你是人,你應該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即使你是個死刑犯,你也有尊嚴和權利,


菩提本無樹256575826


誰來確定“明明罪大惡極”?你能保證他的定罪就一定正確?


很多犯罪嫌疑人普通人看起來,明明是“有罪”的,但法院還在審、律師還要辯,不僅多此一舉,還可能放縱犯罪。


首先,普通人的視角,一般情況下是很難看到案件的全部真實情況,那些“明明罪大惡極”的主觀印象很大程度上不靠譜。不要說不少冤假錯案是經過公安、檢察、法院多個專業機構好幾審程序的,最終還是錯了,更不要說一個案外人僅憑一點點案情就得出的主觀判斷了。


其次,律師辯護可以給法官一個不同的視角。

所謂“偏聽則暗,兼聽則明”。如果法官僅聽控訴方的意見,即便他主觀上再怎麼想客觀公正,還是有可能遺落一些事實和意見。而從控訴方對立的辯護方的角度出發,他會提出一些與控訴意見相反的觀點,這種相對的觀點都擺在法官面前,有利於法官全面客觀地瞭解全部案情,瞭解不同的觀點和意見,盡最大可能地避免冤假錯案。


其三,有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其它合法權益。

即便是真的罪大惡極的犯罪,他還是會其它的一些合法權益,如何沒有律師的辯護,很可能被剝得一乾二淨。誰也不能保護自己不會受到侵犯,也不能保護完全沒有被司法機關追究的一天,當這些情況發生的時候,僅憑自己的力量是很難和司法機關抗衡的。而律師在這方面就體現出他的價值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他們的職責。


其四,不能因為少數“壞律師”否認整個行業。

不可否認,律師行業中也會存在“老鼠屎”,這和其它行業一樣。但正如我們不能用哪個行業出現幾粒“老鼠屎”就否定整個行業的作用一樣,我們也不應該因出現幾個“壞律師”就否定整個律師行業的性質。


忽視律師的作用造成的惡劣影響和後果,我們歷史上是有過鮮活的歷史教訓的,千萬不能再走老路。


彎弓射鵰er


明明罪大惡極,這樣的前提假設是多麼的幼稚無知!試問,有幾個殺人犯行兇的時候,他的頭頂有個監控,清晰的拍下了他行兇全過程?你殺人的時候會選擇大庭廣眾之下,眾目睽睽之中?十個命案起碼有五個都是若干天后發現一具高度腐爛的屍體,完了警察抓住一個人,就說他是兇手。這樣的嫌疑犯如何就“明明罪大惡極”了?佘祥林殺妻冤案,人人都罵佘罪大惡極,當年孃家人攜村民幾百口跪求法院判處佘祥林死刑,結果如何呢,十五年後,那個被他殺掉的老婆亡者歸來了。


diaojieyan律師


這是一個悖逆的矛盾。律師是職業,他們是靠辯護獲錢生存的,那麼問題來了,律師的辯護最終目的是為了錢還是為了正義?顯然,既要正義又要滋潤的生存,兩者兼得是很難,否則這世上就不會有什麼烈士了。

明明罪大惡極,律師還要削尖腦殼為其辯護,就是錢。無非是利用律師專業法律知識尋找法律的漏洞或者是法律的灰色地帶打擦邊球。這在以前叫訟棍。

律師是一把雙刃劍,他可能是正義的維護者,但又可能是正義的破壞者,他可能是法律的維護者,但又可能是法律的踐踏者。這是從古至今的社會事實!

以法治國的歷史意義,是對於血統社會而言的。以血緣為標準向以立法為標準,是巨大的社會進步。但並不是說法就是正義神聖的,否則那一個個被推翻的朝代就解釋不了。正義只存在於天地間,不在法律中。


飄零47588183


說實話,我對侓師沒啥好感。總覺得侓師就是為了錢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某些侓師為了錢根本沒有什麼正義感。前幾年,我的一個同事和兒媳婦鬧了點茅盾,一氣之下把兒媳婦攆回了孃家。說這老公公也夠可以的,愣是找侓師wei托起訴讓兩個孩子離婚。這個侓師收到錢後競幫著把兩個青年真的離了婚。你說可笑不?俗話說,寧可破座廟也不破個婚,這侓師夠缺德的吧?就是這個侓師還鼓動人家打官司,明著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實質上就是為了掙錢。難怪有個西方思想家說:侓師天天盼人打官司。


若智叟


發這問題的作者,你這話題明顯在挑爭議,不管犯什麼罪,不管什麼人,都有人權都可聘請律師,自己沒能力聘請,還有法律援助,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人身的合法權益,這是人權,如果沒有律師,保障不了人權,沒有人權,以法治國能發展嗎,你這話題明顯挑事,帶偏網絡民眾,律師不管賺多少錢,他始終是捍衛當事人的人身權益,冒著與國家公權力力爭的危險,進行人權的刑事訴訟,律師的責任,是對法律系統負責,所有犯事的人沒在起訴前,都叫嫌疑人,如果判決因為法律系統缺陷造成事實錯誤,有了律師,才能明確完善這個系統,如果沒有律師,會導致更大不公,律師也是更促進審判的公平公正,不是每個律師都沒有職業道德的,律師為嫌疑人做無罪或減輕處罰,也是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準繩為本,律師也是在正確的價值判斷上為嫌疑人提供人身人權保障,律師不是為公平公義而生的,法官才是為公平公義而生的,


丹桂之鄉美麗浦城


如果說,只是給罪大惡極者一個象徵性的辯護權利,我倒視其為這是人類文明進步使然。

然後,事實並非如此簡單,相當部分律師是在利用自己的“技巧”為犯罪者開脫罪責而奔波,從而獲取應得利益。不要不承認。

當然,不否認有正義感的律師,有自己嚴格的職業操守,把職業道德看成自己的人生信仰。在維護法律正義的同時,也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總結:律師行業“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好歹良心自知,請對號入座!

感謝提問!🙏



老聃22


個人辨護是法律賦於的權力,如果不允許辯護好人也可以冤死,誰又知道誰好誰壞,辯護爭論是為了檢驗相關證據、程序和說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讓結果更加信服,律師辯護也是檢驗公訴方和起訴方的證據鏈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說辭是否嚴謹,有漏洞就說明案件存在疑點兒,疑罪從無,如果沒漏洞那麼案件的結果也就是一定的,既使辯護也改變不了什麼?但是如不讓辯護就不存在公平性。比如過失殺人和故意殺人,正當防衛和毆打他人,對犯罪場景和動機的識別需要雙方來陳述辯護,律師只是一種職業不是判官,是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而存在的,不是為了給人定罪。但律師出賣當事人如果串謀雙方當事人是有罪的,法官陪審員如果和律師及當事人有關係或合謀,司法的公正性就會出問題,大部分的冤案是勾結串謀的結果。如果但是律師辯護一般是很難改變程序嚴謹、證據紮實、審判公正、量刑準確的案子的,而是讓被告人行使最後一點權力而已,律師的作用就是那根漂浮的稻草,有時候只是為了證實一下司法的公正,或是無奈下的辯護,而律師只是為了掙錢,這是職業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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