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這5種情況下可以申請中止行使“探望權”!

2019年這5種情況下可以申請中止行使“探望權”!

離婚時只能有一方獲得孩子的撫養權,而這樣的局面對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講,可能自己的親權就受到了限制,同時對於孩子來講,也不利於其心理、人格及情感的健康成長,使得父母離異對孩子造成的影響更大。所以婚姻法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

離婚案件中,一般法院會判決一方在每個月某一天或某幾天行使探視權,如果該方行使探視權會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10週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願被其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

從保護子女的利益出發,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利人範圍相對較寬,一旦出現因探望而導致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可以有更多適格的主體向法院尋求救濟,從而更好地實現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

2019年這5種情況下可以申請中止行使“探望權”!

婚姻法將中止探望勸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給子女的身心造成損害。根據司法實踐,其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探望權人患有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的一項實體權利,有關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並非是對權利的實質性處分,只是暫時性地加以限制,即暫時停止探望子女的權利,並非完全剝奪、消滅。待中止的事由消滅後,還應依法恢復,其恢復的前提是中止探望的事由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享有探望權的父或母提出恢復探望權的請求的,應當舉證證明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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