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案投資者首獲勝訴 方正證券、方正集團判賠2209萬元

本報記者 莊會 北京報道

近日,249位投資者向方正證券(601901.SH)發起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獲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長沙中院”)一審判決勝訴。1月22日晚,方正證券對該判決發佈了詳細的公告,涉及訴訟金額8054.44萬元,判決金額2240.71萬元(含賠償金額、案件受理費)。方正證券、方正集團合計賠償金額2209.33萬元。

從投資者首次提起訴訟開始,這一案件歷經波折,其間曾被法院駁回起訴,在歷時一年半後最終獲勝訴。長沙中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量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方正證券2015年發佈的一系列利空公告以及原告自身投資的風險因素後,酌情確定被告的虛假陳述行為對原告造成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

此次代理訴訟的律師之一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表示,此前長沙中院收案後,遲遲沒有開庭安排,情況不明,後續未再大規模(徵集投資者)提起訴訟。而且,本次長沙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同類)案件審判將進入快車道。

訴訟一波三折

因未依法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2017年5月9日,中國證監會決定向方正證券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方正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頂格處罰。同時,該決定書對方正集團、利德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西藏昭融投資有限公司等其他股東亦作出了處罰。

證監會認定,方正證券自IPO開始並延續多年未如實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違法情節嚴重。此外,方正集團還隱瞞其股東簽署的對方正集團股權結構及控制關係產生重大影響的協議,未配合方正證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在上述行政處罰作出後,部分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在長沙中院對方正證券、方正集團提起訴訟,主張前述信息披露違規事項對其造成了損失,要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有部分投資者亦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方正集團,要求方正集團承擔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責任;後方正集團提交管轄權異議並申請追加方正證券為共同被告,隨後上述兩家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將其受理的投資者起訴案件全部移送至方正證券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即長沙中院審理。

2018年1月,長沙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書》,以部分案件投資者起訴條件尚未完全具備為由,裁定駁回了該部分案件投資者起訴,其中233件案件的投資者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湖南高院”)提起上訴,要求指令長沙中院對該案繼續審理。

2018年8月29日,針對投資者上訴案件,方正證券收到42件《民事裁定書》,湖南高院認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即使受處罰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也不應當駁回起訴,而應當中止審理。據此,湖南高院作出裁定,撤銷長沙中院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指令長沙中院對案件進行審理。

30%判賠比例存分歧

2018年12月4日、5日,長沙中院公開審理了249名方正證券股票投資者提起的索賠訴訟系列案件。其中,219名投資人將方正證券、方正集團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其餘30名投資者僅向方正證券提出賠償請求。249名投資人合計訴求請求金額約為8054萬元。

此外,方正證券更新了此類訴訟涉及的投資者人數和金額,截至目前,方正證券涉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共計506件,合計涉訴金額為2.39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處罰除方正證券、方正集團外,還涉及方正證券其他股東方,而在上述該系列訴訟案件中,投資者僅對方正證券及方正集團提起訴訟,那麼方正證券是否會向責任方追償,以及如何安排具體賠償事宜,截至記者發稿,方正證券方面未正面回應。

王智斌表示,本次長沙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後,案件將進入快車道。

王智斌認為,法院雖然支持了投資者的索賠請求,但是判賠比例僅為可索賠金額的30%。儘管律師團隊並不認可法院的這一觀點,但基於司法實踐,王智斌認為二審增加索賠額的可能性比較小,投資者方面是否提起上訴取決於投資者個人意願。

此外,他表示雖已勝訴,但目前暫不清楚對方是否會提起上訴。方正證券某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關於方正證券是否還會提起上訴,不是某個單一部門能夠決定的事情,很多事情目前還有很多的不確定性。

方正證券方面在公告中表示,公司以前年度對該類訴訟事項已計提預計負債4295萬元。因本判決在上訴期內,尚未發生效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及期後利潤的影響暫無法預計。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業務經營、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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