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保健食品應標註不具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市場監管總局:保健食品應標註不具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1月29日,市場監管總局在官網發佈《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保健食品標籤管理相關規定的公告(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稿提到,保健食品標籤上應當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意見稿指出,保健食品的標籤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籤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意見稿提到,保健食品標籤上應當設置特別提醒區及特別提醒。特別提醒區應當位於最小銷售包裝包裝物(容器)主要展示版面,所佔面積不應小於其所在面的30%。特別提醒區內文字與特別提醒區背景應當有明顯色差。特別提醒應當使用黑體字印刷,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具有疾病預防、治療功能。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此外,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大於或等於100平方釐米時,字體高度應當不小於6.0毫米。當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積小於100平方釐米時,警示語字體最小高度按照上述規定等比例變化。

意見稿還指出,保健食品標籤應當設置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標註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時段等信息。投訴服務電話字體不應小於"保健功能"的字體大小。註冊或備案的同一保健食品的投訴服務電話應當唯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時段內接聽、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並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

意見稿稱,規定將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2020年1月1日前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銷售至保質期結束。2020年1月1日起生產的保健食品,凡標籤不符合本公告要求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百二十五條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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