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涉訟的進展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涉讼的进展公告

證券代碼:600614 900907 證券簡稱:鵬起科技 鵬起B股 公告編號:臨2019-043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重要內容提示:

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終結

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額:本金19,999,995.55元、逾期利息、律師費等

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本次訴訟的法院判決和《執行和解協議》尚未執行完畢,公司尚存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不確定。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鵬起科技”)曾分別於2018年11月14日、12月12日披露了《關於公司涉及訴訟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108)、《關於公司涉及訴訟進展的公告》(公告編號:臨2018-120),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江科技支行(以下簡稱“上海農商行張江支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起訴鵬起科技等。

2019年2月,公司收到上海浦東法院關於上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的《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5民初79010號)(以下簡稱《民事判決書》)。2019年3月14日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就還款事項達成一致協議並簽署《執行和解協議》,具體情況如下:

一、訴訟的基本情況

受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江科技支行

被告一: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陽鵬起”)

被告三:張朋起

被告四:宋雪雲

案件事實與理由:

2016年9月13日,被告鵬起科技與原告簽訂《上海農商銀行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約定:被告鵬起科技向原告借款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3,000萬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具體以借款憑證所載的日期為準)。

為了確保被告鵬起科技與原告上述主合同的履行,同日,被告鵬起科技與原告簽訂《上海農商銀行抵押合同》,約定以被告鵬起科技所有的坐落於上海市楊浦區國權路39號1801-1828室房產為被告鵬起科技與原告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務向原告提供抵押擔保;被告洛陽鵬起與原告簽訂《上海農商銀行保證合同》為被告鵬起科技與原告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被告張朋起、宋雪云為被告鵬起科技與原告簽訂的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債務提供連帶保證擔保。

原告按約放款,於2016年10月9日向被告鵬起科技發放貸款3,000萬元。貸款到期後,被告鵬起科技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歸還全部貸款本息。截至2018年10月14日,被告鵬起科技尚欠原告本金19,999,995.55元及逾期利息。因被告鵬起科技已構成違約,故原告訴至法院。

二、訴訟判決情況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鵬起科技簽訂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當屬有效,締約雙方理應恪守。合同簽訂後,原告已按約向被告鵬起科技發放貸款,被告鵬起科技未按約履行相應的還款義務,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海浦東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有關條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鵬起科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上海農商行張江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5.55元;

2、被告鵬起科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農商行張支行截至2018年10月14日的逾期利息98,958.31元;

3、被告鵬起科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農商行張江支行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 19,999,995.55元為基數,逾期利率按涉案《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計收);

4、被告鵬起科技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上海農商行張江支行律師費10萬元;

5、被告鵬起實業、張朋起、宋雪雲對被告鵬起科技的上述第一至第四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若被告鵬起實業、張朋起、宋雪雲履行擔保責任後,有權向被告鵬起科技追償;

6、如被告鵬起科技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四項判決義務,原告上海農商行張江支行可與被告鵬起科技協議,以位於上海市楊浦區國權路39號1801-1828室房屋作為抵押物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在債權數額範圍內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範圍的部分,歸被告鵬起科技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鵬起科技繼續清償。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2,79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兩項合計 147,794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鵬起科技、鵬起實業、張朋起、宋雪雲共同負擔。”

三、執行和解協議主要內容

申請執行人上海農商行張江支行與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洛陽鵬起、張朋起、 宋雪雲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生效法律文書為《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5民初79010號),執行案號為(2019)滬0115執5005號。 鑑於被執行人鵬起科技同意還款,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還款協議:

1、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確認截至2018年10月14日被執行人鵬起科技積欠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幣(以下均為人民幣)19,999,995.55元,逾期利息98,958.31元。

2、申請執行人向上海浦東法院申請扣劃凍結的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洛陽鵬起的銀行賬戶內金額550萬元,銀行賬戶信息如下:

(1)戶名: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賬戶: 3100*************979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五支行

(2)戶名:洛陽鵬起實業有限公司

賬戶: 248******907

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分行

其中500萬元用於歸還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所欠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50萬元用於歸還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所欠申請執行人的逾期利息(截止2019年3月13日,逾期利息為695,649.10元)。

3、申請執行人在法院完成上述金額足額扣劃後(如金額不足, 被執行人以現金補足),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浦東法院申請解封被執行人的上述銀行賬號。

4、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承諾於2019年3月31 日向申請執行人歸還借款本金14,999,995. 55元和截至2019年3月 31日產生的逾期利息、律師費10萬元以及案件受理費142,794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

5、被執行人鵬起科技完成全部還款義務後,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本案所涉全部抵押房產及本案所涉全部銀行賬戶的查封,並於收到全部款項後五個工作日內向上海浦東法院提出解封申請,並同意辦理上述房產註銷抵押權登記的手續。

6、被執行人洛陽鵬起、張朋起、宋雪雲對被執行人鵬起科技上述的付款義務向申請執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7、如被執行人鵬起科技對上述付款義務未按期如數履行,申請執行人有權對全部剩餘借款本息(以未還本金為基數,逾期利率按涉案《借款合同》約定的方式計收)及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律師費一併立即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四、和解協議執行情況

2019年3月20日,申請執行人已從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洛陽鵬起的銀行賬戶內劃出550萬元。按協議約定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應於2019年3月31 日向申請執行人支付的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律師費、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等暫未支付。目前,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正在協商進一步的解決方案。對於被執行人鵬起科技未按期如數履行的付款義務,申請執行人尚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五、本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等的影響

本次訴訟的法院判決和《執行和解協議》尚未執行完畢,公司尚存在法院強制執行的風險,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尚不確定,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鵬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13日

報備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18)滬0115民初79010號

2、《執行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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