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跨國“野鴛鴦”:情變之訟

來源 章偉聰 法律家園 今天

她,來自中國內地某省的一個地級市。他,來自與中國隔海相望的日本。兩人相識那一年,她31歲,他39歲。兩人相識的場所似乎有些曖昧——上海一個日式KTV酒吧——而這,也成為他日後否認彼此間存有真愛的重要依據。

2014年7月,兩人相識四年半之後,她將他告到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女兒小慧的撫養費170餘萬元。而他,斷然否認與小慧有親子關係。於是,一對跨國“野鴛鴦”的情變之訟拉開了序幕。主審該案的,是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法官顧薛磊。

一對跨國“野鴛鴦”:情變之訟


1

庭前交鋒:管轄異議VS限制出境

2014年8月6日,距原告林慧蘭訴被告小澤次郎撫養糾紛案立案不到一個月,小澤次郎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理由是:小澤次郎系日本國籍,在中國境內沒有已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地方,依據中國法律,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天,顧薛磊向原、被告雙方代理人作了調查。被告律師稱,小澤次郎在長寧區某小區28號24樓的房屋內居住不到半年,之前在中國多個地方居住過,沒有確切地址。原告律師則表示,小澤次郎在該小區裡住了有三四年之久,中間可能換過房屋,但沒有離開過這個小區。

一對跨國“野鴛鴦”:情變之訟


顧薛磊仔細查閱了小澤次郎的身份證明材料。果然,兩份時間上連續的“境外人員臨時住宿登記單”顯示,2013年5月中旬,小澤次郎入住長寧區某小區27號12樓的房屋,而2014年2月下旬再次入境後,小澤次郎入住了同一小區28號24樓的房屋並居住至今。

事實非常清楚,顧薛磊及時製作了駁回被告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書:被告小澤次郎雖然在近一年多的時間內變更了一次租住房,但仍居住於上海市長寧區某小區內,居住方式較為穩定,連續居住滿一年,可以認定被告經常居住於上海市長寧區,故長寧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如果說,提出管轄權異議是被告方頗具進攻性的一個策略,那麼,申請限制被告出境則是原告方基於防守的一個“狠招”。

一對跨國“野鴛鴦”:情變之訟


立案後不到一週,林慧蘭就提出限制小澤次郎出境的申請。理由是,小澤次郎是境外人士,一旦離境將對本案的審理造成極大的障礙。但在8月7日就被告管轄權異議向雙方調查時,顧薛磊否決了原告的申請。

8月25日,駁回管轄權異議的民事裁定生效後,原告方再次要求對小澤次郎限制出境。原告代理人稱,小澤次郎的妻子和孩子已經回日本,小澤次郎也將回日本並不再回中國,由於小澤次郎在中國沒有任何資產,一旦離境,有可能造成本案最終判決無法執行。

情況緊急,顧薛磊根據案情迅即對原告申請作了研判,在要求原告提供資金擔保,並明確告知原告如因錯誤限制被告出境造成被告損失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之後,顧薛磊於當天作出了限制小澤次郎出境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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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之後,出境受阻的小澤次郎攜代理律師一同來到長寧法院。這是小澤次郎因本次訴訟第一次、也是唯一一次現身法院。小澤次郎表示,自己在中國工作、生活了20多年,在上海也有5年了,對上海很有感情,不會做出不利的事情,希望法院能解除對他的限制出境措施,他願意配合做親子鑑定,願意提供人民幣5萬元作擔保。

5萬元保證金按“代管款”方式收下,但顧薛磊沒有立即作出決定。他要認真考慮小澤次郎的請求,審慎評估案件可能的走向。

第二天,顧薛磊約見被告律師,要求小澤次郎追加擔保金。然而,代理人表示,小澤次郎在中國境內沒有固定資產,也沒有更多錢款增加保證金,因此暫時不申請撤銷限制出境措施,要求退還保證金。法院准許了小澤次郎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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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庭上激辯:真心相愛VS花錢買歡

林慧蘭明白,雖然通過DNA檢測證明女兒小慧與被告具有親子關係並不難,但倘若被告不配合,就只能通過證明雙方關係十分親密,得出被告極有可能是小慧生父的蓋然性判斷,才有可能勝訴。因此,在隨後進行的三次庭審中,林慧蘭始終堅持與被告是同居關係且“真心相愛”,被告則一口咬定雙方只是“消費與服務”關係。

親自出庭的林慧蘭告訴法官,2010年1月,她與被告初次見面確實在她工作的KTV酒吧。之後不久,因互生好感發生了性關係並開始戀愛,當年7月開始同居。因為被告多次答應要和她結婚,2011年1月,她與丈夫離了婚。2012年2月和10月,兩人兩次同赴日本旅遊。2013年1月底,發覺懷孕後馬上告訴了被告,被告同意原告把孩子生下來。之後長達一年的時間裡,被告先後十數次匯款給她,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元,總額達12萬元以上。但2014年2月,被告突然從她的生活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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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原告的上述說法,被告全盤予以否認。被告律師表示,原告是KTV小姐,被告是作為客人與原告相識的,雙方之間是消費和服務關係,從未同居過。原、被告相識時雙方各自都有家庭,被告不可能答應和她結婚。所謂同赴日本旅遊,其實只是在原告到日本旅遊時,被告盡地主之誼而已。至於給原告匯款,是因為原告借懷孕、生孩子百般生事,被告迫不得已而為之。

於是,林慧蘭向法庭提供一組證據證明自己的說法。

四張小澤次郎寫的字條,內容為:“我一輩子愛慧蘭,永遠沒有變化我對你的愛”;“慧蘭:我雖然不結婚你,我心理跟你結婚了”;“我想你啊”;“慧蘭:辛苦了,回來後好好睡覺,好好休息呀!明天見!想你。”林慧蘭解釋,這些字條是雙方同居期間,小澤次郎為表達對她的愛意,寫在便籤紙上貼在冰箱上的。被告律師則說是小澤次郎在KTV娛樂時隨意寫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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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照片,顯示原、被告在日本以及中國旅遊時雙方關係親密;另有一張照片是小澤次郎懷抱尚在襁褓中的小慧。對此,被告律師表示,親密照片只是被告逢場作戲,懷抱女嬰的照片是原告將女兒帶到KTV玩,被告正好在KTV消費時拍攝的。

以手機短信形式顯示的《律師函》,內容為“你們之間建立的關係是不正當的男女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為了澄清事實,……有必要由你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DNA鑑定……”的表述。林慧蘭認為,這也能證明她與小澤次郎是同居關係。被告律師表示,這是被告之前聘請的律師工作有誤,現已解除委託關係。


被告方也向法庭提供了多份證據。

一張林慧蘭身著齊胸高的露肩裝相片,以此證明原告是KTV小姐,被告與其只是消費和服務關係。林慧蘭表示,自己是KTV服務員,是合法工作,並不從事性交易。

被告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4日出入境記錄,證明這段時間內被告在國外,原告在國內,與原告懷孕時間不相符合。林慧蘭表示,相關醫院的就診及分娩記錄可以證明,自己懷孕的時間在2013年1月中旬左右。

一組日本酒店明細單及收據,證明2012年10月被告回日本是正常出差,並未與原告同住酒店。林慧蘭解釋,被告此次赴日是以出差名義,為了應付公司的報銷,被告另開了一間單人房,但她提供的酒店訂單可以證明,實際上兩人同住一間雙人房。


3

庭外鬥法:步步緊逼VS屢屢闖關

法庭上針鋒相對的雙方,法庭外也在暗暗較勁。

上文提到的被告前任律師的律師函顯示,在小澤次郎2014年2月起拒絕與林慧蘭有任何聯繫後,林慧蘭將兩人的關係作了公開化處理。律師函記載:“……就你於今年4月給……致函之事,……要求你立即停止一切給包括其本人及其家庭人員,以及工作單位和關聯公司的上司、同事在內的相關人員寫信、打電話、發郵件短信、寄送物品或者是登門拜訪等妨礙其正常工作秩序與生活秩序,或者損害其個人名譽或者侵犯他人隱私的行為。”

起訴之後,林慧蘭又將法院寄給她的出庭通知書張貼到被告所在公司的玻璃門上。之後,又寫了“催告狀”到被告工作單位張貼。被告代理人認為,這是原告方以尚未證實的不實事實詆譭被告個人名譽,從而達到索取高額錢財的目的。


對此,在2014年8月7日的調查中,顧薛磊嚴肅告知原告,雙方糾紛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訴訟期間,原告不應有過激行為。

與原告法庭外咄咄逼人的做法相比,被告似乎深諳“三十六計走為上”的道理。在法院依法對小澤次郎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後,出境管理部門的記錄顯示,2014年9月,小澤次郎試圖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被阻;同年11月,小澤次郎又試圖從內蒙古呼倫貝爾國際機場出境被阻;今年3月一審判決後,小澤次郎再次試圖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出境,依然被阻。


在對親子鑑定的態度上,被告也是多次出爾反爾。2014年5月,小澤次郎通過前任律師在律師函中表示,雙方糾紛應通過訴訟並做親子鑑定解決。同年9月被限制出境後,小澤次郎親筆寫下“承諾書”,保證配合法院做親子鑑定。當鑑定機構通知他做鑑定時,小澤次郎又兩次藉口當天沒空拒不到場。最後,小澤次郎以法院錯誤限制其出境為由,明確表示放棄親子鑑定。

收集被告收入狀況的證明,是雙方庭外較量的另一個重點。今年1月15日第二次庭審前,根據原告申請,法院調取了小澤次郎2011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記錄,顯示在2014年7月之前,小澤次郎每月應納稅額一直維持較高水平且相當穩定,但從2014年8月開始,小澤次郎每月的應納稅額驟降為原來的10%到15%。對此驟然變化,被告律師先是在法庭上以小澤次郎是“合法納稅的日本人”回應,後又遞交書面材料表示,由於原告多處散佈不實言論,造成被告公司對其降薪。被告另提供“勞動合同解約書”和已被註銷的“外國人就業證”,證明因法院對被告不合理、不正確的限制出境,導致被告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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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院判決:同居存疑&親子可信

今年2月3日,法庭第三次開庭審理本案。法庭辯論階段,原告律師強調,眾多證據表明,原、被告是戀愛關係並且有同居事實,被告拒絕做親子鑑定,應當認定親子關係成立,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律師則認為,原告方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與小慧有親子關係。由於原告工作特殊,不能排除孩子是別人的,請求法庭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在聽取雙方最後陳述並經合議庭評議後,法庭當庭作出判決:原、被告所生之女小慧隨原告林慧蘭共同生活;被告小澤次郎一次性支付小慧撫養費59.6萬元(已扣除之前支付的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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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在被告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法庭根據在案證據推定親子關係成立。對此,主審法官顧薛磊作了詳細解釋。顧薛磊說,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法庭認為雙方同居關係尚難認定。但是,在證明小慧與被告有親子關係上,原告已盡到了法定的舉證責任,並基本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

顧薛磊認為,首先,四張字條反映雙方關係親密,相關內容與被告解釋的“在KTV娛樂時隨意寫下的”不相符合。其中“我一輩子愛慧蘭,永遠沒有變化我對你的愛”的字條寫於2013年1月5日,表明這一時期兩人關係保持密切,不能排除原告在此期間受孕。其次,被告否認雙方同赴日本旅遊,但出入境記錄顯示,雙方出入海關前後僅僅相差幾秒鐘,結合同坐一個航班以及被告為原告預訂機票的事實,可以證明雙方曾共同出境旅遊且關係密切。再次,被告2013年3月至2014年1月連續通過銀行匯款給原告,結合原告懷孕、生產的時間判斷,原告關於這些匯款是被告給她的生活費、孕檢費的說法更為合理。最後,被告反覆強調原告是KTV“小姐”,但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原告與其他異性保持同居或者性關係。

一對跨國“野鴛鴦”:情變之訟


顧薛磊表示,綜合以上幾點,結合被告在親子鑑定上出爾反爾的態度,可以證明原、被告從2010年起關係密切,長期保持性關係,2013年1月份被告還曾向原告表達愛意。原告懷孕後,被告每月支付3000元至3萬元不等的錢款,直至2014年1月。法庭認為,原告已經窮盡了自己的舉證能力,達到了相應的證明標準。在被告舉證不能且無合理理由拒絕做親子鑑定的情況下,根據證據規則,可以推定被告與小慧之間存在親子關係。

關於撫養費標準,顧薛磊解釋說,撫養費的標準應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本案中,根據被告近四年的收入情況,同時,被告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免除其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再結合小慧的實際需要和考慮被告尚有家人需要撫養,法庭酌定被告每月給付小慧撫養費以3000元為宜,並應一次性給付。

一審判決後,被告小澤次郎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後,小澤次郎付清了全部撫養費。法院隨即解除了對小澤次郎的限制出境措施。

(雙方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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