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5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頒佈實施以來的第四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安全,人人有責!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你知道什麼是國家安全麼?如何為國家安全獻上一份力?
2019年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普法宣傳活動主題
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著力防範化解重大風險,喜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70週年。
總體國家安全觀
2014年由習近平總書記首次提出。主要內涵是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 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託;既重視外部安全,又重視內部安全國土安全,又重視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又重視非傳統安全發展問題,又重視安全問題自身安全,又重視共同安全,動員全黨全社會共同努力,匯聚起維護國家安全的強大力量,夯實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防範化解各類安全風險,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幸福感。
國家安全知識問答
1.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是如何規定的?
答:2015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國家安全法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國家要加強國家安全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通過多種形式開展國家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將國家安全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公務員教育培訓體系,增強全民國家安全意識。
2.什麼是國家安全?
答:國家安全是指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對處於沒有危險和不受內外威脅的狀態,以及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
3.國家安全任務包括哪些方面?
答:為了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國家安全法從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11個領域對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
4.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什麼?
答:維護國家安全的核心是維護國家核心利益和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包括國家政權、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人民福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國家其他重大利益的安全。
5.什麼是12339?
答:2015年11月,全國國家安全機關向社會發出通告,12339,是國家安全機關受理公民和組織舉報電話。這條熱線是由國家安全部設立的,以方便公民和組織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間諜行為或線索。
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及相關罪名
一、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國家安全法》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有以下五個方面:
①陰謀顛覆政府、分裂國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②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
③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
④策動、勾引、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
⑤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其他破壞活動的。
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罪名有哪些?
1.背叛國家罪:指勾結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
2.分裂國家罪:指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與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3.煽動分裂國家罪:指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惑、挑動群眾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
4.武裝叛亂、暴亂罪:指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武裝暴亂或者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武裝暴亂的行為。
5.顛覆國家政權罪:指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6.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7.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指境內外機構、組織或個人資助實施背叛國家罪(第一百零二條)、分裂國家罪和煽動分裂國家罪(第一百零三條)、武裝叛亂、暴亂罪(第一百零四條)、顛覆國家政權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第一百零五條)的行為。
8.投敵叛變罪:指中國公民投奔敵方或者敵對營壘,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於其他原因被敵方控制以後投降敵人,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9.叛逃罪: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為。
10.間諜罪:指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為。
11.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12.資敵罪: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危害國家安全罪相關法條內容是什麼?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第一百零六條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各該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境內外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之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條 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一百零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一十條 有下列間諜行為之一,危害國家安全的:
(一)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
(二)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
第一百一十一條 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一百一十二條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章上述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外,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
如何維護國家安全?
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准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蒐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5、拾獲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6、發現有人買賣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7、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並應當立即報告。
8、發現洩露或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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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李俊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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