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稅前5100,一年所有獎金40000,應該選什麼年度獎勵計稅方式?

不屈絕緣體


根據2018年12月27日,財政部,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而是人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得到數據來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按2019年新個稅,假設題主2019年1月領獎金,找適用稅率:

40000/12=3333.33適用稅率10%速扣數210

應納個稅=40000X10%-210=3790

而工資5100,因有專項扣除假設每月有4000元,工資不用交個稅。2019年全年應交個稅3790元。

如此看來這個獎金好像設計得有點不划算,稅率高了一檔。如果將40000的獎金分拆為36000元獎金和4000元工資,這樣可亨受3%的稅率,全年應交個稅36000X3%=1080元。比上面少了2710元。

最好辦法,由於工資低未享受完專項扣抵,可以將獎金併入綜合所得,那麼全年應納稅所得額=5100x12+40000-5000x12-4000x12=-6800不交納個稅。

因此,當抵扣額高於工資薪金所得,而年終獎又較低時,將全年一次性獎金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可少交個稅。





水木陽歌


工資稅前5100,一年所有獎金40000。應該選什麼年度計稅方式?

剛開始我也看錯了,以為40000是年終獎,再仔細一看,題主說的是全年所有獎金40000萬,那麼也就是說年終獎的特殊算法不適合40000這個數字了,因為這個40000不是一次性發放的。

至於這個40000到底是個怎麼樣的發放法?我們這裡不得而知,其實也無需知道。就題主所述而言,絕對是把獎金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比較合適,下面用數字來說明可能更直觀一點(假設題主每月的五險一金為1000元):

1.無專項附加扣除

5100*12+40000-5000*12-1000*12=26800,這個收入對應的是3%那一檔,26800*3%=804元。就是最低的那一檔了,且應納稅所得額遠遠小於全年獎金的數字,看到有幾個在討論40000塊交稅3790的朋友。應該是誤解了40000是年終獎了。

2.有專項附加扣除

由第一點,大家可以看出來,有了專項附加扣除以後,交的個稅就更少了,甚至於如果你的專項附加扣除每月>3000元,那麼你的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喂負的了,也就是說不用交稅,以前月份如果交了,次年的3-6月份彙算清繳的時候申請退稅。具體數字我就不列舉了,大家知道意思即可。

3.有人如果非要用年終獎特殊算法,可以,有條件

什麼條件呢?除非你的年終獎<29200元,那麼兩種算法得出的應繳稅款是一致的,這還是沒有專項附加扣除的情況,如果有專項附加扣除,那麼年終獎的數字還要下降很多,兩者才會一致,也就是拿40000去填補因為五險一金以及專項附加扣除結餘下來的空缺,其實怎麼算都是按全年綜合所得計稅划算,無論你年終獎發放了多少。

總之,只要你的工資加獎金去掉五險一金及專項附加扣除以後,適用的是3%的稅率,毫不猶豫的選擇全年綜合所得算法吧,相信我,沒錯的!



吾悅星光


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基本不用繳納個稅了



君146062159


財稅(2018)164號文明確在2019年取得上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的40000/12=3333.33適用稅率10%,速扣210,應繳個稅40000*10%-210=3790;也可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即在1月份取得的併入一月份工資所得預繳,假如不考慮其他扣除僅基本扣除費用年6萬元,在1月預繳(5100+40000-5000)*10%-速扣2520=1590,全年應納(5100*12+40000-5000*12)*10%-2520=1600,如再有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專項扣除和專項附加扣除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6000元則稅率為3%。此情況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好。


聽說67695657


如果單位扣繳義務人不願意拆分籌劃幫你申報,個人有什麼辦法節稅?現在的方法,個人無主動權!


晴天小鼠1


季度獎與年終獎結合最好


浩然74840


應該按年計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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