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的發展
越來越被人們所熟知、使用
這些媒體的產生
為人們創造了更為寬泛的言論空間和渠道
但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在網絡空間的言行
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3月28日,襄汾縣公安局網警大隊接群眾陳某某報案稱,其前男友張某某通過快手、微信等社交媒體,多次發送其私人信息,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接警後,網警大隊迅速組織民警展開調查,並依法將張某某傳喚到案。
經查,2019年3月以來,張某某(男,襄汾縣南辛店鄉人)對已中斷戀愛關係的前女友陳某某無理糾纏,通過快手、微信等社交媒體,多次發送陳某某個人信息、照片、電話號碼、侮辱類語言等信息,嚴重影響到陳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
目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因涉嫌多次發送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已被襄汾縣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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