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可以隨便花公司的錢嗎?

良辰美景兒奈何天


這裡先講有一個影響力比較大的案例,就是真功夫董事長蔡達標案。

蔡達標是真功夫創始人之一,曾任真功夫董事長兼總裁。2011年4月22日,蔡達標因涉嫌經濟犯罪在廈門被捕。2012年8月31日,天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蔡達標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抽逃註冊資本罪一案。

2013年12月12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一審認定蔡達標職務侵佔和挪用資金兩項罪名成立,其中職務侵佔1515萬,挪用資金1800萬,判處有期徒刑14年,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

蔡達標就是真功夫的老闆,從他的案例其實已經很清楚的表明,老闆其實是不可以隨便花公司的錢。具體原因是根據《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公司和老闆之間是完全獨立的兩個個體,就好比兩個不同的人一樣,一個人如果要從另一個人那裡拿錢,肯定是要有足夠、合理合法的理由才可以,老闆如果想要用公司的錢必須經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會計處理和繳納正常的稅費後才能分配公司的利潤,否則這裡面的隱患是非常大的。

在現實中,確實有的老闆會將自己的私人消費和公司的錢混在一起,但由於後面有專業的財務人員在處理,所以最終在賬上體現的結果還是公司和老闆的錢是分開的,畢竟老闆作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可操作的空間還是比較大,但隨著我國財務管理越來越規範,對此類現象的管控也會越來越嚴,所以儘早規範公司和老闆之間的財務關聯,不論是對公司還老闆,都可以避免可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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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定義是什麼樣的公司,正規中大規模公司都是有財務的,資金轉賬都有明細,老闆調動資金也需要走流程,而一些私營小公司,老闆說的算


Aloneway1989


肯定是不可以的,公司運作需要資金,除非不想要公司了!


風吹草動異彩


法律層面講,不可以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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