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须带“证”上岗

污水处理厂须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加快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强化来水、排水信息审核及证后监管,严厉打击建成区污水处理厂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不按证开展自行监测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还着重提到,在过去一年,包括东莞市在内6个非重点城市,完成了部分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各级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以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基础,组织开展污水处理厂清单梳理,4月底前形成本地区2019年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污水处理厂清单,10月底前全部完成该项任务。

生态环境部表示,各地要建立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核发台账,并按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实行挂账销号。针对排污许可证核发进度和证后管理开展等情况,生态环境部将加大督办力度。对于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将结果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的重要依据。

污水处理厂须带“证”上岗
污水处理厂须带“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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