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

劳务派遣的“三性”岗位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只能在特定的岗位上使用,而不能成为企业用工的常态,否则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点在新《劳动合同法》第66条中给予了明确,即“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前劳务派遣被扩大和盖用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岗位适用范围上缺乏明确的界定,导致现实中难以操作。

《修改决定》和《暂行规定》不仅明确了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使用,同时对“三性”岗位的性质也给予了说明。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需要明确的是,相关岗位只要具备上述“三性”中的“一性”,就可以使用劳务派遣,无需同时具备“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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