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億農民都在關心:宅基地共建共享真的可行嗎?

在農村,有宅基地才能蓋房子,才能擁有一個屬於自己的家。眼下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進城務工,農村住宅也隨之出現了閒置的情況。但這樣一份資產,在很多城裡人的眼裡,卻是詩和遠方、田野之趣的一個嚮往之地。

2015年初,全國人大授權33個縣(市、區)進行土地制度改革試點,換句話說,就是讓農村的宅基地可以有條件地進行買賣。如今進行得如何?

案例剖析:四川瀘縣改革先行,宅基地共建共享成新出路

四川瀘縣作為全國33個土地改革試點縣之一,從2015年宅基地改革試點之初,就開始鼓勵各村分散居住的村民,有償騰退廢舊宅基地。村裡集中建設安置社區,村民可以自由購買,如果不想購買,也可以在村集體統一規劃的區域內自行建房。但是對於村裡一些經濟困難的貧困戶來說,無論是購買還是自建都是非常困難的。

九億農民都在關心:宅基地共建共享真的可行嗎?

村裡人有宅基地指標,但是沒錢蓋新房,城裡人來發展產業卻沒有棲身之所。於是,譚壩村決定使用村裡沒有能力建房的村民的宅基地指標,引進社會資本出資建房,雙方共同使用。共建以後村民獲得永久宅基地的使用權,出資的共建方獲得七十年的集體土地使用權。村委會幫助出資方辦理產權證,並且這個產權證和城市房子的產權證類似,可以在瀘縣內出租、出讓以及在銀行作抵押。

為了避免小產權房的出現和大量城裡人湧入農村建房。瀘縣當地專門規定,共建共享的前提條件是必須要使用當地農戶的宅基地指標,出資方建房,雙方共同使用才可以。

下一步,宅基地共建共享還需穩慎探索

從地方試點情況來看,作為宅基地用益物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宅基地共建共享,既可兼顧農戶居者有其屋的願望和建房出資方(包括社會自然人、社會團體或企事業單位)的用地需求,又能凸顯宅基地的市場價值和財產性功能,增加農戶和村集體的財產性收益,激發農村發展內生動力,緩解城鄉財富分配不平等程度。

九億農民都在關心:宅基地共建共享真的可行嗎?

宅基地共建共享模式的創新做法,需要嚴格遵循雙方自願、規劃管控、平等協商、行政許可、糾紛仲裁等基本原則,圍繞以下六方面穩慎探索:

(1)准入條件

重點核查宅基地提供方與建房出資方的資質是否滿足要求,所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規劃用途管制,以及附帶協議、方案等是否通過集體經濟組織監證、村委會同意、鎮級(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等。

(2)開發方式

以農戶為主體,可選擇採用居住、商住或經營等方式,但須保證農戶住有所居,人均住房面積可因地制宜確定一定標準(如30平方米/人)。同時,嚴禁城市資本下鄉利用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3)收益分配

注重平衡集體、農戶和出資方之間的利益。共建共享雙方須承擔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的開發成本,收取標準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一事一議”確定。出資方所分攤的土地面積若調整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繳納調轉金;若用於經營性項目開發或中途改變房產的使用用途,須向縣政府繳納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九億農民都在關心:宅基地共建共享真的可行嗎?

(4)產權分割

房屋建成後採取分割登記制度,農戶使用的土地部分仍辦理為宅基地使用權,出資方使用的土地部分按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同能,執行標準是居住類70年、商住類(經營類)40年。

(5)使用期間的流轉

在土地使用期限內,出資方的產權經審批可按批准的用途和使用時限進行租賃、轉讓和抵押。

(6)到期處置

使用期滿後,出資方將宅基地使用權歸還農戶,房產按雙方協議評估作價處理或協商繼續有償使用,共建共享的農戶和村集體有優先購買權。到期房產未處理前,佔用土地由出資方按土地市場價支付土地佔用費。

結束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未來,宅基地共建共享應以改善農村弱勢群體的居住條件和發展能力為主線,重點協助解決貧困戶、低保戶、五保戶、殘疾人、孤寡老人、優撫對象等特殊人群的住房困難問題。

對條件成熟的試點地區,鼓勵先行先試、大膽探索,積累宅基地共建共享經驗,樹立先進典型,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對條件尚不成熟的試點地區,堅持“摸著石頭過河”與頂層設計相結合,確保改革積極穩妥有序推進。(來源:中國農業新聞網-農民日報、央視財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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