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非法佔中9醜”全部罪成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週二(9日)就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佔中九醜”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等6項罪名作出宣判。法庭裁定9名被告罪名成立,其中違法“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的“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名成立。戴、陳、朱共同被控於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2日期間,串謀在中環或附近公眾地方造成非法阻礙。控方指戴、陳、朱等三人早於2013年已有所行動,不但公開宣告違法的佔中行動,更精心選址市中心區,圖以造成阻礙以迫使政府回應其普選訴求;三人又屢次公開介紹及呼召群眾參與違法行動,直至後來佔領行動開始,三子亦與其他被告繼續煽惑示威者堵塞道路,致令公眾造成損害。

此外,邵家臻、戴耀廷、陳健民、 陳淑莊、張秀賢及鍾耀華,“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名成立;陳淑莊、邵家臻、張秀賢、鍾耀華等人“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名成立;黃浩銘“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李永達“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成。


香港“非法佔中9醜”全部罪成

戴耀廷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佔中”禍害罄竹難書,帶來的破壞不僅僅是法治層面,還有經濟發展、家庭倫理、民生等方面,更嚴重的是毒害香港青年。“佔中九醜”違法達罪,是咎由自取。


香港“非法佔中9醜”全部罪成

吳秋北

香港民間團體“香港島各界聯合會”、“保衛香港運動”今早於法院外請願,要求法院依法嚴懲“佔中”策動人,以維護香港法治精神。


香港“非法佔中9醜”全部罪成


其中兩名被告、香港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和邵家臻恐因入獄隨時失去議席。根據基本法和《立法會條例》,立法會議員一旦入獄,在兩種情況下有機會喪失議員資格,其一是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6節,若議員因干犯刑事罪行而被判處監禁1個月以上,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其職務、立法會主席宣告其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另外,79條第2節則列明,未得到立法會主席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者,立法會主席可宣告其喪失議員的資格。立法會《議事規則》亦提到,若議員被判監1個月以上,即使緩刑,都可提出解除議員職務的動議。

目前反對派議員在立法會有25人,佔議會超過三分一議席,手握關鍵否決權。建制派若然動議罷免陳淑莊及邵家臻,預料很難達到三分之二多數票。倘若建制派要求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以“無合理解釋”為由宣告二人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或可成為褫奪兩被告議席的最為穩妥有效的手段。當然,此一選擇亦面臨著法律爭議,那就是何謂法律上的“無合理解釋”?反對派或有可能以此提出法律訴訟。退一步來講,即使反對派死纏爛打成功保住陳、邵的現有議席,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條,任何人犯下任何罪行判處監禁3個月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定罪起計5年內不能參選,故陳邵二人若被判監且同時2020年前未能完成其上訴申請,即無資格競逐連任。(綜合香港《大公報》《文匯報》《經濟日報》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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