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行人有過錯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行人有過錯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中行人有過錯的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安徽六安中院判決周某、程某訴瞿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為撿拾國道上他人的遺失物,行人冒險橫穿機動車道,在折返途中與超速行駛而緊急剎車的二輪摩托車碰撞,致摩托車駕駛人死亡,摩托車駕駛人在事發時有緊急避險行為,行人作為險情引起人,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案情】

2015年10月21日17時35分,瞿某駕駛無號牌柴油三輪車在霍邱縣沿105國道由南向北行駛至998KM+100M處,佔道停車,橫過公路折返時,與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程某某、瞿某受傷,程某某因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車輛受損,造成亡人交通事故。該起事故責任經霍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程某某、瞿某分別負事故同等責任。瞿某是柴油三輪車所有人,程某某是無號牌二輪摩托車所有人,兩人均未將各自所有的機動車投保交強險等相關保險。程某某生前與周某系夫妻關係,兩人生育兒子程某(未成年人),周某是精神病人,經鑑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在周某、程某提起賠償訴訟後,瞿某提起反訴。

【裁判】

安徽省霍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能否採信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道路上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行人橫過機動車道,應當從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應當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不得在車輛臨近時突然加速橫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本案中瞿某將自己所有的無號牌柴油三輪車佔道停放在105國道上,橫過公路到路西邊撿拾他人遺失物,折返時沒有觀察來往車輛的情況,與程某某駕駛的無號牌二輪摩托車相撞,致自己和程某某受傷,程某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瞿某的上述違法行為是導致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程某某生前未取得機動車臨時牌證,未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對自己的死亡亦應承擔相應責任。據此,霍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合法有效,予以採信。瞿某、程某某互為侵權人,應按事故責任比例劃分,確定雙方各負50%賠償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瞿某賠償周某、程某損失合計200264.75元;周某、程某賠償瞿某損失9536.5元,相互比除後,瞿某尚應賠償周某、程某損失190632.25元。宣判後,瞿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是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既包括本訴致程某某死亡的生命權糾紛,又包括反訴致瞿某受傷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兩訴同為一起事故,雙方互為侵權人,可在一案中處理。雙方侵權責任比例劃分,可以參照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所確定的同等責任,但考慮到事發時瞿某為行人,而程某某駕駛的是機動車,故在責任比例劃分時應酌情減少瞿某的責任,確定瞿某和程某某分別承擔30%和70%的責任。據此,判決瞿某賠償周某、程某各項損失合計101879.2元。

【評析】

1.“行人不賠機動車”的觀點能否適用於本案

根據司法的價值取向,生命權高於健康權,人身權高於財產權。如機動車一方僅僅以財產損失主張行人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本案並非是財產損失賠償。本案的特殊表現為:其一,機動車一方駕駛人在事故中死亡,而行人僅受到一定的損害,目前尚未構成傷殘等級;其二,本案的機動車是二輪摩托車,“行人不賠機動車”的觀點,主要是考慮大型(四輪以上)機動車對行人的安全有極大的風險,在事故中行人基本上無對抗性;其三,本案中的行人並非單純意義上的行人,其在事發前有違章停車的行為,其佔道停車是否影響到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得而知,然後其橫穿機動車道撿拾物品後折返,該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顯過錯。故本案的行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行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

本案的起因是機動車交通事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應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但該條規定僅針對交通事故中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對行人和非機動車的責任未作規定,故本案無法適用上述法律規定。但本案機動車駕駛人在事發時為了儘量避讓行人,緊急剎車,導致自己摔倒致死,如其直接撞擊行人,對行人的傷害應當是非常大的,而行人受到的卻是較輕的傷害,故可以推斷事發時機動車駕駛人有緊急避險的情形。據此,本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3.本案處理的社會效果

原審法院未清晰梳理本訴與反訴的定性及其法律適用,籠統的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進行處理,導致上訴人瞿某對法律的不當理解,以致認為“行人賠機動車無法律依據”。同時,一律的按照“行人不賠機動車”的理念判處案件,勢必會慫恿行人無視交通規則,不僅不能很好地保護行人的人身安全,也與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悖。本案的裁判希望能夠助推立法的進一步完善,將行人和非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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