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關係起糾紛 法院傾情調解促和諧

近日,定遠法院依法調解了一起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件,在最大限度化解矛盾的同時,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維護了社會最小單元的和諧穩定。

變更撫養關係起糾紛 法院傾情調解促和諧

原告施某與被告陶某因感情不和,於2011年3月18日至定遠縣民政局協議離婚,並約定婚生女陶某某由其父陶某撫養,撫養費由陶某獨自承擔。後陶某以無經濟能力為由,拒絕履行撫養義務,陶某某一直隨施某生活至今。原告施某認為被告陶某的行為侵害了陶某某的合法權益,遂要求將陶某某變更由其撫養,陶某某支付相應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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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承辦法官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組織原、被告雙方及小孩到法院進行調解。調解過程中,被告陶某語氣強烈、態度堅決,始終不願變更撫養關係。為了瞭解孩子的真實想法,承辦法官徵詢了陶某某的意見,陶某某表示願意同母親一起生活。隨後,承辦法官從有利於陶某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從孩子生活習慣、學習環境、心理狀態、親人陪伴等多方面對吳某進行勸說,最終陶某同意將女兒交由施某撫養。至此,一起子女撫養關係糾紛得以圓滿化解,即有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又維護了兩個家庭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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