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貴溪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王某甲等11人涉嫌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黃某勇、王某戊、彭某發、王某己和楊某燁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手段,在某小區內多次強迫交易,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汪某豪、桂某輝、劉某華和王某、楊某燁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
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王某甲參與尋釁滋事三起,參與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參與強迫交易、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乙參與尋釁滋事一起,參與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參與強迫交易、情節嚴重,應以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汪某豪參與尋釁滋事三起,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桂某輝參與尋釁滋事一起,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華參與尋釁滋事二起,應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丙、彭某發、黃某勇、王某戊、王某丁、王某己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均應以強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持續了4個多小時,合議庭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詳細的調查。
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定罪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各自的意見。
由於案情較為複雜,涉案被告人較多,法庭宣佈擇期宣判。
據悉,該案11名被告人中,王某甲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乙、汪某豪、王某丁分別曾因犯故意傷害罪、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至六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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