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暴雨導致的貨損,各方是否應對暴雨採取減損措施?

前人的經驗,今人的思考。

對於暴雨導致的貨損,各方是否應對暴雨採取減損措施?

目錄:

一、 裁判摘要

二、 爭議焦點

三、 相關規定

四、 案例索引

五、 判決節選

六、 實務總結

閱讀提示:

非一方違約導致貨損,那麼各方是否仍有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關於減少損失的相關義務?

一、 裁判摘要

對於江蕪公司是否應承擔全部損失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於“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目前,糧油公司在其出具的《說明》中已認可江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緊急與糧油公司取得聯繫並報告遇險情況,由此可以認定江蕪公司已及時通知了託運人,此時,糧油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但直至貨物到港後,糧油公司和收貨人均沒有采取及時卸貨、乾溼貨分離等積極的止損行為,造成淋溼的菜粕在高溫天氣下進一步發酵、黴變,損失擴大。

二、 爭議焦點

承運人是否應該承擔全部損失?

三、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九條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 案例索引

太保濟南支公司與江蕪公司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2014)鄂民四終字第00034號

五、 判決節選

糧油公司與江蕪公司簽訂《水路貨物運輸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約定:1、貨物裝載完畢必須蓋好雨布,防雨、防潮;2、如因人為因素造成貨物損失(黴變、雨淋),由承運方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上述約定是雙方當事人對承運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的特別約定,即貨物遭受雨淋時,承運方應承擔全部損失。《公估報告》認定,江蕪公司在承運貨物期間遭遇暴雨,船舶貨艙上遮蓋貨物的雨篷被吹破,導致貨物被雨淋溼。按照雙方當事人上述關於貨物被雨淋產生的違約責任約定,承運人江蕪公司應依約對貨物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江蕪公司認為《公估報告》認定貨損原因系自然災害,自然災害不屬人為因素,系不可抗力。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明確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從《公估報告》的認定看,雖然暴雨屬於自然災害,但雨篷被吹破並非不可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本案事故原因顯然不屬於不可抗力。江蕪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對於江蕪公司是否應承擔全部損失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關於“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的規定,目前,糧油公司在其出具的《說明》中已認可江蕪公司在事故發生後緊急與糧油公司取得聯繫並報告遇險情況,由此可以認定江蕪公司已及時通知了託運人,此時,糧油公司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但直至貨物到港後,糧油公司和收貨人均沒有采取及時卸貨、乾溼貨分離等積極的止損行為,造成淋溼的菜粕在高溫天氣下進一步發酵、黴變,損失擴大。故原審法院認定江蕪公司對由此擴大的40%貨物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並無不當。太保濟南支公司要求江蕪公司承擔全部貨損責任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江蕪公司與糧油公司簽訂的《水路貨物運輸合同》合法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江蕪公司未將貨物安全運抵目的港,且無屬於法定或約定的免責事由,江蕪公司應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但事故發生後,由於託運人和收貨人未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對擴大損失的部分,應由託運人或收貨人自行承擔。太保濟南支公司對糧油公司賠付後,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並無不當。太保濟南支公司和江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

六、 實務總結

以本案為例,可以瞭解法院對於合同法第119條減損義務的解釋是進行擴張解釋的。合同法僅規定了違約情況下的減損義務,但是對於非因當事人原因導致損失,不可抗力導致損失的情況沒有做出規定,那麼是否要在此類情況下適用減損義務呢?回答,是的。從法理來講,減損義務屬於“不真正義務”,不真正義務是指合同相對人雖不得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人違反亦不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而僅使負擔此義務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後果的義務。適用於一般的違約,也適用於其他情況,也是其應有之義。適用的的好處自不必多說,值得注意的是其為各方當事人提出的要求是貫穿於任何情況的,不應非自己過錯、過失甚至天災而減免。

減損義務重要的體現就是通知義務,在運輸途中,及時通知相對方,對方未及時採取適當措施的,那麼對於擴大損失由其承擔,即便一開始的損失是由承運人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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