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二審改判9年,主動交代貪汙310萬事實


北京市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二審改判9年,主動交代貪汙310萬事實

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的消息發佈一年後,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華案落幕。

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今天發佈消息,陳華貪汙、受賄案,因主動交代監察機關未掌握的佔有公款共計310萬元及收受國家電網公司、國電集團賄賂的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刑期由一審的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70萬元,改判為二審的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此為終審判決。

北京市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二審改判9年,主動交代貪汙310萬事實

犯罪事實:

貪汙322萬元,受賄105萬元

陳華生於1971年,1994年起任北京市委宣傳部幹部,2006年起歷任北京市互聯網宣傳管理辦公室網絡新聞管理處副處長、處長,網絡信息服務管理處處長等職,2016年4月任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試用期)。

根據法院認定的事實,被告人陳華利用職務便利,於2007年至2018年間,採取返還宣傳推廣費、虛構公務支出、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騙取首都互聯網協會公款共計人民幣322萬餘元;在2006年至2018年間,非法收受天獅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國電集團公司、李某等企業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5餘萬元。

2018年4月8日,北京市紀委市監委發佈消息,北京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陳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去年,北京市共查處7名局級幹部,陳華是第二位被調查的,也是第二位被判刑的。2018年北京市查處的首位局級幹部是原市南水北調辦巡視員曾繁新,今年春節前,其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萬元。

兩次判決:

刑期11年改9年,罰金70萬改60萬

北京市高院刑事判決書顯示,陳華因涉嫌犯貪汙罪,於2018年4月8日被市監委留置,同年10月8日被逮捕。

隨後,陳華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指控犯貪汙罪、受賄罪,北京市二中院經審理,於2018年12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70萬元。責令被告人陳華退賠首都互聯網協會人民幣322萬餘元,追繳陳華違法所得人民幣96萬餘元。在案扣押款物分別予以處理。

一審判決作出後,陳華提出上訴,理由為其有自首、退贓情節,認為一審量刑過重。陳華的辯護人則提出,陳華在“協會”的任職並非從事公務,“協會”的財產亦非公共財產,故陳華不構成貪汙罪。陳華曾給予安利公司員工鄒某部分回扣款。部分贓款用於單位公務活動。陳華為“協會”購買圖書後報銷的行為不構成貪汙罪。陳華在明知自身被查處的情況下主動投案,如實交代大部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系自首。

宣判後,被告人陳華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院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了上訴人,審閱了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經合議庭評議,北京高院於4月3日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一審判決中的第二項、第三項,撤銷了一審判決的第一項。改判陳華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2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60萬元。

改判原因:

主動交代佔有公款310萬元等事實

北京高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北京高院認為,對上訴人陳華所犯貪汙罪、受賄罪依法均應予懲處,並數罪併罰。

刑事判決書顯示,關於陳華的辯護人所提陳華不構成貪汙罪、受賄罪的辯護意見,北京高院認為,陳華作為市網信處級以上幹部,受單位委派在“協會”中兼任常務理事一職,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屬於國家做工人員從事公務。“協會”秘書長魏某的證言亦證實,“協會”經費來源中有政府撥款和政府購買服務給予的費用,故“協會”財產中存在公共財物的性質。陳華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騙取、侵吞“協會”財產,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對於陳華是否給予鄒某部分回扣款一節,尚未有充分證據印證,但不影晌認定陳華貪汙的數額。另根據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即使陳華在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後,有將贓款贓物用於單位公務支出的行為,亦不影響貪汙罪、受賄罪的認定。

此外,市網信辦及“協會”均出具了相關材料,證明市網信辦及“協會”不允許個人出版圖書的費用在單位報銷。陳華違反規定,將出版自己圖書的部分費用以購買圖書的名義在“協會”報銷,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

關於陳華及其辯護人所提陳華系自首的辯護意見,北京高院經查,根據監察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監察機關已掌握陳華的部分貪汙、受賄犯罪事實,並電話通知陳華到案,陳華明知自身已被查處的情況下自動到監察機關配合調查,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刑事判決書提出,到案後,陳華不僅如實交代了監察機關已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便利貪汙“協會”公款11.48萬元以及收受李某87.91萬元的事實,還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其利用職務便利以宣傳推廣費、為單位採購辦公用品等名義,佔有“協會”公款共計310萬元以及收受國家電網公司、國電集團賄賂的事實。

直至法院審理期間,陳華均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其行為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和相關司法解釋,應認定陳華具有自首情節。鑑於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可依法對其所犯貪汙罪減輕處罰,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

據此,北京高院作出二審判決。

記者 沙雪良

北京市網信辦原副主任陳華二審改判9年,主動交代貪汙310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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