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煤氣中毒被認定工亡後,如何賠償?

工人煤氣中毒被認定工亡後,如何賠償?

案情簡介

李某在某工廠擔任保養員,但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某日下午19點30被人發現在車間昏迷不醒,隨後送往衛生院搶救。當日20時19分,李某因煤氣中毒搶救無效死亡,被衛生院診斷為“臨床死亡”。2017年1月12日,被當地人社局認定李某死亡為工傷。2016年11月6日,經鎮人民政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工廠支付了30,000元喪葬費給李某家屬,由李某家屬自行辦理喪葬事宜;待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後,不管結果是都認定為工傷,工廠都承諾按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李某家屬進行賠付。收到工傷認定書後,李某家屬多次向工廠提出給付相關賠償請求,工廠卻藉故推脫。

仲裁請求

1.工廠給付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處理事故誤工費等合計775,460元(其中:撫卹金246,24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28,320元,誤工費900元,喪葬的已給付,不計入)。

仲裁結果

一、由工廠在被裁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給李某家屬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共人民幣伍拾貳萬捌仟叄佰貳拾元(¥528,320元)整。

二、由工廠在被裁決書生效後七日內一次性支付給李某供養親屬撫卹金共人民幣拾陸萬捌仟貳佰肆拾貳元(¥168,242元)整。

三、駁回李某家屬的其他仲裁請求。

事實和理由

李某入職到工廠工作,崗位為保養員,月工資2,700元。工廠長期未與李某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2016年11月5日19時23分左右,李某被發現在工作場所昏迷不醒,經工廠員工現場搶救後送往鎮衛生院搶救。當日20時19分,李某因煤氣中毒搶救無效死亡,鎮衛生院診斷為“臨床死亡”。2017年1月12日,當地人社局認定藍耀勝死亡為工傷。2016年11月6日,經鎮人民政府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約定工廠支付了30,000元喪葬費給申請人,由李某家屬自行辦理喪葬事宜。工廠已為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並結合2016年1月19日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確定的標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20倍。李某家屬主張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28,320元的請求,本委予以支持。李某家屬請求900元的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李某家屬主張工廠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本委予以支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供養親屬撫卹金計算基數為2,342元,本委確認李某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為168,242元(2,342/月×40%×180個月)。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拖欠工傷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李某家屬主張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支付的請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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