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識”政府採購“工程”之屬性的方法

辨識”政府採購“工程”之屬性的方法

工程系政府採購和招投標領域的重要內容,但實際執行中,因對工程屬性把握不準確,或明知屬於貨物或服務卻當成工程執行招標投標法,導致適用法律錯誤、引起法律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科學合理界定項目屬性是保證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活動適用法律準確的關鍵。

把握工程屬性的原則

《政府採購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貨物,是指各種形態和種類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對象。”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也明確了工程的定義,並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定義完全一致。根據上述法律法規規定,應從以下三方面把握政府採購工程項目的屬性:

一是“工程”必須與“建設”緊密相連。

無論是《政府採購法》及實施條例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定義工程時,均稱為“建設工程”,即“工程”與“建設”密不可分,並有很強的時限性,即必須是正在或準備建設的工程,才稱為工程,已建設完成的工程,構成了固定資產,就不能再稱為工程,應歸類於貨物屬性,例如通過工程建設形成的各類房屋、道路、橋樑、管網、渠壩、碼頭及其附屬設施等,均屬於貨物,採購這些已構成固定資產的“工程”,無論採用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競爭性談判或磋商、詢價、單一來源採購等方式),均應執行《政府採購法》及實施條例。

二是不能將工程(建設工程)範圍人為縮小,狹隘地認為建設工程只限於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

無論是《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還是《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建設工程定義時,均用的是“包括”二字,即是以列舉的形式對建設工程進行說明,而不是用肯定的形式認定建設工程就是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結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關於“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定義,工程應當是指所有通過設計、施工、製造等建設活動形成有形固定資產的總稱,與建築物和構築物無關的其他建設工程,如,各種管道線路鋪設工程,室外體育娛樂設施建設工程,荒山園林綠化工程,單獨的裝飾裝修工程和拆除工程,土地整理工程等,也屬於工程範疇,採用招標方式時應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

三是不能將工程範圍無限擴大,籠統地將所有帶“工程”字眼的項目均當成建設工程。

一些與建設工程無任何關係的“工程”,如“希望工程”“助學工程”“五個一工程”“211工程”等,屬於社會重大活動事項,明顯不屬於建設工程範疇;一些名義上稱為“工程”,如“計算機網絡系統工程”“燈光音響工程”“機房建設工程”“交通設施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標線施劃工程”“腳手架和展臺等臨時架搭建工程”等,本質上屬於貨物或服務採購項目,只有其作為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建設工程的配套設施設備和服務時(即與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工程主體不可分割),才屬於和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或服務,採用招標方式時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非在建工程採購上述屬於貨物或服務性質的“工程”,無論是採用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均應執行《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辨識“工程”屬性的方法

1.包含貨物(設施設備)和服務(施工安裝)的採購項目

該類項目,名稱上一般含有“工程”二字,如上面列舉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工程”“燈光音響工程”“機房建設工程”“交通設施設備安裝工程”等,主要涉及“工程”與“貨物”的辨識,可從以下兩方面界定:

一是根據項目所涉及的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工程的設計圖紙進行界定。

如果該類項目中的設施設備等貨物內容包含在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工程項目的設計圖紙中,則應定性為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無論是工程建設過程中採購,還是建成後對這些設施設備等進行維修改造,選用招標方式時,均應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實施條例。如果該類項目中的設施設備等貨物內容未包含在建築物或構築物等工程項目的設計圖紙中,即與工程建設無關,則應為單獨的設施設備(含施工安裝)採購,屬於《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貨物和服務,無論採用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均應執行《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二是根據採購項目的預算或造價清單進行界定(主要適用於單獨採購含有施工安裝的設施設備項目)。

如果清單中的設施設備等貨物清單費用低於施工安裝等費用,應當成工程項目,採用招標方式時,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反之,如果清單中的設施設備等貨物清單費用超過施工安裝等費用,則應屬於《政府採購法》規定的貨物和服務,無論採用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均應執行《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如果無法根據清單確定項目屬性,可按照有利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其屬性。

2.不包含貨物(設施設備)或僅包含小量施工材料的採購項目。

該類項目,其名稱往往也含有“工程”二字,如“設施設備維修工程”“零星維修改造工程”“展廳、舞臺等臨時架搭建工程”“交通標線施劃工程”等,主要涉及“工程”與“服務”的辨識,可根據項目實施後是否構成固定資產進行界定。如果該類項目經施工後構成固定資產,或者屬於一次性的對原固定資產進行維修改造,則屬於工程項目,採用招標方式時,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如該類項目經施工後不構成固定資產,或雖與固定資產有關,但非一次性的對固定資產進行維修改造,而是經常性的維修維護,則應屬於服務項目,無論採用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均應執行《政府採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3.國有企業的採購項目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規定,國有企業不屬於《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主體,無論是貨物、服務還是工程,也無論是政府投資還是社會投資,國有企業的採購項目,均不屬於《政府採購法》管理範疇,不應納入政府採購。如果國有企業的採購項目屬於《招標投標法》規定的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則應當執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