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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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情況下讓員工主動辭職,是幾個因素綜合考量後最為折中的方法。職場人要清晰的明白這幾個方面,而不是隻看到其中一個層面!

一、最基本的一定是考慮:在符合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前提下最節省企業成本支出

法律條款老鬼就不搬出來了。大家都清楚“企業主動開除員工”與“讓員工自己提出辭職”二者之間,企業需要支出的報酬、補償等等是有很大差異的。能省錢,自然是一個好的選擇了!

二、讓員工主動辭職,比企業開除員工,可能產生的“麻煩”小的多!

除了金錢支出的原因,這一點非常重要!

開除員工,有可能引起員工的反彈,甚至因為員工的不滿、牴觸而引起後續一系列讓企業撓頭的問題。

比如有些員工動用法律手段維權,

有些員工因為企業的“無情”而做一些讓企業損失更大的行為,

有些員工因為心裡不滿,開始曝光一些企業內部問題

......

開除員工,有可能讓企業或者企業內的有關人承受更大的損失或者不利局面。

因此,選擇想辦法讓員工主動提出離職,相對而言產生的不利結果更小。

<strong>三、讓員工主動辭職,也給員工之後的就業留下了餘地。

因為無論什麼原因,只要是被某個企業開除過,這很可能就是一個日後重新找工作過程中的“汙點”。

其他企業不可能調研的非常清楚,幫你去評判誰對誰錯!

因此,在某種程度上,如果一家企業不願意繼續留用某個員工時,既然要散夥,不給員工的今後找工作帶來麻煩,是一個很正常的選擇。不能把人趕盡殺絕啊!否則,真有可能因為開除某員工,讓此員工找工作受阻,從而給企業或者某位領導帶來麻煩!

與人方便、與己方便的事情,儘量要做!

四、不排除有些企業裡面的小人型領導、人物,用這種方式整治人、使壞。能讓被害人自己離職,那種滿足感他們會很爽!

企業中有些小人型領導,看你不順眼,就是要整你,你到你主動提出辭職。他們就成功了,還會有成功後的滿足感。

開除人誰不會呢,能夠把人治的服服帖帖,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他們會覺著自己的目的達到了,也會覺著自己玩兒的很高明。

整人成功,對於很多小人型人物而言,是有極大滿足感的。也是很多職場小人的權術。

五、企業偶爾也會使用直接主動開除員工的方式來殺雞儆猴、樹標杆

企業招人、用人失察,導致某些員工在企業工作過程中,給公司帶來重要損失或者影響的。對於團隊、企業的穩定性、發展造成損失的。企業也偶爾會使用主動開除的方式。

這能夠起到警示的作用。

因此,並不是所有情況下,都要讓員工主動辭職。

六、身為員工的我們,此類現象發生在我們身上時:

職場人,誰也不能保證自己不會遇到此類情況。因為,有時候我們乾的挺好,還可能被企業中的某些人給陷害呢!

所以,此類現象發生在我們身上時,我們如何思考、如何看待、如何行動才是根本:

1、當企業已經通過明示、暗示的方式讓你主動辭職時,我們基本不需要任何糾結了。

日常我們會與直屬上司、更高層級的領導有些交集。如果我們已經通過各種渠道瞭解、掌握了信息,知道公司向讓自己辭職。這個時候,就沒有任何鬱悶、迷茫、委屈的必要了!

因此,公司相關的實權領導既然有了這個想法,就已經不是幾天內形成的了!此時即使我們想辦法理論、做關係,幾乎也時間不夠、機會基本上沒有了!

做好主動辭職準備就好。瀟灑一些。

也別再指望別人講理了!因為,如果那些領導真的講理,也走不到現在這個階段!

雙方誰也別再找什麼理由誰對誰錯了!機會的窗口期已經不再了!

2、此時頂多能做的,也有點兒意義的是,爭取自己最小的損失而已

別想什麼都要,也別指望通過講道理讓領導滿足你認為應該滿足的條件了。

這種想法基本是天真的!都想讓你走了,還指望在這方面毫無損失?

這種說法,並不是讓我們身為員工的人當冤大頭!而是要知道自己現在真正該思考的是:儘快結束這段糟糕的經歷,重新以更好的狀態去尋找、迎接更好的未來!不因為這個時候一系列的不愉快,而對未來產生影響!沒什麼意義!更是得不償失的!

很多人因為這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兒,撕撕扯扯很久很久。有這個精力,早找下家去了。

別再講道理了,也別再拿什麼法律說事兒了!咱沒那個精力、沒那個時間。

開個玩笑:你在馬路上丟了三百塊或者一部手機。找警察絕對是對的、應該的。對方也應該有責任、義務來幫你。但是,你認為有意義嗎?會有結果嗎?

老鬼上面的例子,只是讓大家去權衡我們的時間成本而已!無其他目的哦!

3、職場,自己的能力、實力、資本、資源,才是自己生存發展的王道

別在細枝末節上糾纏,別去為一些旁枝末節浪費我們的精力。更不至於為了某個階段的某個挫折、失意、失敗而因為情緒原因,造成無意義的時光虛度。

自己長本事、快速的讓自己走上更快的發展之路,才是我們應該關心的。

職業人、職場人,整個的職業生涯發展,其實都是這個“理兒”。自強者才能立足。沒時間、精力讓自己的心情受到無關因素的影響、破壞。


以上供參考吧。希望能給職場的朋友們一些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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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鬼歸來


如果公司想讓某位員工離開,不是直接宣佈把員工開除,而是要求他主動辭職,主要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省錢。

如果是公司開除員工,除了是員工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外,其他的情形,公司是都需要支付補償金、賠償金或代通知金,如果一個員工的工齡是10年,月薪是6000元,公司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又沒有提前三十日進行書面通知,則公司需要支付他

6000*10+6000=66000元的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上述金額的雙倍補償。這個錢,很多單位都不願意出。

如果員工是自己主動辭職,公司一分錢都不會賠,員工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有甚者,公司還會以勞動合同沒有到期,你的辭職給公司造成了損失為由,向你索賠。

二、省事。

如果公司開除員工,一是怕會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造成不穩定因素,不利於公司的發展;二是萬一員工不服公司的決定,申請仲裁,公司還要出人力物力來應付這個事情。算來算去,都不如員工直接辭職來得乾脆利落。

三、彼此留個面子。

我們單位原來有一個同事,因為刑事犯罪被判了刑,在他被判刑之前,單位派人和他談了一下,他也知道自己的判決結果是什麼,與其等著單位開除,不如自己提前辭職,雙方都留個面子。於是他在判決書下達之前,委託兒子給單位寫了一封辭職信,不露聲色地解決了問題。


錦瑟談職場


現實情況中確實存在,一些公司明明要開除職工,但是卻要職工填寫主動辭職申請表。這是為什麼呢?

大家遇到這種情況,千萬不要簽字,否則會造成自己的大量勞動保障權益損失。

首先,用人單位開除試用期職工,要告知職工理由,比如不符合崗位錄用條件等等。不告知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法規定不可以。

第二,如果過了試用期。不勝任工作,違反規章制度,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主要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或者,第40條第一,第二款規定。按照第40條規定,職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都是需要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補償金,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些接解除情形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不再續簽勞動合同,也是必須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故意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額度的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工資標準是應發工資,而且是前12個月的月度平均應發工資。

如果我們主動簽署離職申請,除了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損失外,我們還會損失失業金。

失業金如果是職工主動離職,也是不符合申領條件的。

所以,職工千萬不要主動簽署離職申請。即使被單位開除,我們沒有經濟補償金,也可以領取失業金的。


暖心人社


公司要求員工主動離職主要出於兩個目的:

1.省錢 2.名譽

首先,企業在合約期內開除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是必須要支付賠償金的!根據情況不同,通常會有n+1或者2n+1的補償,這對於企業來說無疑是巨大的人力成本。而員工自己主動離職,對於企業來說省下的成本就多得多,後續產生的糾紛,矛盾也少得多。

其次,企業開除員工,裁員等行為,極有可能引起群體不滿反彈,員工可能懷恨在心在外說企業壞話,曝光企業內幕等,也極大打擊企業在人才市場的名譽,而且極有可能因為賠償處理方式,引起其他的勞動仲裁等問題。

所以,現在很多企業如果真想讓某位員工離開,基本都會動用調崗,降職,逼退等手段,讓員工受不了主動離職。


祝你前程無憂


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員工主動辭職,不直接把他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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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笑講職場


主動請辭,公司就不用付賠償金了。因為法律規定,公司要辭退員工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提前通知員工,還有支付一筆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好像是根據你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你工作的時間長,這筆賠償金的數額會不小的。

所以懂法律的老闆辭退人時會掂量掂量,如果賠償金太多,就想辦法讓員工自己主動請辭,這樣就省錢了,辦法當然有,給你降職啦,降薪啦、調崗啦,總之讓你難受,自覺無趣幹不下去,自己拎包走人。

但也有老闆豪爽不在乎,我聽說附近公司的老闆對一個老員工不滿,想辭退了他,這個老員工還有2年就到法定退休年齡,在公司服務了十多年,老闆還是直接開了他,那個員工因為工作年限長得了一大筆的賠償金,而且2年後就能在社保領工資,這等於提前退休過上了衣食無憂的生活,相當划算。


浩蕩揚子江


我在勞動關係科工作的時候,見到很多這樣的情況,公司欺負勞動者不懂法律而讓勞動者吃虧,針對這個問題,說說我的看法:

第一,公司開除員工要員工主動辭職,不需要支付員工任何的補償金。勞動法明確規定,員工在合同期內無過錯被單位開除的,單位需要支付員工補償金。一般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不滿一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第二,公司開除員工要員工主動辭職,員工領取不到失業金,單位也不用與員工糾纏不清。一般來說,被單位開除的員工,都可以憑藉解除表去領取失業金。單位要員工主動辭職,完全沒有考慮到員工未來的生計,並且讓員工主動提出辭職,單位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最後,我想說,勞動者一定要懂一些法律知識。被單位開除的時候,解除表上不要寫自己主動辭職,要寫被開除,無過失被開除除了有失業金,還有經濟補償金。但是你自己離職,就什麼補償都沒有了。單位為了節約成本,當然利用勞動者不懂法律的弱點,想方設法節約費用。


陸陸說勞動合同法


公司做的任何一個決定,全部都是權衡利弊的最優解,每個決定後面都有他們“套路”在裡面。所以我們想的千萬不要太過於單一,不然很容易吃虧。

比如說,很多公司開除員工為什麼要讓員工主動離職呢?身在職場中相信很多人已經對這種現象見怪不怪了。 其實這裡面,主要有三大比較經典的原因:

第1個原因,如果公司主動開除員工的話,那麼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要根據員工所工作的年限,給給員工n+2個月的工資(n是你的工作年限)。 這對於公司來說是一個不想承擔的損失,也因此讓員工主動選擇離職,公司便解除了這件麻煩事,不用支付額外的費用。

第2個原因,這個就比較誅心了,我身邊的朋友就遭遇過這種情況,由於他的工作理念和領導不符,通俗來說就是三觀不合。導致直屬領導處處看他不順眼,總是背後使壞,最終我的朋友忍無可忍選擇了主動離職。

那麼這個時候如果他的領導走相關的程序的話,他領導的一些工作管理問題也會有暴露的風險,而我的朋友選擇了主動離職,就可以讓他“奸計得逞”了。

第3個原因,公司這麼做是出於自身形象的考慮,想想看,如果一個公司動不動就主動開除員工,很容易會導致員工人人自危。影響整個工作的氛圍,從而影響效率。而讓員工主動離職,既顯得公司大方,又不會讓別人感覺有什麼異樣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除了我剛剛說的原因之外,還有一些其他的原因在這裡就不再贅述了,最後我想說公司的存在就是一個創造利益的組織,如何創造更多的價值是它存在的意義,也因此,很多決定做的並沒有溫度,更多的是現實。


夜泊痕


這個問題很簡單呀,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員工主動向公司提出離職,並且提出的理由也是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而不是因為公司存在一些過錯而導致其離職,那麼公司是不需要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所以公司當然願意由員工主動提出來離職,這樣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你題目描述的情況,如果公司是因為經濟狀況不好需要對員工進行裁員,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裁員是需要向被裁員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所以你想想看,如果公司真按此規定和程序向員工提出裁員,公司是要支付一筆錢的,而如果讓員工主動提出來則可以省去該成本。

所以平時多學點法律知識,更有利於保護自己應得的權益,下次遇到這樣的情況,切記不要主動提出離職哦。

如果您有勞動法方面的相關問題,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任律師工作室


我想,只有職場小白才會提出這樣的問題吧。用腳趾頭想一想,也知道這裡面的貓膩。說白了就是一個字:錢!也就是說,老闆為了省下辭退員工而必須支付的離職補償金。

職場老司機都知道,同樣是離職,員工主動辭職和被公司辭退可是大不一樣。主動辭職的話,公司不用支付一分錢的離職補償,甚至可以向員工追償公司損失。而公司辭退員工,就必須按照勞動法規定,予以支付離職補償金和代通知金。離職補償一般是n+1,即工作年限數的月工資再加一個月工資。如果在公司工作八年,月薪5000元,離職補償為5000*8+5000=45000元。在視財如命的私企老闆眼裡,這可不是一筆小錢。所以他們會千方百計地逼迫員工主動辭職。

我就經歷過一次“被主動辭職”。幾年前,我在一個私企,因為工作關係跟老闆鬧僵了。老闆讓人事部長和財務部長一同找我,讓我寫辭職報告。我心知肚明,對兩位同事說:“你們轉告老闆,讓我主動辭職,不就是想剋扣我的離職補償金嘛。那都是小錢,誰也不指望那麼幾萬塊錢過日子。”於是,我果斷寫了辭職報告。現在回想起來,沒必要跟那些私人老闆玩瀟灑講情懷。因為他們眼裡只有錢!

如果公司讓你主動辭職,千萬不可上當,必須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給公司奉獻多年,該自己拿的錢一分都不能少。如果公司威逼,就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申請勞動仲裁。必要時還可以向法院起訴。這招挺管用的。只要你申請仲裁,一般情況下,會有人管,因為不管不行啊。原因你懂得。

如果真沒人管怎麼辦?既然企業不講規則,那就給老闆來點狠的。比如,企業經營中的一些貓膩。如果企業不給補償,該舉報就舉報。這一招挺靈的。還是我曾經工作過的企業,我離開後沒多久,企業因為搬遷,很多員工需要離職。在離職補償上,企業和員工頂起牛來。後來職工收集了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證據,公司乖乖的滿足了員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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