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擔保司法認知概要

重慶綺惠律師事務所 範雪飛(副教授、法學博士)

一、獨立擔保概念與主要類型

獨立擔保:不具有從屬性的擔保。其主要包括:獨立擔保與備用信用證兩種類型。

獨立保證:又稱獨立保函或見索即付保函,指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開立人,以書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請求付款並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單據時,向其支付特定款項或在保函最高金額內付款的承諾。 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備用信用證:不以清償商品交易的價款為目的,而以貸款融資,或擔保債務償還為目的所開立的信用證。

二、典型案例

(一)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大連辦事處與營口市老邊區交電公司、營口光金服裝有限公司、營口市向陽化工總廠等借款合同糾紛案【2013民申字第235號】

最高院認為:交電公司和光金服裝公司作為抵押人簽訂的兩份抵押合同,均約定了獨立擔保條款。由於獨立擔保的實質是否定擔保合同從屬性,不再適用擔保法律中為擔保人提供的各種保護措施,是一種擔保責任非常嚴厲的擔保,使用該制度可能產生欺詐和濫用權利的弊端,尤其是為了避免嚴重影響或動搖我國擔保法律制度體系的基礎,目前獨立擔保只能在國際商事交易中使用,司法實踐對國內商事交易中的獨立擔保持否定態度。因此,本案二審判決依據擔保法第五條關於"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認定抵押合同無效並無不當。

(二)中國建築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與和記黃埔地產(成都)溫江有限公司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不當得利糾紛案【 2014民申字第418號】

最高院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中行湖南省分行為中建五局提供的擔保屬於獨立擔保關係,案涉銀行保函是不可撤銷的、見索即付保函的獨立保函。我國有關擔保的相關法律雖未對獨立保函作出專項規定,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條第一款:"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規定,雙方約定的獨立擔保關係成立並生效,和記黃埔溫江公司取得獨立保函項下錢款具有合同依據,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不構成不當得利。二審判決改判雖未引用實體法,但其作出的認定符合上述法律規定,並無不妥。

(三)濟南市展英實業有限公司與將軍擔保有限公司、將軍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1061號】

最高院認為:本案保證合同第十三條第1項約定:本案借款協議解除或被撤銷、或被確認無效,不影響本案擔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擔保公司應承擔的擔保責任。主債務人因借款協議解除或撤銷,或被確認無效,而應當承擔的借款本金歸還等法律責任,由擔保公司繼續承擔擔保責任。該約定內容實質為獨立擔保合同性質,我國法律中尚無明確規定,但當其被用來規避法律禁止性規定的風險時,其效力不應被認可。展英公司關於控股公司和擔保公司之間人格混同、控股公司另抽逃對擔保公司出資500萬元以及2007年9月29日控股公司通過1000萬元進行了兩次資金循環,製造向擔保公司補足出資2000萬元假象,另1000萬元未在本案中認定為未補足出資,均缺乏充分、確鑿的事實根據,本院不予採信。原審判決對此不予認定,處理正確。展英公司對本案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獨立擔保效力

總結:用於國內商事交易因違反從屬性而無效;用於國際商事交易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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