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釀事故,不是“破財”這麼簡單!

前车之鉴|醉酒驾驶酿事故,不是“破财”这么简单!

眾所周知,酒後駕駛是一種嚴重的交通違法行為,南寧交警不止一次提醒大家“飲酒不開車,開車不飲酒”。

前车之鉴|醉酒驾驶酿事故,不是“破财”这么简单!

但是,

總有人不!聽!勸!

前车之鉴|醉酒驾驶酿事故,不是“破财”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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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8年7月11日23時05分,陳某某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沿邕寧區清泉大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公曹路段時,因操作不當發生翻車,造成自己受傷及車輛損壞的事故。經現場調查發現,陳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事發時血液酒精含量達131.15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由於涉嫌危險駕駛罪,民警要求陳某某儘快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但陳某某拒不配合調查,並潛逃外地。警方隨後將其列為網上追逃對象。2019年4月3日,陳某某在廣西環江縣一網吧上網時,被當地公安機關隊抓獲。2019年4月4日,南寧交警三大隊民警前往廣西環江縣公安局接收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目前陳某某已送至南寧市第三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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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9年1月9日17時許,上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接到報警稱:在上林縣大豐鎮解放路發生一起三輪車與小車追尾的交通事故。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三輪車駕駛人楊某有酒駕嫌疑,經抽血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32.86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標準。此外,楊某還涉嫌無證駕駛機動車。

因楊某的行為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構成危險駕駛罪,經上林縣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對楊某拘役4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4月2日,楊某被依法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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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豈是兒戲!

法律鏈接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2款,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追究刑事責任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4款,約束至酒醒,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3款,罰款5000元,並處15日以下拘留、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1款第2項,罰款1000元,並處10日以下拘留、吊銷駕駛證 ;

★飲酒或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條第5款,吊銷駕駛證,

追究刑事責任,終身禁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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