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著作權有關事項問題


網絡著作權有關事項問題


著作權相信大家都不陌生,但隨著網絡的出現,著作權不在僅僅侷限於傳統著作權,網絡著作權的說法也隨之出現,那麼網絡著作權與傳統的著作權有什麼不同,網絡著作權行使又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呢?今日晏豔律師為您解讀網絡著作權有關事項問題。

在著作權範圍

首先,從著作權的客體――作品來看,傳統著作權法對作品的規定是“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晏豔律師表示,隨著因特網技術的出現,網絡上的信息開始以超媒體方式傳輸,因而網絡作品可以以文字、圖片、音像等文本形態存在,即我們通常所說的“網頁”。鑑於網絡媒體技術上的特性,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客體可以進一步這樣概括:“以數字信號的形式,以網絡為載體進行傳播的作品。”

關於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網絡著作權也有新的發展。晏豔律師表示,首先網站管理者對其網頁的整體享有著作權。網頁從文字、顏色到圖形,都是以數字化形式加以特定的排列組合,而且網頁也可以以有形形式複製,如存儲在電腦硬盤上,打印到紙張上,具有可傳播性,是一種“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創作成果。”網站管理者在智力上、精力上和物質上對網頁都有較大的投入。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它應該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而網站管理者則應視為作者。

其次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的整體享有著作權,晏豔律師表示,對於大量來自傳統媒體和網絡上的信息,網站管理者必須根據需要對其進行分門別類,加以編輯,特別是對於傳統媒體上的信息,還有個“數字化”的過程。由於編輯行為注入了編輯人的智力創作,表達了他們獨特的選取和編排材料的方法,並賦予了這些材料以新的組織結構和表現形式,所以編輯人員是其編輯作品的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網站內容的編輯者,網站管理者對其網站的內容整體享有著作權,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特徵、原則的異化

網絡著作權是對比網絡世界對比傳統世界中的關係所做的調整,所以它給傳統著作權的一些原理、規則帶來了許多挑戰,而晏豔律師表示其中作品載體的不同是最大的區別,網絡作品是由二進制的數字化載體構成具有,無形的特點。而其他,如,權利用盡原則、地域性原則,著作權對相鄰權的吞併,也應受到重視。

權利用盡原則在知識產權中普遍存在,目的是為了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在著作權中,權利用盡主要表現在“發行權的一次用盡”。晏豔律師表示一般在傳統發行的情況下,作品在首次銷售後,發行權用盡,作品的合法複製件 或錄音製品的所有人有權自行將複製件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該複製件或錄音製品。但是,由於網絡作品與傳統作品不同,它的複製形式脫離了有形載體。“因此,網絡著作權很難適用發行權一次用盡原則。

地域性是著作權中與專有性、時間性並列的特徵。隨著因特網的普及,網絡時代的到來,這一特徵將受到質疑。著作權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權在依某國法律獲得保護的那個國家地域內有效。但是,由於國際互聯網絡本身的跨國性特點,無法判斷一件網絡作品的著作權應當依從哪國法律,應在哪個國家地域內有效。因此,網絡作品著作權的地域性實際上已不復存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規定,對網絡作品而言形同虛設。這將造成“侵權行為地”無法認定,從而,在辦案中法律適用也發生了法律實務中的困難。。

律師評析

傳統的著作權保護較容易實現,網絡著作權確實面臨著一些挑戰。但晏豔律師希望,每一位當事人不要因為現階段文娛圈的整體版權環境而在“創造”面前選擇退卻,因為只有遇到問題,才能夠解決問題,明天才會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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