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物業,誰才是“真正”的主人?

小徐逗你樂


業主和物業沒有主人之分

業主是主人?

還是物業是主人?

答案都不是

業主與物業不是主僕關係

物業與業主本質是僱傭關係

業主僱傭物業給小區服務

物業對小區進行管理

業主不滿意物業,可以通過召開業業主委員大會解聘物業

物業不滿意小區業主,也可以申請撤出小區

就像僱主與僱員一樣

一個可以辭退,一個可以辭職

現在業主與物業最大的矛盾問題之一是歷史遺留問題

1、是房屋質量問題

這個本來應該是開發商解決的,但業主聯繫開發商解決問題挺難的,只好找物業解決,物業也沒能力解決

那麼業主就以此不交物業費

物業收不到物業費也就管理越來越差

形成惡性循環

2、是停車問題

隨著小區業主越來越多人有車,但車位就那麼點(每個小區車位有限)

那麼久而久之就產生了很多問題

再有就是物業管理問題

物業應不應該管理小區?

有人違規圈佔綠地,有人圈佔停車位,有人佔用消防通道,有人將電動車通過電梯帶回家中充電,有人將房屋改成群租房出租,有人將樓道公共部位圈佔,有人將物品存放在樓道中

這些物業應不應該管理呢?

交物業費的業主,因部分業主沒有交物業費,而得到的服務不是足額的,又是誰的責任?


阿阿阿杰


物業唄,我們物業,房屋維修基金都花沒了,最起碼的,房頂漏水了,找兩年了,楞是沒過來一個人,準備過一陣自己修了,暖氣吧,屋裡朝陽的屋子,19度,北屋15-16度,打電話,人家說,18度就達標了,我說你過來吧,北屋15-16度,人家說了,北屋不是測量範圍,樓宇門壞了幾年了,沒給修過,物業費呢,跟水綁定,不給物業費,就沒有水,告狀的一茬一茬的人,都以失敗告終,今年冬天開始冷的時候,上百人去告暖氣的問題,縣裡人說的好好的,結果呢還是一樣,幾年冬天,東北的天,壓根就沒冷多長時間,也是近年最暖的一個冬天,暖氣都沒達標,萬一明年冷的話,肯定住人就費勁了,很多人想取消我們這的物業,沒成功啊,我們這物業範圍特別大,分成1期.2期.3期.3期半,4期和5期,上百棟樓,每年的物業費和取暖費是一筆非常可觀的數字,一共可能要收幾百甚至上千萬的費用,就是沒辦正事,小區敞門隨便進,不管是車還是人,樓宇門全小區,沒有好使的了,一個也沒有,非常不安全,只收錢,不辦事,所以人家才是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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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和物業,誰才是真正的主人。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上來說,業主是小區的主人,然而,現實中的物業公司卻是真正的主人。業主在小區和物業公司的角色成了業主上貢給物業公司,不得不貢,否則,戴墨鏡金項鍊的光頭男會深夜問候你家門。

說實話,業主不能成為主人的真正原因還是在於自己,我們來看看原因:

1.業主一盤散沙自私自利,永遠擰不成一股繩。唯有自家房屋漏水啊,樓上深夜騷擾睡不著啊,或者是其他個人利益被侵犯的時候,才會出來發發牢騷。然而,在這家發牢騷的時候,大家都是當看戲一樣的心態。缺少同理心和凝聚力。

2.當有人想要領導大家維權的時候,出現最多的聲音就是“無利不起早”“這個人肯定家裡有什麼人是做物業的,不然他鬧了幹嘛?”,各種的冷嘲熱諷,各種的無視和看熱鬧,根本沒有人或者沒幾個人會真正的跟著去維權。

3.有些貪圖小利的業主,因為物業許諾的不交物業費,或者是拎點東西去他家,立馬調轉槍頭成為物業散佈謠言的幫兇。利用業主的身份誣陷領頭人,讓維權者限於業主的猜忌中。

4.《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管理規定》等都已經賦予了業主可以成為小區的主人,擁有小區的決定權。可是,一個小區連業委會都無法成立,業主放棄手中選票的權力,任由物業橫行霸道。這就是業主自己的責任!

說說為什麼物業反而成了主人:

1.物業從進入小區以後,已經把小區的一起公共面積公共設施都當成了自己的財產。甚至有物業公司這樣對業主吼道:“小區是你的還是我的?這個小區是我的!知道啊?”。很明顯的,物業已經把自己當成了主人。

2.物業公司進入小區後,成了養老院,只等著收錢,不談服務質量。我們可以看到,絕大部分小區都是一些老年人在做保安,而這些保安除了能證明裡面有人,根本不起任何的安全維護作用。

3.物業公司在碰到業主的財物被損壞的時候,推脫了一切責任。但是,只有一條不推脫,那就是收費,而且物業費越收越高,且不需要經過業主同意。儼然把小區當成了物業的銀行和聚寶盆。

4.物業可以擅自開發公共面積進行出租,公共設施也用來出租,完全不需要經過業主同意。在物業眼裡,這些都是物業公司的私產,想怎麼弄就怎麼弄。

5.維修基金盜用。相當多的地方,由於物業勾結社區街道阻撓業委會成立,維修基金成了物業和相關單位的囊中物。僅僅通過不同的樓號找5個人簽名就能偷偷的把維修基金盜用。有人投訴的話,會以運用制度錯誤,使用了舊規則來進行推脫。而業主也很少關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

其實,說到底,業主漠視自己的權益,讓物業公司胡作非為,這才導致了物業公司把自己當成小區主人的錯覺。如果所有的業主都行動起來,行使自己的表決權選舉權。有一半以上業主表決物業離開,物業還敢以主人自居?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說天評地鹽城哥


一個是老舊樓梯房,物業費1元/平米,開放式管理,物業主要工作清理垃圾、打掃樓道、保安負責車輛停放,業主們沒有主人意識,任由物業自行管理。小區舊也就認了,但是老鼠🐭、蟑螂橫行,業主苦不堪言,物業動不動就動用業主維修基金,也沒有業委會監督、審核。小區底商全部出租給開店的,有一段時間麻將風盛行,凌晨都還吵鬧不堪,吵鬧也就算了,賭客們還經常因為賭資問題,發生糾紛,打架鬧事,後來給派出所全部查封了,自此消停下來。這樣的小區我覺得就屬於物業當主人了,業主沒有充分使用及維護自己當主人的權益。

第二個小區是個電梯房,小區物管是開發商留下來的,日常維護和清潔工作馬馬虎虎還過得去。但是管理不規範,沒有管理服務意識。前幾個月建了業主群,每天都是業主在群內提醒物業,這裡那裡壞了需要修,整天被動式服務。而且據說物業十年沒有公開賬目,天天喊虧本,但是又不肯走。很多業主提出要更換物業公司,但是業委會至今未成立,就這樣耗著。

所以買房子物業非常重要,好的品牌物業,服務意識更好,業主住著安心,也能放心當主人,物業和業主攜手一起共建美好家園。








勇敢的心闖世界


主人當然是業主!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所以對於整個小區來說,業主除了自己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其他共有部分,所有的業主則共同共有。從物權來看,物業公司並不享有相應的財產權,自然談不上主人。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業主委託物業公司,物業公司收取物業服務費,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

但是,現在出現一個比較尷尬的結果,就是業主想更換物業公司沒那麼容易!

法律規定,業主更換物業公司要由業主大會決議,並且表決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這樣一來,更換物業公司則難之又難。你請了個保姆,對保姆不滿意,還換不掉保姆;你不付費,保姆還告你,一告一個準。

那你說,能怎麼辦?這樣的主人自然就憋屈,難受!


葉律師


現在的大部分小區,當然物業才是主人了。業主確實被管的死死的,除了交錢之外,還要老老實實被管著,要不動不動就被物業威脅要斷電,誰見過這樣的主人。

現實的現狀就是這樣的,各地的物業公司其實不應該叫物業服務公司,而應該叫物業管理公司,事實上物業公司也自己把自己叫做物業管理公司。雖說物業做了些維護小區環境的工作,但大部分地方的物業公司恐怕只想著收錢,而不想著服務吧。


物業公司和業主的矛盾在各個地方都有,業主裝修要交裝修押金,有的地方強制收取垃圾清運費。小區裡地下車庫到底歸誰所有也扯不清楚。小區電梯裡的廣告收益,物業也都直接收去囊中。以我們小區為例,小區的游泳池物業公司每年直接幾十萬承包給別人,業主出了游泳池的公攤面積,游泳還要收費,物業當個甩手掌櫃,白白賺個幾十萬。所以很多地方,物業公司極力阻止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就怕業主團結起來有了更大的話語權。

說到底,還是我們國家的各項規定不夠完善。掰扯到如今,連地下車庫的所有權到底歸業主還是歸開發商都沒個明確說法。物業公司的各種行為也缺乏相應地約束。也怪不得時不時有應不應該取消物業的問題出現了。


律師獨角獸


物業公司永遠成不了小區的主人,過去不是,將來也不會是!但業主把自己當主人,也沒有正確定位自己在小區中的角色。

雙方的關係中,既然是主人,就會有絕對的話語權。你要解聘保姆,一句話的事兒,這才是主人。

所有的法規都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公司,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所以,業主大會才是小區的主人,個體業主只是主人之一,是小主人。定位不準確,容易讓自己心態失衡。

業主大會做出的決議,對物業公司和個體業主,均有約束力。

物業服務的矛盾衝突,主要源於小區的業主大會找不著,做不了決策。當然,個別業主把自己當成了業主大會的心態,也造成了自己與物業公司的衝突。

《物權法》第七十五條,把業主大會的地位,規定成了自願申請而不是必須的客觀存在,《住宅區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把業主大會的成立,設定成了由5%業主發起,同時選舉業委會。

所以,如果沒有申請成立業委會,小區就找不到業主大會,更談不上解聘物業公司、決定小區的管理規約了。

有些業主把自己當成了業主大會,當成了小區的主人,把公共區域當成了自己的自留地。物業公司敢指責主人的胡作非為,簡直是大逆不道。最可氣的是,這主人,還解聘不了“保姆”!!

所以,國家應該明確業主大會的主體地位,把主人抬出來給小主人撐腰,提供業主共同決定的便捷的平臺,讓定期業主大會、臨時業主大會發揮作用,讓主人決定的解聘、選聘物業公司、小區的管理規約變得簡單,減少小主人對“保姆”的無奈吧!

各位小主,也別把自己太當回事兒,小區不是你想幹嘛就幹嘛。不過既然是小主人,就應該為小區做點貢獻,比如提意見建議,遵守小區規則,尤其是積極參與小區表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也會讓你成為受害者。

歡迎關注探討物業管理這點事兒,讓小區更和諧,讓社會更和諧。


姜姜聊物業


誰是主人?誰是僕人?有兩個問題必須要搞清楚,否則,業主只能是“泥土”,泥土當然就是腳下踩。

第一個問題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即使讓你有了一個“主人”的頭銜,也是不可能當得了主人的。比如,一個如殭屍一樣的人,或者是一個四肢殘疾的人,家中請了一個保姆,保姆手腳麻利。在這樣的情況下,家個家裡,誰是主人呢?誰能掌管家裡的一切呢?肯定只能是保姆啦。

同樣的,在一個小區裡也是一樣的道理。

雖然業主揹著一個“主”的名頭,但是,其實很多小區裡的這個“主”其實是生活不能自理的,比如,有多少人知道小區的各個公共電錶在哪裡?每個月大概需要多少度電?小區的設施設備配置在哪裡?它的狀況如何?該不該保養維修了?如果維修大概需要多少錢?甚至再舉一些簡單的例子,小區總共多少平方米,有多少戶,有多少已入住,多少出租的,多少未裝修的,等等。如果連這些最最簡單的都不知道不知曉,那麼這是一個合格的主人嗎?

很多人可能會說,這個是物業公司的事,我要知道了幹什麼?我知道了又有什麼用?本人認為,提這個問題的人,就根本沒有當“主人”的資格?如果你家裡請了一個保姆,你連電錶水錶在哪裡都不知道,一個月大概用多少電多少方水都知道,家庭成員有幾人都不知道,家裡有些什麼家電,老了還是壞了都不知道,還好意思說自己是這個家的主人嗎?不怕人家笑掉大牙啊!

同樣的,小區裡也是一樣的道理。在前些天的問答中,本人就說過,物業公司的本質就是“小區”保姆,但是,當小區業主連上述這些最基本最簡單的東西都不知道的時候,保姆做點手腳啦,做點假賬啦,少幹多報啦等等這些,有什麼奇怪嗎?

另外一個就是,當你是一個“主人”的時候,連給保姆制定規矩制度的能力都沒有,白紙黑字都不會寫下來,也沒有能力檢查督促保姆是否工作到位,這種情況的人還配做一個主人嗎?

因此本人一直是這樣認為的:如今居民小區裡的很多所謂的“業主”,其實是處於城市化發展進程中的低級階段的,而物業公司,或者說是“小區保姆”,已經發展到了一個相對的初級階段。當然後面就是中級階段和高級階段的。

第二個問題就是,如無頭蒼蠅一般的業主,只會嗡嗡叫遇事都躲得無影無蹤的業主,也是不可能當得了“主人”的,但是,如果小區裡的業主是蜜蜂,甚至是螞蟻,也是有能力當主人的。有哪種動物或者有多少人,敢去惹蜜蜂嗎?就是一隻螞蟻,因為是有組織的,有蟻王蟻后帶領,雖然平時不起眼,但是當螞蟻有組織行動的時候,連大象都可以讓它害怕呢。因此,本人前幾天在“銳眼說小區”裡發了一篇文章,《小區業主的四種“昆蟲屬性”,看看自己屬於哪種?》,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關注後進去看看,相信會有所啟發的。

這裡說的意思就是,物業公司相對於小區裡的業主來說,是有自己的組織的,就是企業,企業是有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的。但是業主雖然眾多,如果小區裡沒有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那眾多的業主其實就像蒼蠅一樣,是沒有組織的。大家可以想想,蒼蠅有蠅王嗎?沒有!蒼蠅會按照號令往一個方向飛嗎?不會!蒼蠅有膽子嗎?有個鬼,一揮揮蒼蠅拍就跑得無影無蹤了。反正詳細的情況在“銳眼說小區”的文章列表裡,這裡就不說了。

因此,本人認為,要想“業主”變成主人,那麼一要自己生活能自理,不要當殭屍,不要冷漠;二要有小區的組織——業主委員會。特別是當有了業主委員會的時候,沒有能力的時候,寧願當一隻螞蟻也是好的,接到指令後大家默默的跟著往一個方向前進,就面就是頭大象都可以把它啃食光。但切忌不要當蒼蠅,只會在內部嗡嗡的叫,還到處傳播疾病,把一個小區攪得亂七八糟的。這樣的環境,其實連蒼蠅自己都不喜歡的,何況是其它。

這是本人的觀點,可以爭論辯論,不可瞎噴。噴了其實就是蒼蠅啦!


銳眼說小區


包括售後公房(商品房)以及其他類型的住宅房,經過多年的改革,都變成私人房產(個別案例在外)。私人財產受憲法保護《物權法做了詳細界定》。2006年住房建設部已明文界定,物業公司是服務企業。2009年第274號文“業主大會業委會工作指導意見”頒發至全國個省市自治區及新疆建設兵團,其後,任何正式文件都不在出現物業公司的管理職能一說,而統一為物業服務公司。去年,國務院確定取消物業公司的一級一下資質,(不得新辦補辦)。由此,物業公司有何根據以小區主人自居,業主才是小區的真正主人,是不言而喻。物業管理活動不能與物業公司管理混為一談!


秋實219918066


你這個問題問得有深度 很有內涵 我覺得這個和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有關 當生產關係決定生產力的時候那麼就物業是主人 當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的時候 那麼業主就是主人 如果往大了說 把一個小區比著一個國家 這個就很敏感 如果往小了說 把一個小區比著一個家庭 物業只不過是家裡請的保姆兼看門的 保鏢呢就談不上了 所以 別讓家裡的看門的和保姆成了主人 這樣可能就是你們慣的 如果不是你們慣的就是某些東西滋生的 因為當一種東西普遍存在的時候 肯定有適合他生存的土壤它才能出現 就比如說貪官 哎 說了這麼多我感覺好像說歪了 不對 感覺還是應該得業主是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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