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防火間距的特殊規定的速記總結:五高\兩減\一同\一低防

建築防火間距的特殊規定的速記總結:五高\兩減\一同\一低防

“五高”的特殊規定

“五高”指高防、等高防、高段防、高口防、高全+高口防。

高防指兩座相鄰建築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的情形;

等高防指高度相等的兩座相鄰建築中,任一側相鄰外牆為防火牆的情形;

高段防指相鄰兩建築中,較高一側建築高出較低建築屋面15m及以下範圍內的外牆為防火牆的情形;

高口防指相鄰兩建築中,較高一面外牆的門、窗等開口部位採取防火保護措施(甲級防火門、水幕、防火捲簾)的情形;

高全+高口防指相鄰兩建築中,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牆上開口部位採取了防火措施的情形。

“五高”情形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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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減”的特殊規定

“兩減”指比例減和定值減。

比例減指兩座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當相鄰兩面外牆均為不燃性牆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簷,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於外牆面積的5% ,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當為兩座單、多層民用建築時,還允許每面外牆上的門窗洞口無防火保護。

定值減是指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之間,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一般規定減少2m。

“一同”的特殊規定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牆均為防火牆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於6m ,丁、戊類倉庫不應小於4m。

“一低防”的特殊規定

“低防”適用對象、條件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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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規定

1.建築高度大於l00m 的民用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防火間距應嚴格按表格數據確定,且不適用表注內容,任何情況下均不應減小。

2.甲、乙類廠房(倉庫)與其它建築間的防火間距應做嚴格控制。除下表的情形外,即使符合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也不能與其它建築貼鄰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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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單、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築,按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規定執行。這裡的“民用建築”包括設置在廠區內獨立建造的辦公、實驗研究、食堂、浴室等不具有生產或倉儲功能的建築。

4.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性質應按民用建築確定,在不採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最小值可為6.0m。在採取防護措施時,該生活用房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可以調整。生活用房是指車間辦公室、工人更衣休息室、浴室(不包括鍋爐房)、就餐室(不包括廚房)等。

5.單獨建造的終端變電站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可將變電站視為相應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築確定,若10KV及以下時,與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最小可為3.0m。

6.燃油、燃氣或燃煤鍋爐房與民用建築相鄰時,一般應將鍋爐房作為丁類廠房處理。但單臺蒸汽鍋爐的蒸發量不大於4t/h 或單臺熱水鍋爐的額定熱功率不大於2.8MW 的燃煤鍋爐房的防火間距,可將鍋爐房視同為相應耐火等級的民用建築。

7.通過連廊、天橋或底部的建築物等連接的民用建築,按兩座或多座民用建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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