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被查举报调查者 反腐“能人”反被调查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记者近日获悉,广东省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原调研员郭雄借调至省委巡视组办案期间,大肆索贿受贿,后被调查对象举报,终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代价。据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开的判决书显示,郭雄因犯受贿罪被中山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为房所困”开口要钱

据了解,郭雄生于1962年,研究生学历,原是广东省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调研员,2014年6月至2018年4月借调至省委巡视组,其中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参与省委第三巡视组对深圳市、深圳市南山区的巡视,负责重要线索、重点人物、重要问题的核查工作。

法院查明,2015年元旦前后,郭雄在被借调至广东省委第三巡视组巡视深圳期间,利用负责调查原深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某与荣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某涉嫌违法问题线索的工作便利,接受宴请,向杨某索要人民币300万元,并交代由外甥张某对接。2017年8月,郭雄得知吕某被立案审查后,指使张某将上述钱款退还给杨某。至郭雄案发前,张某实际向杨某退还220万元。

据吕某的证言称,2014年11月,巡视组郭雄约其会面,问其与哪些老板比较熟,当其说到杨某时郭雄很感兴趣,要求会面。2015年元旦前,三人一同吃饭,期间郭雄说自己没车没房,生活拮据,后其离开抽烟时看见郭雄与杨某单独聊天,后来得知郭雄向杨某要了300万元。杨某也称,当时郭雄称自己“住一间很破的房子”。收钱后,郭雄对涉及荣超地产的有关问题进行淡化处理,没有建议继续重点关注。

充当掮客成箱现金往家里搬

法院查明,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郭雄被借调至省委第三巡视组参与巡视深圳期间,接受深圳市绿景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黄某请托,通过向吕某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主任王某等人协调关系,为该公司计划开发的深圳市福田区下梅林村坟场用地置换事宜提供帮助。

2015年元旦后,为感谢郭雄的帮助,黄某表示愿意购买一套房产送给郭雄。郭雄看中广州市越秀区江月路15号1905房屋及江月路13号B35车位后,黄某安排其外甥李某、司机林某先后两次给郭雄送去现金600万元。证言称,当时黄某曾让司机林某载李某用纸箱、编织袋将400万元现金搬到郭雄家里。

郭雄为掩盖收受房产的事实,与黄某约定由黄某的朋友陈某代持该房产。随后,黄某通过陈某支付剩余购房款100万元及税费70万余元。过户手续完成后,陈某将相关房产证件交给郭雄,郭雄装修房屋后搬入居住。

副市长被查举报办案人

2017年8月,省检察院在查办原深圳市委常委、原常务副市长吕某案过程中,吕某实名举报郭雄职务犯罪,省检察院纪检组即对郭雄展开初查。2018年3月25日,省监察委对郭雄进一步调查并于6月1日立案。郭雄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50万元。

对郭雄的辩护人提出指控的第一宗犯罪不属索贿以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见,经查,郭雄主动向杨某索要300万元的事实,有郭雄多次、稳定的供述、杨某的证言证实,郭雄庭审时亦对该指控不持异议,应予确认。郭雄作为巡视组成员,收受调查对象贿款后对有关问题作淡化处理,即为调查对象谋取利益,对辩护人认为该宗指控不成立的意见,不予采纳。另对辩护人提出郭雄全部退赃的意见,经查,其案发前把贿款还给行贿人的行为属掩饰犯罪,不属退赃。

法院认为,郭雄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郭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于是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广州市越秀区江月路15号1905房、广州市越秀区江月路13号B35车位、退赃款人民币5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查封的办案机关依法处理。继续追缴郭雄未退还的其余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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