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世界到底有多少種樂器嗎?

很多人學習愛好音樂的人都想知道,世界上到底有多少種樂器?據估計,全世界總共有幾千種不同的樂器,有是歷史上曾經存在現已失傳了的,現存在世有據可查的大約1200種左右。各個國家、民族、地區都有著自己特色的樂器,它們都是人類文明的結晶。除了一些我們非常熟悉的樂器,比如鋼琴、小提琴等,還有一些樂器是不為我們所熟知的,分佈在不同的民族或地區。中國有56個民族,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特有的樂器。在新疆,手鼓、都塔爾是能歌善舞的維吾爾族人民的民族樂器,他們邊唱邊跳,演繹出西域風情的音樂舞蹈;在雲南,葫蘆絲、巴烏是傣族、哈尼族人的民族樂器,伴著婀娜的孔雀舞,他們演奏出柔美動聽的民族音樂。在歐洲,各個國家也有自己特有的樂器。如在蘇格蘭地區,穿著格子裙的男子吹奏著蘇格蘭風笛;在瑞士,人們聚在一起吹奏山笛。有些樂器並不像鋼琴、小提琴看起來那麼精美,有些甚至有點簡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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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樂器經歷了千年甚至上萬年的歷史,絲毫沒有改變。

世界的樂器品種多種多樣,五花八門。人們出於辨識、研究方便,喜歡將它們作歸類處理。出於不同年代和目的,對樂器分類的方法也多種多樣。以下是三種有代表性的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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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音分類法

中國古代有一種按樂器的製作材料分類的方法,稱為“八音分類法”。八音是指的八種材料“金、石、土、革、絲、竹、匏、木”

“金”指用金屬製作的樂器,如編鐘。

“石”指用石頭或玉石製作的樂器,如磬。

“土”指用陶土製作的樂器,如“壎”、缶(fou){ 遠在3000多年前的夏、商時代,我國就產生了類似水碗的演奏形式——“擊缶”。缶初為先民們裝食物飲料的器皿,後發展為打擊樂器。《易.離》中記載:“不鼓缶而歌”,《詩經.陳風》中亦有“坎其擊缶”。據傳古代“擊缶”,是用12個小碗敲擊成曲的,後來“擊缶”演變為擊“甌”,甌是盆盂—類的瓦器,很像個小碗。戰國時期有名的澠池會,藺相如就是逼秦王擊甌以回擊趙王鼓瑟之辱。擊甌在晉代已很流行。隋朝的音樂奇人萬寶常在一次與人吃飯時就曾隨手擊碗成曲,水碗到了唐代還有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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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用動物皮革製作的樂器,如鼓。

“絲”指用絲絃製成的樂器,如琴、瑟等。

“竹”指用竹子製成的樂器,篳篥、篪(音chi,二聲。古代兩端封閉的笛子)

“匏”指用葫蘆製成的樂器,如笙、竽。

“木”指木製的樂器,如(木兄)音zhu四聲、(吾攵)音yu二聲。

八音分類法的優點是比較直觀的,當時在既沒有聲學觀測儀器,又沒有系統的聲學理論指導的情況下,按樂器製作材料來分類,應當說是一種順理成章地選擇。但在今天看來,八音分類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八音”並不能涵蓋當時所有樂器的材料。例如,古代還有一類樂器是用獸骨製成,例如80年代後期在河南舞陽地區賈湖村,就出土了一些用丹頂鶴的尺骨製成的骨笛。

再者,“八音”分類無聲學章法可循。按道理“八音”應當按振

動體材料來分類,譬如琴和瑟都是在木質琴身上張弦的樂器,這兩種樂器之所以歸為“絲”而沒有歸為“木”,就因為振動體是絲質的琴絃,不是木質的琴身。按此邏輯,笙和竽不能歸為“匏”,而應該歸為“金”或“竹”,因為這兩件樂器的振動體是銅製或竹製的簧片,“匏”(葫蘆)只是共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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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絃樂隊分類法

這種分類法源於歐洲,是以西洋管絃樂隊中樂器聲部的劃分模式為分類原則,所有樂器分為絃樂器,管樂器、打擊樂器三大類。第一大類還可進一步細分,如,絃樂器可分為拉絃樂器(如小提琴)、撥絃樂器(如豎琴)和擊絃樂器(如鋼琴):管樂器可分為木管樂器(如單簧管)和銅管樂器(如小號);等等。加有一種分類法是在上述三種樂器的基礎上增加鍵盤樂器(如鋼琴、管風琴)和人聲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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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寫總譜時經常按這種分類法來劃分聲部,一般是按木管聲部、銅管聲部、打擊樂聲部、歌唱聲部和絃樂器聲部的順序自上而下依次排列。大多數配器法教科書也都使用這種分類法。

這種分類法的優點是直觀、簡明,與傳統管絃樂隊的聲部設置保持一致,因此為大多數音樂工作者使用。但由於這種分類法建立在西洋管絃樂隊基礎上,因而對存在於世界不同地區和民族中的其它種類的樂器,有時無法進行有效地劃分。例如,像“口弦”(一種利用口腔共鳴發聲的簧片樂器)、“木葉”(一種能夠利用嘴唇發聲的樹葉樂器)這些樂器,就無法歸類上述分類休系中。對於20世紀的電子樂器,傳統的分類法也沒有納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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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薩克斯—霍恩博斯特爾分類法

針對上述問題,美籍德國音樂家薩克斯(C.Sachs,1881-199)和奧地利音

樂家霍恩博特爾提出了一種新的樂器分類原則:根據樂器的聲學振動體特性進行分類。所有樂器分為“弦鳴樂器(Chodophones)”、“氣鳴樂器(Aeophones)、”“體鳴樂器(Idiophones)”、“膜鳴樂器(Memanophones)”和“電鳴樂器

( Electonphones)”。

據美國學者考夫曼的考證,早在公元前1世紀,一本出自古印度的名為《樂舞

論》的書中,就已經把當時人們所用的樂器概括為“弦鳴”、“氣鳴”、“體鳴”

“膜鳴”這四大類。他認為。薩克斯和霍恩博斯特爾提出的樂器分類法“也是以

四種類型為出發點的”。(漢斯。希克曼等:《上古時代的音樂》中《古印度的音

樂文化》,王昭仁金經言譯,文化藝術出版社,1989,P:160) 儘管如此,今天

人們還是將這種分類體系稱為“薩克斯—霍恩博斯特爾分類法”。這種方法的最大

優點是可以將世界上所有的樂器加以清晰劃分,例如像“口弦”、“木葉”兩種樂

器,在薩克斯—霍恩博斯特爾樂器分類法中即可按振動體類型歸為“體吃樂器”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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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克斯—霍恩博斯特爾樂器分類法具有邏輯清晰、涵蓋範圍廣的特點,因此在民族音樂學研究領域受到普遍關注,尤其在世界民間樂器形容方面,採用者極為廣泛。但對於管絃樂隊分類法而言,這種分類體系比較複雜,而且需要一些基礎性的聲學知識,因此在民族音樂學以外的領域應用者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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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黑格爾“存在的就是合理的”邏輯,我們完全可以這樣認為,即:不管人類曾經發明使用過多少種樂器,最終被世界各國不同種族人民共同接受傳承下來的樂器都是最好的樂器。當然,現在最好的樂器不等於是永遠的好樂器,人類對藝術的不斷追求,喜新厭舊推陳出新的思維邏輯永遠不會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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