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金融風險,守好“錢袋子”

一是堅守“適應性”監管理念;

二是奉行“功能性”監管理念;

三是秉持“包容性”監管理念;

四是倡導“實驗性”監管理念;

五是強化“協調性”監管理念。

防控金融風險,守好老百姓“錢袋子”是當前政府工作的三大攻堅戰之一。新形勢下,顛覆性技術創新可能帶來不可預知的金融風險,在監管方面,既要有利於鼓勵和保護金融科技創新,又要有利於防範金融創新風險。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經過兩年來的治理整頓,廣州決勝防控金融風險攻堅戰取得顯著成效。廣州市風險監測防控中心的建立與首席風險官制度的推出更為下一步的風險防範提供了新的強大技術支持。

防控增量風險,要重視金融科技創新風險

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一是化解存量風險,二是防控增量風險。存量風險治理相對容易;而增量風險屬未知風險更具挑戰性。未來兩年,地方金融風險防控工作仍然是廣州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在已經取得的階段性成果基礎上,乘勝追擊獲取防控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全面勝利,著眼於未來增量風險防範的視角,更應高度重視金融科技創新風險。

就行業方向看,增量風險的一個主要來源就是金融科技創新風險。金融科技是指以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興信息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最近幾年,金融科技在世界範圍獲得巨大發展,正在極大地推動傳統金融業的變革和進步。作為粵港澳大灣區中心城市的廣州,加大對金融科技的扶持力度,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是發展廣州區域金融中心,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尤其是粵港澳大灣區城市群建設提供金融支撐的應有之義。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既帶來新的機遇,也存在潛在風險和監管挑戰。

一是顛覆性技術創新風險。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是已經獲得世界範圍內廣泛認同的顛覆性技術。顛覆性技術具有二重性,既可能產生正面結果,也可能帶來負面影響。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具有發展速度快、創新活躍度高、規模體量巨大、創新參與主體多元這樣一些突出的特徵,受顛覆性技術風險影響的衝擊就越大。事實上,我國金融科技1.0即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階段上的P2P風險爆發跑路事件等,究其實質,就是顛覆性技術創新帶來的副產品。

與顛覆性技術密切相關的另一項風險是技術不成熟風險。一方面,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都還處於初級階段,技術本身發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金融科技還未經過實踐的大範圍應用與檢測。這可能會帶來技術不成熟風險。比如大數據,在數據是否充分以及數據質量是否到位都不確定的情況下,得出的結論也不一定準確。

在實踐上,有的機構在未經過嚴密測試和風險評估的情況下,盲目地追求所謂顛覆式技術,拔苗助長,急於求成,導致技術選型錯位、資源浪費、安全事件頻發等問題。特別是對於部分尚處於發展初期的新興技術,通過輿論和資本的過度炒作,可能會令它們淪為市場操縱、投機、詐騙的工具。

二是政策和法律風險。作為新興行業,金融科技應用模式多樣化,並且正在變得越來越複雜,在提升金融運作效率的同時也帶來諸多不確定風險。金融風險和監管不匹配等問題逐漸顯現出來。我國現有金融法規適用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未能涵蓋金融科技的眾多方面,對金融科技缺乏有針對性的政策監管與法律約束。如有關金融科技市場的企業准入標準、運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認證等方面,都亟待建立嚴謹系統的法律規範。

三是系統風險。金融科技由於網絡參與的廣泛性,擁有更加社會化的平臺和更大的外部性,對風險控制、風險識別等問題的要求更高。隨著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之間的必要區隔被打破,它們之間的關係不再是簡單的數量加總,而是相互之間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因此,一旦某一環節產生風險,如果沒有必要的風險隔離與保險制度安排,風險很容易傳導到其他金融科技業務中,甚至放大到整個金融體系中,形成系統性風險。

四是金融科技創新的外溢風險。隨著全球各國金融市場開放性和金融基礎設施聯通性不斷增加,金融科技可能帶來業務風險、技術風險、網絡風險的疊加效應,使得金融風險傳染更快、波及面更廣。

樹立五大監管理念,合理控制潛在風險

面對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監管的難點和重點是要在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的同時合理控制其可能引發的潛在風險。具體來說,一是堅守“適應性”監管理念。監管部門需要與市場主體一樣,時刻關注市場的變化,擁抱金融科技,用技術武裝監管基礎設施,監管思維須從“命令-控制型監管”轉向“調適性監管”,應將監管的重點置於調適性監管,同時,應根據企業的風險水平實施多方法、分層式監管。二是奉行“功能性”監管理念。注重金融產品的功能特徵和功能變化,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三是秉持“包容性”監管理念。鼓勵金融創新,給予金融創新容錯的空間,同時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四是倡導“實驗性”監管理念。通過 “監管沙箱”實驗方式,使監管者及時瞭解金融創新的收益與風險,為制定科學的監管制度提供借鑑。五是強化“協調性”監管理念。實現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信息溝通,構建監管機構與被監管機構及其相關利益方之間的平等對話、溝通交流機制。

(作者管同偉,系廣州商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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