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補條例》第二十四條:未經登記的建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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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補條例》第二十四條:未經登記的建築怎麼辦?

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在房屋徵收範圍劃定以後,該範圍裡面很可能出現一些還沒有進行產權登記的建築,這些建築有可能是違建,也有可能是合法建築。但不管是哪一類建築物,只要被劃入了徵收範圍,都免不了要被拆。今天宋玉成律師就結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和大家談一談對這些建築應該怎麼處理、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首先強調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加強建設活動管理。房屋徵收是城市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對城市有限的土地資源,特別是城市建設用地進行的重新分配。本條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以預防和減少房屋徵收過程中矛盾糾紛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固定了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在徵收範圍內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未進行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涉及的房屋有兩種情況。一是已經依法登記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二是未依法登記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在以前的房屋拆遷中,產生矛盾糾紛較多的,是拆遷未依法登記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主要矛盾是被拆遷人與拆遷人以及主管部門對未登記房屋的認定方面意見不一。從法理上講,未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未依法登記的房屋不能按合法建築進行補償是沒有問題的,但實踐中確實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導致未依法辦理房屋登記的情況。對於這類問題不能簡單粗暴地處理,《徵補條例》要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徵收前先行認定處理,可以分為三種情形。

第一,對於一般影響規劃且依法補辦相關手續和繳納罰款的,可視為合法建築補償。椐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違法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建築。對違法建築的處理,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對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第二種情況,對於一般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已經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補辦了相關手續並繳納了罰款的,在徵收時可以視為合法建築進行補償。

第二,對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根據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內拆除。因此,對於超過了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由建設者在限期內拆除,在徵收時不予補償。對於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是合法建築,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會給臨時建築所有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因此,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對未超過批准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築的補償,應按已使用期限的剩餘價值參考剩餘使用期限確定。

宋玉成律師說,被徵收人的房屋沒有產權證書的時候,一定要考慮自己的房屋是不是屬於上述可以獲得補償的情形,不然錯過了補償就太遺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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